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忻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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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8月28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公眾參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原則。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群眾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社會文明建設成就,刊播公益廣告,報道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批評、譴責不文明現象,營造全社會文明行為氛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樹立文明婚戀嫁娶觀念,抵制低俗陋習,簡樸操辦婚事;
(二)樹立厚養薄葬觀念,文明節儉辦喪,生態殯葬,環保祭祀;
(三)文明用餐,珍惜糧食,不酗酒不勸酒;
(四)節約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分類投放垃圾;
(五)遵守公共禮儀,衣着得體,輕聲接打電話,不說粗話髒話;
(六)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使用自動扶梯靠右側站立;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
(八)文明旅遊,愛護文物,尊重當地宗教信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九)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十)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優撫、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公民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 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禮讓行人、使用遠光燈、變更車道、使用手持電話;
- 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向車窗外吐痰、拋灑物品;
- 亂穿馬路、闖紅燈、跨隔離欄;
- 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逆向行駛;
-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
- 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 圍擋、侵占、損毀園林綠地;
- 開展商業活動、集會、廣場舞和網絡直播等娛樂活動時,音量超過國家噪音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 遛犬不牽繩、不清理糞便、遺棄犬只;
- 其他不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完善宣傳教育、鼓勵倡導、監督檢查、獎勵懲戒、投訴舉報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加強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文化場所和城鄉公共空間,開展體現地域特點、文化特色、城市品位的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風文明建設,引導村(居)民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移風易俗,自覺抵制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和封建迷信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樹立全社會關心、愛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家庭教育應當注重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習慣,弘揚和傳承中華文明。
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教學機構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明行為習慣。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職業道德規範教育,加強本單位、本行業文明行為的監督和檢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和社會公眾人物應當模範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加熱飯菜等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不文明行為。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根據情節可以並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依據《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的,依據《忻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辦法。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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