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快遞市場管理條例

承德市快遞市場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承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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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承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承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承德市快遞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加強快遞業的監督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河北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快遞業發展,為快遞市場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強化服務質量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並依法保護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支持和鼓勵快遞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商業網點、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快遞末端網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新建小區或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規劃設計,並支持應用智能末端服務設施,為快遞企業收寄投遞和用戶提供便利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相應支出責任。

第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國家安全、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海關、民航、鐵路、出入境檢驗檢疫、煙草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快遞業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立並完善寄遞企業運營和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實行常態化安全監管和隱患整治,維護快遞業安全有序運行。

第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並加強對快遞服務車輛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機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以及商業樓宇、住宅區、工業區等封閉管理場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臨時停車、派送等便利。

第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快遞企業不得從事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或者國家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要求的服務時限和投遞範圍實行投遞,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收寄驗視制度、實名收寄制度、過機安檢制度,並對經過收寄驗視和安全檢查的出承快件出具收寄驗視標識、安全檢查標識,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二)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三)應當告知和與寄件人協商對寄件實行相關保價及保險服務項目;

(四)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真實、準確、完整統計數據,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五)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服務質量;

(六)法律、法規有關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提供至少兩次免費投遞。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未能完成投遞,收件人仍需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額外收取投遞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由於快遞企業原因誤收投遞範圍以外的快件所產生的轉投費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擔。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遞設施名稱、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遞渠道等相關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稱、地址提供投遞服務。

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遞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驗收再簽收。驗收中若發現損壞等異常情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拒收。

快遞企業及從業人員造成快件損毀、丟失或者延誤損害用戶利益的,應當給予賠償。

鼓勵快遞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快遞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五)故意積壓、扣留、延誤用戶快件,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六)違反作業規範操作,拋扔、踩踏或者其他不規範操作造成快件損毀;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拒報、虛報統計資料和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一個月內造成快件毀損累計達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二)一個月內造成快件內件短少累計在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三)一個月內快件丟失累計達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四)因延誤、毀損、內件短少造成的用戶直接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五)已與用戶達成賠償協議,逾期未履行,用戶再次申訴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違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快遞企業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故意積壓、延誤用戶快件,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快遞企業有非法扣留用戶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企業未按照作業規範操作,不符合快遞服務標準造成快件損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快遞市場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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