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論
作者:李世民 
(唐太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10

夫字以神為精魄,神若不和,則字無態度也;以心毫為筋骨,心若不堅,則字無勁健也;以副毛為皮膚,副若不圓,則字無溫潤也。所資心副相參,用神氣衝和為妙。今比重明輕,用指腕不如鋒芒,用鋒芒不如衝和之氣。自然手腕虛,則鋒含沈靜。夫心合於氣,氣合於心,神心之用也,心必靜而已矣。虞安吉云:「未解書意者,一點一畫,皆求象本,乃轉自取拙,豈是書耶。」縱仿類本,體樣奪真,可圖其字形,未可稱解筆意。此乃類乎效顰,未入西施之奧室也。故其始學,得基粗,未得其精,太緩者滯而無筋,太急者病而無骨。橫毫側管,則鈍慢而肉多;豎筆直鋒,則乾枯而露骨。及其悟也,心動而手均:圓者中規,方者中矩,粗而能銳,細而能壯,長者不為有餘,短者不為不足。思與神會,同乎自然,不知所以然而然矣。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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