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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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7年12月16日拉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12月18日拉薩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議案的表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提高常務委員會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負責地審議各項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印發文件、材料時,同時使用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種語言文字。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因特殊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也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必要時,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在會前向常務委員會請假。
第六條 由主任會議擬訂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在會議期間,需要調整的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七日前將會議時間、建議議程和需要審議的報告材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長可以列席會議;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負責人及縣(區)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相關內容的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公民可以旁聽常務委員會有關的會議內容。
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工作報告、專題匯報、地方性法規草案等,應於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二十日以前,將書面材料報送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法規案和重要報告應附草案文本和說明及必要的參閱資料。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有關工作報告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決定、議案的審議結果以及人事任免事項均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以書面形式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後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提案人作出說明。
主任會議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草擬議案草案並作說明。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議案,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提出,並提供法規草案文本、說明及有關參閱資料。
人事任免事項,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應提交被提請任命人員的任職理由和基本情況等材料,免職案應提交免職理由的材料。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問題和內容。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在全體會議上或者在分組會議上審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年中執行情況報告以及財政收支調整意見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可以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作有關工作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指定專題,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作專題報告。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前,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並將貫徹執行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整理成書面材料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承辦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拉薩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決定質詢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答覆,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決定質詢案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由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決定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必須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決定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答覆。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向下次或以後舉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質詢案在主任會議作出交受質詢機關答覆的決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該議案自行失效。
主任會議決定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質詢案,受質詢機關未作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質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主任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議案的表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審議的議案,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二十七條 任免案逐人表決,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也可以採取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對審議後的議案作出付表決、不付表決、繼續審議、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終止審議的決定。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任免名單在《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告,並通過拉薩市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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