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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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
(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1]
第一條 為了提高民族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教育,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三條 凡年滿七周歲的兒童、少年,必須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方,應接收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入學。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及家庭,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鼓勵社會各界為普及義務教育依法辦學。
第五條 自治州義務教育的學制以小學六年、初中三年為主。
第六條 自治州實施義務教育分為兩個階段:1998年普及初等教育;2005年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設施;按編制標準配備的教師;按標準配置的教學設備;其他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實行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下,以縣(市)管理為主,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同時,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作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加強對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
(二)制定義務教育規劃,按規定權限合理設置學校,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增加教育投入,使學校具備國家規定的辦學條件;
(四)加強教師和教育幹部隊伍的建設,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義務教育任期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作為考核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六)建立定期向上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報告義務教育實施情況的制度。
第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本級政府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工作;
(二)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管理教育教學;
(三)根據本地實際和本級政府規劃,確定學校規模和辦學形式;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教育經費;
(五)管理、培養、培訓學校校長、教師和其他教育行政幹部;
(六)組織教育教學研究,開展教育教學改革。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對下級人民政府、下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讀的學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實行校長負責制,進行民主管理;
(三)以教學為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進行教學;
(四)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加強學校管理,形成良好校風;
(五)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文字;
(六)開展勤工儉學、發展校辦產業;
(七)按規定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防止學生流失。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忠誠教育事業,提高思想、業務素質,為人師表,愛護學生,教書育人。
第十四條 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徵收教育費附加、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體制。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平均公用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長。
貧困縣(市)教育事業費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應當高於35%。各級人民政府的機動財力,應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州、縣(市)每年從財政收入增長部分中拿出不低於5%的資金,設立義務教育專款。
第十六條 農村教育費附加、城鎮教育費附加和特種消費稅附加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支援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老區教育扶持專款、民族教育專款、民族地區補助費,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發展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提倡和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捐資助學和集資辦學。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義務工,用於學校建設。
第十九條 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的收入,除用於擴大再生產外,應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對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學校除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費。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應當減免雜費。減免的金額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一條 教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由教育部門提出年度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財政、審計、監察、計劃、物價、教育主管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實施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辦教師工資由縣(市)統一管理,財政全額預算,不留缺口。
隨着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民辦教師的待遇。
保證教師工資優先發放。
第二十四條 對執行本條例,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按期實現義務教育規劃,達到任期目標的各級人民政府(含派出機構);
(二)實施義務教育成績顯著的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
(三)支持義務教育,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義務教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校長、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五條 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
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特殊津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如期實現義務教育目標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教學質量明顯下降的;
(三)由於管理松馳,造成學校混亂,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師生傷亡的;
(五)貪污、侵占、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六)體罰學生的;
(七)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義務教育工作的;
(八)擾亂學校秩序,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九)侵占或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設備、設施的;
(十)利用黃色書刊和電影、音像製品等毒害中小學生的;
(十一)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對其父母或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強制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PDF文本題注有誤,更正為:「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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