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暫行條例 (2018年)
快遞暫行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8年3月2日 |
2019年修訂 |
2018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7號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快遞業競爭秩序,不得出台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統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享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第九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編輯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民事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絡資源。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準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編輯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範、作業規範、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編輯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二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節假日期間根據業務量變化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藥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 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繫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快件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編輯第三十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編輯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繫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四十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編輯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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