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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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
(2020年4月27日懷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生態美麗村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和鄉、鎮規劃區以外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以及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耕地、林地用地轉用審批管理,保障所需工作經費,協調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莊資源和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築保護;
(三)限額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與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施工作業規範影響建築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行為;
(四)農村建築工匠及其從業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協會工作;
(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圖紙等資料,並建立檔案;
(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動態巡查機制,實施村民建房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依託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村民建房管理機制,掌握村民建房動向,規範村民建房行為,做好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和引導村民通過成立村民建房理事會、制定村規民約、簽訂建房管理協議等方式管理具體事務。
第六條 農村村莊一般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已有村莊規劃經評估或者修改完善後符合要求的,不再另行編制。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與農業、林業、水利、電力、環保、交通、旅遊、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村莊規劃一般以行政村為界,特色相近或者有一定歷史淵源的相鄰村可以統一編制。鼓勵同一村莊或者自然村落使用相同色調,新建房屋的色調應當相對統一。
第七條 村莊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一)確定規劃區範圍,自然村落布局,村民聚居點布局和用地規模,住房選址、層數、色調與風格形態等規劃要求;
(二)保護自然風貌、民族風貌、歷史風貌和人文風貌,堅持與自然相協調,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落為單元,培育建築風貌和村莊特色;
(三)統籌村莊住房布局,合理確定宅基地需求規模,劃定宅基地用地範圍;
(四)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五)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作出具體安排。
第八條 村莊規劃中應當以行政村為單元預留不超過百分之五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以供村民建房、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化旅遊設施及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等使用。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以暫時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
第九條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經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村莊規劃內容涉及村民小組的,還應當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經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村莊規劃主要內容可以通過現代通訊方式發給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徵求意見。未能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過現代通訊方式反饋具體意見的,視為到會。
第十條 村莊規劃應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村莊規劃批准後二十日內,採用「規劃圖表+管制規則」等形式,將規劃主要內容與村民建房審批服務流程一併在村委會村務公開欄和村民聚居點長期公布。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依照制定程序組織修改,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村民建房應當集約節約用地,優先利用原有的住宅用地、空閒地、荒山荒地,不得擅自占用耕地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二條 村民建房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服務流程,推行一件事一次辦,一張表格、一次申請、一同審批、一併發證。
禁止要求村民提交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申請材料,可以通過政府部門之間核實、信息共享獲得的有關證明等材料,不得要求村民提交。
禁止增設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前置審查條件,需要其他部門審查出具意見的,應當由審批機關銜接辦理,不得要求村民提供。
第十四條 村民建房應當立足本村的村莊文化、建築風格等特色,保護已有的傳統建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建築位置、建築面積、標高、建築風格、外觀形象、色調色彩等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製作村民建房審批公示牌,將審批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方便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施工。施工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生態保護與修復、保護相鄰住戶合法權益等措施。
在村莊道路兩側的村民建房不得臨近道路建設圍牆、擋坎、陡坡等影響視線、減損有效路面的設施。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村民建房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並根據當地建築文化特點等具體情況編制村民建房通用設計圖或者標準設計圖集,向村民和農村建築工匠無償提供,鼓勵推廣使用。
農村村民未採用通用設計圖或者標準設計圖集建房的,應當提供合格的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圖紙。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名錄,提供免費培訓和技術指導,實現教育培訓全覆蓋。
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分為首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繼續教育培訓每三年為一個周期,有關法律政策或者技術標準規範發生變化的,可以根據需要提前安排。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新房竣工後,村民拒不退出舊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舊宅基地使用權。
無法確定批准機關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未經審批擅自建房的,供電、供水單位不得辦理供應或者接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提供村民建房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村民建房設計圖,或者未按規定組織開展農村建築工匠教育培訓和技術指導的;
(二)在村民建房審批中要求提交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申請材料或者增設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前置審查條件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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