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成都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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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200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2015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開發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鄉村旅遊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推進世界旅遊目的地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四川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旅遊產業、從事旅遊經營服務、實施旅遊監督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旅遊業發展,實現由觀光型旅遊向觀光休閒度假型旅遊轉變,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突出古蜀文化、三國文化、川菜文化、熊貓品牌、鄉村旅遊等地域特色。
促進旅遊、文化、商業深度融合,構建旅遊消費、文化消費、商品消費等多元一體的消費環境,促進建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購物城市。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善統一的旅遊市場監管聯動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統籌解決旅遊發展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旅遊主管部門履行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市場監管、資源保護開發指導、旅遊公共服務等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統籌協調。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促進和保障旅遊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建立旅遊經營者誠信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章 規劃開發
第八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旅遊資源普查、評估,建立和更新旅遊資源基礎數據庫,指導區(市)縣開展旅遊資源普查、利用。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資源保護和旅遊開發利用實施分類控制,開展資源承載力評估。制定旅遊資源開發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
保護青城山—都江堰、金沙遺址等重要旅遊資源,促進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鄉)總體規劃相協調。
跨區(市)縣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編制。
第十一條 景區、賓館、交通設施和旅遊古鎮等主要旅遊要素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旅遊發展規劃。
以歷史文化遺存資源、宗教活動場所等為主要旅遊內容的景區,規劃建設應當與其文化、風格、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景區的集散中心、服務中心、醫療急救站點等公共服務設施納入工程項目規劃,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三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研究制定體現成都旅遊特色的技術規範,鼓勵旅遊企業引進並使用國際標準。
第十四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旅遊重點項目目錄。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重點項目開發扶持政策,統籌安排用地計劃,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廢棄廠礦等土地資源開發旅遊項目。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以及農業現代化相結合,促進旅遊與會展、商貿、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等領域的融合發展,培育新型旅遊業態。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龍門山和龍泉山生態旅遊帶建設,推進山地休閒度假產業集聚,創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推動都市旅遊區建設,開發都市文化旅遊、美食旅遊、休閒旅遊等旅遊產品,提升寬窄巷子、錦里、文殊坊等街區休閒功能,建設城市綠道、主題公園,拓展城市休閒空間。
第十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引導旅遊經營者開發區域旅遊線路,建立區域旅遊合作體,推進區域旅遊一體化。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開發多元旅遊產業體系,完善吃住行游購娛一體的旅遊產業鏈,在遊客集散地、景區、入境遊集中地布局購物和服務消費網點,提高旅遊購物便捷化水平。
推進中心城區商圈功能結構調整,構建體驗式智慧商旅圈,培育精品特色商業街區,打造國際化旅遊購物與購物旅遊功能融合的載體空間。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旅遊產業促進基金,支持旅遊企業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建設、營運旅遊項目。
第二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業投融資機制和渠道建設,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扶持力度。
第二十一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商務會展、文化交流、體育賽事、民間文化活動等塑造城市國際旅遊品牌。
組織旅遊經營者參加國內外大型旅遊交易會和促銷活動,開拓國內外旅遊客源市場。
第二十二條 支持研究開發蜀錦、蜀繡和體現三國、金沙、熊貓等元素的特色旅遊商品,提升旅遊商品的品牌效應。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裝備製造、在線旅遊等產業扶持政策,促進旅遊業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運用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生態環保旅遊產品。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增設外匯兌換點、完善外幣兌換和國際化信用服務,推動入境遊客離境購物退稅系統建設,推進重點景區、中心城區、機場和車站等設立離境退稅商店,促進境外遊客購物消費。
第四章 鄉村旅遊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納入小城鎮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整體布局,完善鄉村旅遊服務體系。
應當推進鄉村旅遊配套設施建設與小城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結合,推動鄉村旅遊開發項目與各種支農資金掛鉤,鼓勵旅遊扶貧開發。
第二十六條 鄉村旅遊產業應當與休閒農業融合,整合旅遊資源,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設計、開發、推廣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精品線路。
第二十七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開發地域文化濃郁、生態環境良好、具有保護價值的川西林盤、古村古鎮、古民居等旅遊資源,舉辦具有地方特色的節慶活動,建設個性化景觀旅遊村鎮。
第二十八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鄉村旅遊轉型升級,支持旅遊行業協會開展鄉村旅遊標準化評審工作,促進農家樂星級達標,塑造成都鄉村旅遊品牌。
第二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酒店、農家樂、家庭農場等鄉村旅遊點改善環境衛生、住宿條件,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鄉村旅遊業態結構優化,突出田園生態、傳統民俗、鄉村民居的特點,指導開發建設旅遊度假酒店、汽車營地、康養中心、現代農業主題公園等特色旅遊項目。
第三十一條 鄉村旅遊開發應當尊重旅遊地居民的風俗習慣,保護自然風貌和古民居建築,推動鄉村旅遊富民工程,促進鄉村旅遊產品向優勢區域集聚。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應用智慧旅遊數據中心平台,實施服務、管理、營銷全覆蓋,實現旅遊信息智能化處理。
建立全市及區域性旅遊公共信息發布機制,為遊客提供信息諮詢服務,促進智能導遊、移動支付、電子門票等服務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三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推行門票預約制度,擴大網上預約時間範圍。
旅遊經營者可以通過網絡為遊客提供交通、住宿、遊覽、餐飲、購物等旅遊信息服務和代理服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旅遊諮詢中心、遊客集散中心、遊客購物中心,完善旅遊交通專線。
第三十五條 景區應當加強道路、停車場、自駕車房車營地、遊客服務中心、醫療救助點等基礎設施建設。
景區公共衛生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按照數量充足、乾淨衛生、實用免費、管理有效的要求實現國家A級達標。
第三十六條 景區應當採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置中外文對照的全景導遊圖、顯示屏和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
第三十七條 景區應當加強老年人、殘疾人旅遊服務無障礙設施建設,配備老年人、殘疾人遊覽輔助器具,完善語音、盲文提示等無障礙信息服務。
第三十八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旅遊經營者、從業者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記錄、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旅遊風險預警機制和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監督旅遊經營者落實旅遊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及時處置旅遊安全責任事故。
景區管理機構、旅遊經營者應當執行安全經營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制定旅遊公共安全保護制度和災害應急預案,建立救援機制。
第四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景區管理機構建立旅遊信息預報和風險警示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地向旅遊經營者和遊客發布氣象、地質、道路、交通流量、公共衛生狀況等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一條 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景區遊客最佳接待量、最大承載量,對景區接待遊客的數量進行調控。
遊客數量接近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即時公告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在網站、遊客集散中心和景區主要通道發布警示信息,並配合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實行人員分流、交通臨時管制、旅遊線路調整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旅遊市場電子監管平台。
旅行社組織或者接待一日游等旅遊團隊的,應當使用電子監管平台及時真實、全面有效地向旅遊主管部門報送電子合同、電子行程單。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並公布統一的旅遊投訴電話,接受遊客的投訴。
旅遊等主管部門接到遊客投訴後,應當及時辦理並將處理情況答覆遊客,維護遊客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旅遊經營者提供虛假旅遊信息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景區管理機構、旅遊經營者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旅行社違反電子合同報送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子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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