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折獄龜鑑
卷六
卷七 

覈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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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亐語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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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周亐,遷召陵侯相。廷掾憚亐嚴明,欲損其威,乃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亐聞,便往至死人邊,若與死人共語狀。陰察視口眼有稻芒,乃密問守門人曰:「悉誰載篙入城者?」門者對:「唯有廷掾耳。」又問鈴下:「外頗有疑吾與死人語者否?」對曰:「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問,具服:「不殺人,取道邊死人。」後人莫敢欺者。舊出後漢書本傳。語屍事,又見擿奸門。

按:亐視口眼有稻芒者,跡也;若與死人共語者,譎也。以跡推核其事,以譎發擿其情,乃復密問,以相參考,而奸人得矣。是故後人莫敢欺也。

國淵比書(王安禮、葛源二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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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國淵為魏郡太守時,有投書誹謗太祖者,太祖疾之,必欲知其主名。淵請留其本書,而不宣露。書中多引二京賦,乃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輦,而少學者。其簡開解少年,欲遣就師。」功曹差三人,臨遣引見,訓以「所學未及二京賦,此博物之書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師,可求能讀者從受之。」旬日,得能讀者,遂往受業。吏因請使作箋,比方其書,似出一手。收問,服罪。舊出魏志本傳。

按:王安禮右丞知開封府時,或投書,告一富家有逆謀,都城惶恐,安禮不以為然。後數日,有旨根治。搜驗富家,事皆無跡,因問:「曾與誰為仇?」對以:「數月前,鬻狀馬生者,有所貸而弗與,頗積怨言。」於是密以他事綰馬生至對款,取匿名書校之,字無少異,訊鞫引伏。此乃用淵核奸之術者也。見近時小說。

葛源郎中為吉水令時,捕與寡婦間語者,驗其對。事已見察奸門。是亦用淵核奸之術者也。

韋臯驗簿(陳執方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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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韋臯,鎮劍南。有逆旅,停止大賈,貲貨萬計,因病毒之,十隱七八,遂以致富。臯知其事,未及發覺。復以北客蘇延病死報於府。延,太原人,商販蜀川。使驗其簿,已被換易。尋究經過,辭多異同。遂敕店主與同店者立承欺隱,凡數千緡,諸胥分受者二十餘人,悉以付法。由是劍南客免橫死。舊不著出處。

按:陳執方大卿知均州時,漢上舟子,數溺商旅,取貨財,輒以險為解。執方捕案,悉置於法。因取近灘數家,除其徭役,使表水險涉者,因此得不橫死。與臯核奸之術頗同也。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張輅入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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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懲惡門

獄史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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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理寺,嘗鞫殺人獄,未能得其實。獄史日夜憂懼,乃焚香懇禱,以求神助。因夢過枯河,上高山。寤而思之,曰:「河無水,可字;山而高,嵩字也。」或言崇孝寺有僧名可嵩,乃白長官下符攝之。既至,訊問,亦無奸狀。忽見屨上墨汙,因問其由,云:「墨所濺。」使脫視之,乃墨塗也。復詰之,僧色動。滌去其墨,即是血痕,以此鞫之,僧乃服罪。見吳淑校理秘閣閑談。

按:可嵩事與馮昌類矣。然未見奸狀時,若不著血汙之屨,將何以核其奸乎?蓋獲冥助,如蕭儼禱神而雷震牛死,非智算所及也。和凝嘗曰:「潔誠齋戒,祈獲祐於上穹;銳意典墳,思有得於邃古。」兼此二者,用以折獄,諒無難矣。

王利求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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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屯田通判滄州時,遣三卒至都下,二人者共害一卒,取其賫裝,反以卒逃狀聞。利疑其奸,密遣吏自郡至都,以物色求之,得其實。二人即服罪。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

按:利所以疑其奸者,卒之色辭必有異也。君子固不可逆詐,亦不可受欺,疑而核之,理當然也。

張式窮詰(李景略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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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式郎中知壽州,民有縊其妻而以自殺告者,吏受賕實之,式窮詰立服,人稱其明。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唐李景略,初辟李懷光朔方節度府巡官。五原將張光殺其妻,以貲市獄,前後不能決。景略核實,論殺之。既而有若女厲者進謝廷中,如光妻雲。出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式之核奸,頗亦類此。且人縊之,與其自縊,傷跡有異,驗則知矣。吏既受賕,以非為是,必於驗狀有可疑者,茍能聽察,以理窮詰,彼雖巧詐,將何所逃!人稱其明,不為過也。凡附著之事,或以後證前,或以古明今,隨事變文,無定例也。

葛源親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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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源郎中提點湖北刑獄時,鄂州崇陽大姓與人妻謀殺其夫,而州受賕出之。源使再劾,劾者又受賕,獄如初,而源終以為不直。其弟訴於轉運使,雖他在事者,亦莫不以為冤。遂親往鞫問,不復置獄,卒得其奸賕狀,論如法。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蓋布耳目,察民事,而先知其為奸受賕者,故再劾不得其情,而終以為不直。親往鞫問,然後得之。罪狀既明,議者自服,監司之職當如是也。

李兌解縊(李應言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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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兌尚書知鄧州。有富人搏其仆至死,系頸棄井中,以自縊為解。兌曰:「投井固不自縊,自縊豈復投井。此必吏受賕,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兌,熙寧五年終於工部尚書。

按:李應言諫議為開封府判官時,京師富民陳氏殺傭作者,而誣以自經死。事覺,輒逃匿不獲。應言指其豪橫,交結權要,請嚴捕之。及出知河陽,而事遂緩。應言,慶歷三年終於右諫議大夫。二事並見本傳。

此皆善核奸者,唯陳氏倖免為可惜也。

朱壽昌探情(侯詠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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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壽昌中散知閬州,大姓雍子良屢殺人,挾財與勢,故得不死。時又殺人,賕其裏民,使出就吏。獄具,覺其奸,引囚並左右訊之,囚對如初。壽昌告之曰:「爾以死代人,毋令有悔。吾聞子良與汝錢十萬,納汝女為子婦,許嫁其女汝家,有之乎?」囚色動。又告之曰:「汝且死,書券抑汝女為婢,指十萬為傭直,而嫁其女於他人,汝將奈何?」囚悟,泣下,乃以實對。立取子良置於法,一郡以為神明。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大理評事侯詠為虢州錄事參軍時,土豪趙寶者殺人,誣其傭,令代死,且賕吏成其獄。詠辯狀,立正之。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

與子良事頗相類也。一賕獄吏使以傭代,一賕裏民使以身代,其為奸等耳。詠能辯獄吏受賕之狀而正其罪,壽昌能探裏民受賕之情而得其實,是皆善核奸者也。

範純仁劾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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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純仁丞相知河中府時,錄事參軍宋儋年會客罷,以疾告,是夜暴卒。蓋其妾與小吏為奸也。純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會儋年子以喪柩歸,移文追驗其屍,九竅流血,睛枯舌爛,舉體如漆。有司訊囚,言置毒鱉胾中。純仁問:「鱉胾在第幾巡?豈有中毒而能終席耶?必非實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歸,置毒酒杯中而殺之。此蓋罪人以儋年不嗜鱉而為坐客所共知,且其後巡數尚多,欲為他日翻異逃死之計爾。見範忠宣公言行錄。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實情,則後必翻異,而奸人得計矣。推核之際,戒在疏略,是故漢史稱嚴延年之治獄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雖酷吏無足道,然於此一節亦有取焉耳。

李行簡拒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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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簡給事,初為彭州軍事推官。富民陳子美者,繼母詐為父遺書,逐出之,累訴不得直。轉運使檄行簡劾正其事。及代還,子美乃以金五百兩餞行,行簡怒不納。感泣而去。

郎簡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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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簡侍郎,嘗知竇州。有縣吏死,子幼,贅婿偽為券,收其田。後子長,屢訴不得直,因訴於朝,下簡劾治。簡以舊案示之曰:「此爾婦翁書耶?」曰:「然。」又取偽券示之,弗類也,始服罪。

按:彼劾正繼母訴為父遺書者,亦必有以核之,惜乎史辭太簡,故失其傳耳。

劉沆問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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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沆丞相知衡州時,有大姓尹氏,欲買鄰人田,莫能得。鄰人老而子幼,乃偽為券,及鄰人死,即逐其子,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出訴。尹氏出積歲所收戶抄為驗,沆詰之曰:「若田千頃,戶抄豈特收此乎!始為券時,嘗問他鄰乎?其人固多在者,可以取為證也。」尹氏不能對,遂服罪。

按:賣田問鄰,成券會鄰,古法也。使當時法不存,則將何以核其奸乎?近年有司茍取小快,遂改此法,未之思歟?

尹洙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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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洙龍圖,嘗知河南府伊陽縣。有女幼孤而冒賀氏產者,鄰人證其非是而沒之官。後鄰人死,女復訴,且請所沒產,久不能決。洙問:「汝年幾何?」曰:「三十二。」乃檢咸平年籍,二年賀死而妻劉為戶。詰之曰:「若五年始生,安得賀姓耶?」女遂服。以上四事並見本傳。

程顥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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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顥察院知澤州晉城縣時,有富民張氏子,其父死未幾,晨起有老父在門,曰:「我汝父也,來就汝居。」具陳其由。張氏子驚疑莫測,相與詣縣,請辯之。老父曰:「業醫,遠出治疾,妻生子,貧不能養,以與張氏。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見之。」顥謂:「歲月久矣,爾何說之詳也?」老父曰:「某歸而知之,書於藥法冊後。」因懷中取冊以進,其記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兒與張三翁。」顥問張氏子:「爾年幾何?」曰:「三十六。」「爾父在年幾何?」曰:「七十六。」謂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謂之『三翁』乎?」老父驚駭服罪。聞之前輩。

按:凡為巧詐,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如檢戶籍以視孤女所冒之非,校年齒以驗老父所記之妄,皆此術也。唯盡心者,則能之耳。

吳元亨履田(範諷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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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州馮翊令吳元亨,為政不茍。縣與華陰接境,以漆、沮為界,中間洲上有美田,民相與爭之五十餘年,吏不能決。元亨檄華陰令會境上,盡案兩鄉之籍,遍履其田,執度以度之,皆得其實。自是民不敢復爭,時人稱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範諷給事,嘗知鄆州平陰縣。會河決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復辯,民數爭,不能決。諷為手書,分別疆理,民皆持去,以為定券,自是無復爭者。見本傳。

元亨事頗類此。核得其實,奸無所容,是省獄訟之術也。

任術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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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臨真尉任術有智數,監司使治地訟。其地山險,不可登陟,由此數為訟者所欺。術呼訟者告之曰:「吾不忍盡爾,當貰爾半。爾所有之田,兩畝止供一畝,謹不可欺,欺則盡覆入官矣。」民信之,盡其所有供半。既而指一處覆之,文致其參差處,責之曰:「我戒爾勿欺,何為見負?今盡入爾田矣。」凡供一畝者,作兩畝收之,更無一黎得隱。見沈括內翰筆談。

按:此乃兵法詐謀之類也,偶然使中,遂以為奇,已泄之機,安可再用,民若狡猾,將反見欺。夫欲核奸,譎不若正,履而度之者是也。

王罕按圖(呂惠卿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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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罕大卿初知常州宜興縣時,縣臨泖湖,民歲訴水,多倖免。罕因農休,召封內父老,各列其田之高下,繪而為圖。明年,既得訴狀,乃親往按之。其臨一鄉,輒曰:「某戶輸可免,某戶不可免。」眾環視無一辭。是時范仲淹知潤州,乃奏罕檢田法,下諸路。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呂惠卿參政治縣法災傷門云:「要使實被災者不至枉納分數,而不被災者莫敢妄訴以求倖免,則宜居常按視縣圖,究知鄉村地形高下,仍以小圖子分為九等,出入下鄉,復更窮按,有不盡者,隨手改正。遇有水旱,於未收刈前,先行巡省,已知被災人戶、田土多寡之大數。其積水所占年例,災傷田土皆先度見頃畝數目。至披訴時,將狀內頃畝比對,即免夾帶之弊。」罕檢田法殆亦類此歟?是皆以正核奸者也。

李南公責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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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公尚書,初知長沙縣。諸村各有詭名,戶稅存而戶亡,每年戶長代納之。南公悉召其豪右,謂曰:「此田不過汝曹典買耳,與汝一月限,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輸納。」及期,盡得其人,使之承稅。聞之士林。

按:詭戶之稅,非獨豪右作此弊也,蓋其鄉司相與為奸。今專責豪右,而鄉司獲免,殆亦於理有未盡歟?善核奸者,宜並按之。抑又有說焉,若專令鄉司任責,則豪右愈更得計,必以厚賂,使填逋欠。稅數之外,物力所減,固亦多矣。內外相比,以欺縣官,何由可得其實乎?然則責豪右宜急,責鄉司宜緩,南公之意當在此也。

擿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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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霸抱兒(李崇、於仲文、張詠三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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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漢時,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婦俱懷妊。長婦胎傷,匿之,弟婦生男,奪為己子。論爭三年,不決。郡守黃霸使人抱兒於庭中,乃令娣姒競取之。既而,長婦持之甚猛,弟婦恐有所傷,情極淒愴。霸乃叱長婦曰:「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此事審矣。」即還弟婦兒,長婦乃服罪。舊出風俗通。

按:疑獄集又載一事,與此相似:後魏李崇,為揚州刺史。部民茍泰有子三歲,失之,後見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決。崇乃令二父與兒各別禁數日,忽遣吏謂曰:「兒已暴死,可出舉哀。」泰聞之,悲不自勝;奉伯嗟嘆而已,殊無痛意。遂以兒還泰。出北史本傳。此乃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別載一事,亦頗相似:後周於仲文,為安固太守。有任、杜兩家各失牛,後得一牛,兩家俱認,久不能決。仲文令各驅其家牛群至,乃放所認者,牛遂向任氏群中。又使人微傷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遂訶杜氏,服罪而去。出北史於栗磾傳。仲文,其八世孫也。此亦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隋襄州總管裴政云:「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直,以定是非。」據證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蓋證或難憑,而情亦難見,於是用譎以擿其伏,然後得之。此三事是也。於仲文放牛事又見證慝門。

近時小說亦載一事云:張詠尚書鎮蜀日,市有二嬰孩同戲,其一為奔馬所斃,孩母二人競認生者為己子,私證無所驗,有司不能決。詠佯怒,謂二嫗曰:「若當時二子盡斃馬足,爾亦何所爭耶?」乃令健卒取兒,將擲於井中。一母前走,急往護之;一母後行,其意差懶。遂以子還前行者。此乃妄人傅會為之也。夫始生而奪之者,兒固未能識母也;三歲而失之者,兒或已忘其父也。二嬰同戲,縱未能言,當已識母;非歷時長久,亦不應便忘。且於仲文放所認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認兒,則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豈得雲「私證無所驗」,而復用擿奸之術,佯為擲井之怒乎?無足取者,聊附之耳。

薛宣斷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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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漢時,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披覆。後一人至,求共庇蔭。雨霽當別,因相爭鬥,各雲我縑,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實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何足紛紜,自致縣官。」呼騎吏中斷縑,人各與半,使追聽之。後人曰:「太守之恩。」縑主乃稱冤不已。宣知其狀,詰之服罪。舊出風俗通。

按:此與黃霸抱兒之術同也。薛宣用於斷所爭之縑,仲文用於傷所認之牛,以其事異而理同故爾。後有善擿奸者,則霸之術猶可用也。

周亐語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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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核奸門。

按:亐察死人狀而得稻芒焉,因以求為奸之跡,是核奸者也;與死人語而使疑怪焉,因以動懷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譎,此其所以異也。

崔思兢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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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辯誣門。

莊遵審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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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釋冤門。

安重榮抽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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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懲惡門。

按:擿奸鉤慝之術,皆與鞫情相似,而必用譎焉。盡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察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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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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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高柔,為廷尉。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詣廷尉。柔問:「何以知夫不亡?」盈泣對曰:「夫非輕狡不顧室家者。」又問:「汝夫不與人有乎?」曰:「夫良善,與人無。」「汝夫不與人交錢物乎?」曰:「嘗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適坐事繫獄,柔乃召問所坐,語次,問:「曾舉人錢否?」對曰:「單貧,不敢舉人錢。」察其色動,遂復問:「汝曾舉竇禮錢,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詰之曰:「汝已殺竇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服罪。舊出魏志本傳。

按:慝與奸異者,奸必巧詐,慝唯隱諱。如釘殺其夫,而雲「遭火燒死」,是巧詐也。如舉竇禮錢,而雲「單貧不敢」,是隱諱也。禮近出不還,疑為人所殺,故首問其,次問交錢物者。嘗出錢與焦子文,而求不得,或緣嫌恨,以致此禍,於是察其色動,辭對不次,則隱諱之情得矣,故詰之服罪。是善察慝者也。

胡質詰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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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胡質,為常山太守,遷任東莞。士盧顯為人所殺,質曰:「此士無而有少妻,所以死乎?」悉集其比居少年。書吏李若見問而色動,遂窮詰情狀,若即自首,罪人斯得。舊出魏志本傳。

按:高柔知竇禮無,而與人交錢物所以死也,故察得焦子文。胡質知盧顯無,而有少妻,所以死也,故察得李若。夫人之相殺害者,茍無恨,若不因財,則必因色。惟此二者,足以得其人矣。然所以察之者,皆不過色與辭之間,亦唯聰明,故不可欺也。

蔡高指盜(褚裒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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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高調福州長溪尉,民有夫婦皆出,而盜殺其守舍子者。高亟召裏民舉會,環坐而熟視之,指一人曰:「此殺人者也。」訊之,果服。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按:民之被殺,無所猜執,則其夫婦必皆良善,而於同里亦無仇怨,忍殺其守舍子者,乃兇殘人也。兇殘之人,氣貌當異,故不待問之而色動,詰之而辭屈,唯環坐而熟視之,其人已得矣。高之明察,尤可稱也。昔孟嘉在坐,褚裒未識,而庾亮使裒自求之。眄睞良久,乃指嘉曰:「此人小異,得無是乎?」雖善惡有殊,而物理何別?高之視裒,諒無愧焉。

呂公綽疑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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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有營婦,夫戍未還。夜,盜入舍,斷腕而去。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駭異。公綽謂:「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亟遣馳詰其夫,果獲同營韓元者,具奸狀,伏誅。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蓋知營婦為人非不良者,故特疑其夫仇戕害之也。既得其事,乃察其實,彼之隱慝,將何所遁?斯可以謂之明矣。

證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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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寶稱饊(曹沖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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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孫寶,為京兆尹。有賣𩟁散者,偶與村民相逢,擊落𩟁散盡碎。村民認填五十枚,賣者堅言三百枚,因致喧爭。寶令別買𩟁散一枚,稱見分兩,乃都稱碎者紐折,立見元數。眾皆嘆服。舊不著出處。

按:魏太祖時,孫權致巨象,欲知其斤重,訪之群下,莫能出其理。鄧哀王沖方數歲,請:「置象大船之上,刻水痕所至,而稱物以載之,校可知也。」與稱散之理同矣。寶以散一枚之重,校碎者之重,其枚數立見;沖以載象所至之痕,校稱物之痕,而斤重可知;皆其智有餘也。夫片言可以折獄者,何其為人信服至於如此哉?蓋以智有餘而言中理,故爾。欺誑之慝,以此為證,而不可諱矣,彼焉得不服耶!是故片言可以折獄也。

張舉燒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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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吳人也,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訴於官。妻不服。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而積薪燒之。活者口中有灰,殺者口中無灰。因驗屍口,果無灰也。鞫之,服罪。舊不著出處。按和凝所著二十九條,皆以時代為次,其書舉事在吳人之末,晉人之前,豈非孫氏之臣乎?但先既雲吳廢帝孫亮,則此宜雲吳張舉,不當於姓名下言吳人耳。句章,屬會稽郡。

按:孫寶以散一枚之重為證,而誑言三百枚之慝顯矣;張舉以死豬口中之灰為證,而誑言夫燒死之慝顯矣:是謂慝未顯者,以物證之,則不可諱也。然則莊遵守屍,而首有蠅集,為核奸有效,豈若張舉驗屍,而口無灰入,為證慝盡理乎?

傅琰破嗉(許宗裔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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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傅琰,為山陰令。有兩人爭雞,琰問:「雞早何食?」一雲粟,一雲豆。乃殺雞破嗉,而有粟焉,遂罰言豆者。舊出南史本傳。

按:釋冤門許宗裔之驗贓也?問:「紬線胎心用何物?」一雲杏核,一雲瓦子。開見杏核,而罪言瓦子者。其術蓋本於此。

顧憲之放牛(於仲文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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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顧憲之,元徽中為建康令。時有盜牛者,被主者所認,盜者亦稱己牛,二家辭理等,前後令莫能決。憲之至,覆其狀,謂二家曰:「無為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逕還本主宅,盜者始伏其辜。發奸擿伏,多如此類,時人號曰神明。舊出南史顧凱之傳。憲之其孫也。

按:證以人,或容偽焉,故前後令莫能決,證以物,必得實焉,故盜者始服其罪。於仲文放牛事已見擿奸門,與此正相類。其異者,彼之家遠而有牛群,此之家近而無牛群也。隨事制宜,然後放之,理無異焉。

李惠拷皮(傅琰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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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魏李惠,為雍州刺史。人有負鹽負薪者,同釋重擔,息於樹陰。二人將行,爭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爭者出,顧州綱紀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為戲言,咸無應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擊之,見少鹽屑,曰:「得其實矣。」使爭者視之,負薪者乃服而就罪。凡所察究,多如此類,由是吏民莫敢欺犯。舊出北史本傳。

按:傅琰之為山陰令也,有賣糖姥與賣針姥爭絲一團,琰令掛絲鞭之,有少鐵屑焉,乃罰賣糖姥。鞭絲擊皮,事異理同,皆以物為證者也。

慕容彥超賜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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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慕容彥超,帥鄆。有役人盜食櫻桃,主吏白之,不服,彥超慰喻曰:「汝輩豈敢盜吾所食之物,主吏誣執,不須憂懼。」各賜以酒,密令入藜盧散於酒中。既飲,即吐,有櫻桃在焉,於是服罪。此蓋和所聞之事。

按:俗有入口無贓之語,此說足以破之。然事既細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歐陽曄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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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曄都官,知端州。有桂陽監民爭舟相毆死,獄久不決。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飲食之。訖,皆還於獄,獨留一人。留者色動,曄曰:「殺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汝獨以左。今死者傷右肋,此汝殺之明也。」囚泣曰:「我殺之,不敢以累他人。」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按:曄已觀其驗狀,雲傷右肋死,故因飲食視所用手。彼獨左手持匕者,乃是毆殺之人也。以此為證,其辭自屈,與錢維濟辯誣之術同矣。茍非盡心察獄,則亦豈能然耶。

王璩揭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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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璩寺丞,嘗為襄州中盧令。有賊繫獄,訊治久之,不能得情。偶於賊槖中得故簡,而揭視之,乃房陵商人道為賊所掠者,賊即引服。不爾幾脫。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得之耳,亦可見璩之治獄能盡其心。鞫獄之情,昔人賴於證也,歐陽曄以右肋之傷為證,而毆殺者辭窮;王璩以槖中之簡為證,而劫掠者情得。證慝之術,焉可忽哉。

王曾判田(曾諤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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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丞相,少時謁郡僚,有爭負郭田者,封畛既泯,質劑且亡,未能斷決。曾謂:「驗其稅籍,曲直可判。」郡將從之,其人乃服。見沂公言行錄。

按:界至不明,故起爭訟;契書不存,故難斷決。唯有稅籍,可為證據:辭與籍同者,其理直;辭與籍異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觀間,有曾諤朝議者,知越州諸暨縣。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後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養之。年十六,富民亡。子與母謀,以還其仆。後數年,所生母與嫡母皆死,乃歸持服,且訟分財,累年不決。監司委諤推治,歷訊不能屈。因索本邑戶版,驗其丁齒,而富民嘗以幼子註籍,遂許其分。見近時小說。

此亦以籍為證者也。爭田之訟,稅籍可以為證;分財之訟,丁籍可以為證。雖隱慝而健訟者,亦聳懼而屈服矣。此證慝之術所以可貴也。

韓億示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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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億參政知洋州時,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誣其子為他姓,以專其貲。嫂歷訴於官,甲輒賂吏使掠服之。積十餘年,其訴不已。億視舊牘,未嘗引乳醫為證。一日,盡召其黨,以乳醫示之,眾無以為辭,冤遂辯。見本傳。

按:嘗云:「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固當兼用之也。然證有難憑者,則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隱;情有難見者,則不若據證,可以屈其口舌之爭。兩者疊用,各適所宜也。彼誣其子為他姓者,所引之證,想亦非一,獨未嘗引乳醫,則其情可見矣。故盡召其黨,以乳醫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隱,又有以屈其口舌之爭,則眾無以為辭,而冤遂辯,不亦宜乎!

程顥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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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顥察院,初為京兆府鄠縣主簿。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發地中藏錢,兄之子訴曰:「父所藏也。」令言:「無證左,何以決之?」顥曰:「此易辯耳。」問兄之子曰:「爾父藏錢幾年矣?」曰:「二十年。」遣吏取千錢,視之,謂曰:「今官所鑄錢,不五六年則遍天下。此錢皆爾父未藏前數十年所鑄,何也?」其人遂服。令大奇之。見程頤侍講所撰行狀。

按:旁求證左,或有偽也;直取證驗,斯為實也。彼言地中藏錢是其父所藏者,取錢驗之,皆古錢也,又豈能選擇古錢藏之耶?以此為證,妄訴明矣。是故其人不敢不服也。

李南公捏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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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公尚書知長沙縣時,有鬥者,甲強而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之,曰:「乙真而甲偽也。」訊之,果然。蓋南方有櫸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棓傷者,水洗不落。但毆傷者血聚則硬,而偽者不然。南公乃以此辯之也。聞之士林。

按:鬥毆之訟,以傷為證,而有此偽,豈可不辯?故特著焉。

李處厚沃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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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慎縣。嘗有毆人死者,處厚往驗屍,以糟胾灰湯之類薄之,都無傷跡。有一老父求見,曰:「邑之舊書吏也,知驗傷不見跡,請用赤油傘日中覆之,以水沃屍,跡必立見。」處厚如其言,傷跡宛然。自此江、淮間往往用其法。見沈括內翰筆談。

按:凡據證折獄者,不唯責問知見辭款,又當檢勘其事,推驗其物,以為證也。則驗傷者宜盡心焉。故書南公捏痕事,又以處厚沃屍事繼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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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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