德州市扒雞保護與發展條例

德州市扒雞保護與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德州市扒雞保護與發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德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德州市扒雞保護與發展條例

(2020年9月28日德州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德州市扒雞品牌,傳承扒雞傳統製作技藝,弘揚扒雞文化,保證扒雞產品質量,促進扒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德州市行政區域內扒雞的傳統製作技藝和文化傳承、知識產權保護、生產經營、產業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扒雞是指始創並根植於德州,經過三百多年的傳承和發展,以雞為原料,以植物香辛料為主要輔料,通過洗理造型、蜂蜜(糖漿)塗噴、油炸上色和煮、煨、燜等傳統技藝製作,具有獨特地方風味和品質的整雞熟肉製品。

第三條 扒雞保護與發展應當依法落實生產經營者責任,堅持政府扶持、行業促進、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保護與發展並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

第四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扒雞保護與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扒雞保護與發展的政策措施。

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商務、財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審批服務、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扒雞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推動扒雞生產經營者依法設立扒雞行業組織,按照職能對扒雞行業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扒雞行業組織應當按照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原則,開展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權益保護、糾紛調處等活動,促進扒雞保護與發展。

第六條 扒雞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消費者負責,並接受監督。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扒雞保護與發展相關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危害扒雞保護與發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扒雞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扒雞文化的宣傳,對違反扒雞保護與發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九條 從事扒雞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原料雞使用檢驗檢疫合格的毛雞或者白條雞,來源可追溯;

(二)輔料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傳統製作技藝要求;

(三)生產工藝流程符合扒雞傳統製作技藝要求;

(四)生產加工場所及其環境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和衛生要求;

(五)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所標識的產品標準;

(六)產品包裝和標識符合國家標準;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等要求。

第十條 從事扒雞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敗變質的原料雞;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或者變質的輔料;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四)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廣告宣傳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八)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原料雞飼養和扒雞生產、倉儲、流通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協作機制。

扒雞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記錄、提供可追溯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扒雞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對涉及扒雞的傳統製作技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文化遺產進行搜集、研究和整理,併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扒雞生產經營者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扒雞文化展示場所,收藏展示扒雞歷史、技藝、傳承等相關實物、資料,宣傳弘揚扒雞文化。

第十三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扒雞製作技藝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做好向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工作。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扒雞製作技藝代表性項目,明確項目保護單位,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為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扒雞製作技藝保護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職責。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扒雞製作技藝的傳承、傳播義務。

第十四條 依法平等保護扒雞生產經營者知識產權。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引導扒雞生產企業增強品牌意識,加強品牌建設,依法註冊商標、域名和申請專利。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十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扒雞產業發展實際,引導扒雞產業聚集,壯大產業規模,規劃建設扒雞產業園區,培育建設扒雞特色小鎮。

第十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措施,對扒雞生產經營者在技術改造、科技創新、電子商務、品牌創建、文化傳承、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促進金融機構與扒雞生產經營者開展合作,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扒雞生產經營者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企業融資需求。

第十七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以扒雞生產經營者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機制,促進扒雞產業優化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支持扒雞生產經營者在傳承傳統技藝的基礎上,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

鼓勵扒雞生產經營者將傳統經營方式與現代服務手段相結合,鞏固發展連鎖經營、直營、加盟等營銷模式,加快發展電子商務,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鼓勵扒雞行業組織制定團體標準、扒雞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鼓勵扒雞生產企業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產品認證等。

第十九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組織開發扒雞文化旅遊項目,鼓勵支持扒雞生產企業加強與文旅企業的合作,發展工業旅遊,壯大文化產業,增強扒雞文化影響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扒雞產品質量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扒雞食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扒雞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匯集扒雞生產經營者的公共信用信息,並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扒雞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公安、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現扒雞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扒雞製作技藝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的,由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非物質文化遺產扒雞製作技藝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扒雞保護與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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