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

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0年1月1日
此辦法中涉及的組織機構名稱雖有變化,但內容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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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頒布了關於統一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聞,均由新華通訊社統一發布。現為進一步加強新聞發表的效果及其準確性,特指定:凡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應交由新華通訊社發布,並由《人民日報》負責刊載;如各種報刊所發表的文字有出入時,應以新華通訊社發布、《人民日報》刊載的文字為準。其辦法如下:

一、關於法令者:

1、凡公告全國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經政務院核定交新華通訊社發布後,《人民日報》應按其內容和重要性分別在各版發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務院秘書廳註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報》篇幅擁擠得增刊發表;其中如有註明限期者必須如期刊出;末註明限期者,從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須在一周之內刊出。

3、僅與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區有關的法令,而無普遍周知之意義者,除由政務院指定新華通訊社通知有關地方的報紙全文發表外,得由《人民日報》在增刊發表或摘要發表。

二、關於報告者:

1、凡政務院指定要《人民日報》發表的重要報告,《人民日報》應依其內容性質和重要性分別在各版刊載,或增刊刊載。其有限期者,應如期發表。

2、一般的工作總結報告等,得由《人民日報》摘要寫成新聞或改為論文等形式發表;但因發布機關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時,亦得由《人民日報》在增刊上全文發表。

三、關於任命名單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任命名單(連同履歷),《人民日報》應於一周內增刊全部發表。

2、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的任命名單,一般的不在《人民日報》上發表;其重要者,經政務院批註,《人民日報》應照批註日期在新聞版或增刊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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