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條例

成都市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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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成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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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條例

(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控制與土地利用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興隆湖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強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促進興隆湖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興隆湖區域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及其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興隆湖區域,是指由四川天府新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興隆湖、鹿溪河及其周邊的生態用地和開發用地所構成的控制區。

第四條 興隆湖區域的生態保護應當遵循生態為本、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永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興隆湖區域保護和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各類相關規劃和配套政策,建立統一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統籌協調解決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土地、環保、建設、城鄉規劃、城管、水務、農業、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興隆湖區域所在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主管部門實施轄區內的生態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控制與土地利用

第七條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四川天府新區總體規劃統一編制,按照有關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的編制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興隆湖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四川天府新區總體規劃和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興隆湖區域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由市土地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興隆湖區域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興隆湖區域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公眾信息網和城鄉規劃固定展示場所將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未經依法公布的,不得作為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已經批准的規劃,在規劃區域現場設置生態用地邊界示意牌。

第十條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興隆湖區域建設、管理、利用、保護等相關工作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變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對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經論證確需修改的,應當徵求擬調整區域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在組織召開規劃修改聽證會後,提出規劃修改方案。超過半數以上的聽證代表不同意修改的,應當終止規劃修改。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擬作修改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興隆湖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生態城市建設的要求。

興隆湖區域的生態用地應當納入本市生態紅線範圍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興隆湖區域總面積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態用地面積11.62平方公里(含興隆湖水面面積3平方公里、鹿溪河水面面積2.02平方公里)和開發用地2.42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興隆湖區域生態用地規模不減少。

第十三條 興隆湖區域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耕地保護優先的原則,加強耕地數量和質量保護。

興隆湖區域的農用地應當加強用途管制,不得非法改變農用地用途。

復墾後的耕地應當納入農用地管理。禁止違反規劃將實施土地整治復墾後的土地再次用於非農業建設。

生態用地應當用於農業生產、綠地、公共活動場地和應急避難場所等開放空間、水體以及符合規劃的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在興隆湖區域生態用地內實施綠地、水體、景觀等生態項目建設的,其配套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等服務性配套設施的占地面積占生態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非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興隆湖區域生態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農業種植物、樹木、苗木及其它植物、植被和水體的占地面積占生態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二)生態用地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鋪裝場地的總硬化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第十六條 興隆湖區域水體水質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Ⅳ類標準。

市環保、水務、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興隆湖區域水資源保護,定期疏浚、定期監測水體,防治水體污染,科學調度水資源,維持合理水位,保護水體生態功能。

在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中應當對東風渠至興隆湖的應急補水通道和東風渠至鹿溪河的泄洪通道進行保護,確保應急補水與防洪安全。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收集處理後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Ⅳ類標準的,不得排入興隆湖區域。

在興隆湖區域內建設公共活動場地、道路隔離帶和綠地的,應當採取有利於雨水滲透的措施。

在湖濱、河岸應當構建喬灌草複合植被帶和草本沼澤為主的人工濕地,形成水岸的生態緩衝帶。

第十八條 興隆湖區域內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建設項目的審批,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市城鄉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在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報有審批權的環保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興隆湖區域內新建工業項目。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現有工業項目應當依法遷出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興隆湖區域內進行建設,應當依法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興隆湖區域開發用地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低高度、低強度的建築形態進行規劃控制。

興隆湖區域生態用地上的配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小體量、園林式的建築形態進行規劃控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興隆湖區域內的動植物及濕地保護制度,愛護興隆湖區域內的喬木、灌木、花草等植物、植被和濕地,保護興隆湖區域內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禁止破壞植物、植被或者違法砍伐、移植樹木。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興隆湖區域內從事採石、取土、棄土、爆破等破壞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興隆湖區域生態環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水體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或者水域周邊填埋、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體清洗車輛;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或者污染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物體;

(五)垂釣、捕鳥;

(六)擅自捕魚、採摘水生植物;

(七)擅自放流水生生物物種;

(八)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九)在水域周邊和綠化帶內野炊、燒烤、搭建帳篷;

(十)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利用興隆湖水域開展水上活動的,應當經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和本條例實施的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績效的社會評價機制,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布。

市土地、環保、建設、城鄉規劃、城管、水務、農業、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修改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劃改變興隆湖區域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生態用地的;

(二)違反興隆湖區域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改變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市環保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在水體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處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或者污染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物體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興隆湖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興隆湖區域內樹木損壞、綠地毀壞等嚴重後果的,由市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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