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雙橋(頭)行罰決字〔2023〕11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 | 雙橋(頭)行罰決字〔2023〕1144號 | 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雙橋(頭)行罰決字〔2023〕1145號 2024年9月4日於承德市雙橋區 發布機關: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 |
雙橋(頭)行罰決字〔2023〕1146號 |
違法行為人馬xx,男,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戶籍所在地為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xxxxxxx區xx樓xxxxxx號現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xxxxxxxxx,無業人員,無違法犯罪經歷。
現查明2019年9月份至2022年11月期間,馬xx在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xxx區xx樓xxxxxx室的家中使用電力設備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為土耳其的「xxxxxxxxx」公司提供網絡顧問服務,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58000餘元。
以上事實有馬xx的陳述和申辯,扣押的筆記本電腦,電腦電子數據提取光盤,馬xx的銀行交易流水,視頻資料,購買境外網絡服務記錄,土耳其公司「xxxxxxxx」的執照,馬xx與土耳其公司「xxxxxxx」的勞務合同及工作證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馬xx警告,並處罰款貳佰元整,沒收違法所得一百零五萬八千元。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雙橋支行繳納罰款貳佰元整。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承德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雙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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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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