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撫順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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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順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
(2013年12月24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培養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引導其樹立正確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
第四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四)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未成年人的民族習慣;
(五)教育和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要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列為本級政府的工作考核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青少年教育保護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並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七條 父母及其他監護人不得迫使、放任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不得強迫未成年人參加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八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妥善安排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學習,加強溝通交流,定期了解其生活、學習情況,並給予指導。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和注重培養、安排具備相應法律知識的人員擔任法制教育的專兼職副校長或者法律課教師,制定法制教育教學計劃,根據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現實中易發的未成年人法律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指導教師,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性教育。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食物中毒、火災等突發事件和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的預案,並按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自我救助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一條 學校對於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教育、幫助,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未成年學生停學、轉學、退學。
第十二條 校車及校車司機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校車應當安裝、使用限速裝置以及帶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功能的行駛記錄儀,由校車運營單位負責監控。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校車運營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校車,不得雇用不具備資質的校車司機。
發現校車存在超載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時,未成年人有權拒絕乘坐,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教育主管部門和校車運營單位投訴、舉報。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處分前述拒乘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其他教育機構在招聘教師、教輔人員、保幼人員時,應當加強對應聘人員的准入資質審查,嚴禁聘用受到過刑事處罰、有精神病史、吸毒史、酗酒等不適宜擔任教職員工的人員;要將師德教育、法制教育納入教職員工培訓內容及考核範圍,加強考核和評價。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教育工作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二)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未成年人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
(三)索取、收受或者變相索取財物;
(四)以罰款手段處罰未成年人;
(五)向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本人、父母或者監護人以外的人,公開或者公示未成年人的考試成績、排名情況;
(六)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學校、幼兒園和托兒所的建設和發展。少數民族學校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普通學校應當經常開展介紹本民族歷史傳統和民族優秀文化知識等內容的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社區、鄉村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在圖書館、公共電子閱覽室、公益性上網場所設置未成年人專區。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建設。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發展未成年人社會服務事務,為未成年人提供優質、高效和專業的公共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組織購買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未成年人公共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公益廣告和警示標識,告誡未成年人遠離易造成生命危險的物體和區域。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酒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酒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的統一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其他室內場所吸煙、飲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煙酒類商品。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煙酒經營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實施,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任何人不能為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識。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監管和保護工作。發現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門及時進行救助和妥善照顧,承擔臨時監護未成年人的職責,並由民政部門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暫時無法查明身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孤兒的排查和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予以相應補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文化產品的創作活動。
新聞媒體、文化場館和各藝術團體,應當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報刊、圖書和文藝節目;按照少數民族未成年人需求,增加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課外讀物和文學藝術作品的種類和數量。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制止。被侵害人有權直接或者通過監護人向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所在學校、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請求保護和投訴、舉報。市、縣(區)青少年教育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和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設立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建立網上舉報平台。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優先立案調查,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可以督促有關部門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作出答覆也不處理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有權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組織責令其改正,並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標誌的,由煙酒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工商部門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管理職責責令其改正,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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