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命令(核准死刑用)

執行死刑命令(核准死刑用)
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65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執行死刑命令》樣式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

×××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命令
(核准死刑用)

(××××)×刑×字第×號

×××人民法院:

  本院已依法核准犯有××罪的罪犯×××死刑(如系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則應在「本院已依法核准××犯×××死刑」之前,增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現命令你院自接到執行死刑命令之日起七日以內,將罪犯×××驗明正身,核對犯罪事實無誤,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之後,交付執行死刑,並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本院。如果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或者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的情況,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立即報告本院。

  此令。


院 長 ×××
××××年××月××日
(院印)


樣式65的說明

編輯

  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製訂,供最高人民法院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或者裁定之後,由本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時使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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