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
← | 關於統一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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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頒布了關於統一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聞,均由新華通訊社統一發布。現為進一步加強新聞發表的效果及其準確性,特指定:凡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應交由新華通訊社發布,並由《人民日報》負責刊載;如各種報刊所發表的文字有出入時,應以新華通訊社發布、《人民日報》刊載的文字為準。其辦法如下:
一、關於法令者:
1、凡公告全國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經政務院核定交新華通訊社發布後,《人民日報》應按其內容和重要性分別在各版發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務院秘書廳註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報》篇幅擁擠得增刊發表;其中如有註明限期者必須如期刊出;末註明限期者,從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須在一周之內刊出。
3、僅與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區有關的法令,而無普遍周知之意義者,除由政務院指定新華通訊社通知有關地方的報紙全文發表外,得由《人民日報》在增刊發表或摘要發表。
二、關於報告者:
1、凡政務院指定要《人民日報》發表的重要報告,《人民日報》應依其內容性質和重要性分別在各版刊載,或增刊刊載。其有限期者,應如期發表。
2、一般的工作總結報告等,得由《人民日報》摘要寫成新聞或改為論文等形式發表;但因發布機關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時,亦得由《人民日報》在增刊上全文發表。
三、關於任命名單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任命名單(連同履歷),《人民日報》應於一周內增刊全部發表。
2、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的任命名單,一般的不在《人民日報》上發表;其重要者,經政務院批註,《人民日報》應照批註日期在新聞版或增刊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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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