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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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9年6月30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環境衛生

第三章 鄉村環境衛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有序、文明、美麗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配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經費保障,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州、縣(市)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交通運輸、財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條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分類與處理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投放、村收集、鄉(鎮)轉運、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

第六條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責任人管理制度。

城市責任區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

鄉(鎮)、村(居)委會責任區由鄉(鎮)人民政府劃定,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

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保持責任區環境衛生整潔。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收費標準由州人民政府制定,除此之外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機關、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增強公民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維護城鄉環境衛生的義務,對違反城鄉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衛生舉報、投訴、處理和反饋制度。

第二章 城市環境衛生

第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改造,提高城鄉排水和污水處理能力。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設施;尚未覆蓋的地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水直接排放。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識,專人負責保潔。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垃圾,做到日產日清,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衛生乾淨、整潔。

禁止在運輸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禁止下列影響城市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頭、瓜果皮核、紙屑、口香糖、各類包裝袋等廢棄物;

(二)寵物便溺不及時清除;

(三)從建(構)築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四)在露天焚燒樹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煙塵污染和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五)向江河、水塘、溝渠等區域或者公共場所亂扔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第十六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油水隔油池等設施,並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行,產生的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按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九條 運輸垃圾、渣土、礦石、砂石、土方、灰漿以及其他散體等散裝、流體物品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等防護措施,防止物料遺撒。

第三章 鄉村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統籌推進鄉(鎮)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定維護本區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動員村民參加環境衛生清潔活動,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村莊生產生活環境。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公共廁所建設,推行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

第二十二條 村莊可腐爛垃圾採取堆肥還田、科學填埋等源頭減量措施就近就地科學處置,不可腐爛垃圾應當集中處置。

不具備垃圾轉運條件的村莊,可以就近就地選擇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集市應當對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集中或者分散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制定畜禽產業發展規劃,鼓勵發展人畜分離、集中圈養的健康生態環保養殖模式。

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回收、處理包裝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中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在蔬菜、果樹、香料、菌類、中草藥材、茶葉等種植過程中違法使用除草劑。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鄉村環境衛生,在村莊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棄置、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公共場所打場曬糧、晾曬物品,堆放糞便、秸稈、建築材料、雜物;

(三)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或者拋撒建築垃圾;

(四)向江河、溝渠、池塘、水庫、湖泊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丟棄動物屍體,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清除,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並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清除,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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