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清理反革命罪犯積案的指示
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清理反革命罪犯積案的指示 政務院總理周恩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沈鈞儒 1951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 |
各大行政區、各省(市、行署)、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清理反革命罪犯積案的指示:
自從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鎮壓反革命指示》,特別是自一九五O年冬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糾正鎮壓反革命工作中的「寬大無邊」偏向,並於一九五一年二月頒布《懲治反革命條例》以來,全國各地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靠公安、司法、檢察等部門和軍事法庭的通力合作,認真地檢討並糾正了對待反革命「寬大無邊」的右的偏向,動員幹部,動員群眾,檢舉與逮捕了大批的反革命分子,處決了大批的匪首、慣匪、惡霸、特務、地下軍頭子、反動會道門頭子及其他反革命首惡分子,使鎮壓反革命工作成為全國性的群眾運動,大大地打擊了反革命的氣焰,並取得了偉大的勝利和成績。全國人民因此歡欣鼓舞,拍手稱快,使人民的勝利和人民的統治得以進一步地鞏固起來。
同時,在全國各地大張旗鼓地鎮壓反革命工作中,由於在押的反革命罪犯大大增加,積案甚多,現在不僅人民群眾要求政府迅速處理,而且監獄擁擠,犯人易生疾病,極大地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困難。所以,清理反革命罪犯的積案已成為當前鎮壓反革命運動中一個亟待解決的中心工作。現各地清理積案工作已有很大成績,但因為它是一個極其迫切與繁重的任務,凡積案尚多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集中更大的力量限期將積案處理完畢。現將有關清理積案的應注意事項指示如下,望有關機關切實執行:
一、處理反革命罪犯積案的量刑標準,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為根據,其政策為「鎮壓與寬大相結合」。據此,處理反革命罪犯積案的辦法有以下七種:
1、對於有血債或其他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應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
2、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應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
3、凡介乎可殺與可不殺之間的分子,應一律不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應該按其罪惡嚴重的程度,判處無期或長期徒刑。
4、對於其他確有罪行的反革命分子,應按照其罪行大小,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5、對於罪惡較小,確有悔改表現,或判刑在一年以下者,在多數群眾或原告同意的條件下,雖刑期未滿亦可交群眾管制或假釋;
但不得因監獄擁擠或為減少監管麻煩,而濫放不應釋放的罪犯。
6、凡是捕錯了的人,應該立即釋放。
7、犯一般刑事罪的罪犯,應交人民法院校一般刑事案件處理。
二、為完成清理反革命罪犯積案的工作,各地必須從各方面動員與調集足夠的得力幹部,集中軍事法庭及政法各部門的力量,於十月底將各地積案基本上處理清楚。
三、在進行清理積案工作中,為繼續深入發動與教育群眾,進一步打擊與瓦解敵人,必須大張旗鼓,廣泛進行宣傳。在宣判時,應將各種不同的判決,即判決死刑,死刑緩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交群眾管制與教育釋放的同時宣判,以便用具體率先體現「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全面政策。
四、在處理工作中,必須採取嚴肅以恆的態度,必須嚴防草率從事,必須把系統的偵察審訊、號召罪犯坦白和向群眾調查等各方面所得的材料加以綜合研究,然後定刑;嚴禁不重證據輕信口供、刑訊逼供的錯誤作風。在處理案犯時,必須勿枉勿縱。為鼓勵犯人悔過自新,除民憤極大者應處極刑外,凡犯人自動坦白其罪行並證明屬實或有立功表現者,應酌情從寬處理。
五、清理積案必須與清理監所緊密地結合起來,對於犯人在監所的表現,應進行系統地考察和了解,以便作為判案的參考;並設法將過於擁擠的監犯予以疏散,使一部分犯人一面參加監外勞動,一面聽候判決。
六、為加強對於清理積案工作的領導,各大行政區、省(行署)與專區應組織檢查組或工作組到各地檢查與幫助工作。
七、各級人民政府與各有關部門於接到本指示後,應即討論執行,並於清理工作結束後,將總結向上層報。
政務院總理 周恩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沈鈞儒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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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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