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七、八月間第一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曾經討論了目前各地有關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主要問題,對人民司法的政策觀點、工作方針與工作任務,已獲得了初步的統一的結論。現在為了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設,特作如下指示:
一、為着保衛人民民主革命的勝利,鎮壓反革命活動,鞏固新社會秩序及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軍隊和人民警察一樣,是人民政權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地領導和加強這一工作,並採取必要辦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國範圍內有系統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來,對這一工作採取輕視態度是錯誤的。
二、為了正確地從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設,首先必須劃清新舊法律的原則界限。法律是一定統治階級用來統治被統治階級和保護自己階級的工具。一切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法律,都是為少數人的反動集團用來壓迫中國廣大人民的工具。人民法律則是代表廣大人民底意旨的法律,教育人民尊重新民主主義的社會秩序,並為保護廣大人民的利益而與少數反動分子的破壞作鬥爭。兩種根本不同的法律原則絕不容混淆在一個觀念里,有這種混淆觀念的人就不能正確地從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設。因此,一切政府工作人員在新舊法律界限劃分上保存着任何模糊的觀點,都是不應該的。目前,我們國家新的法律還不能立求完備,但如基本大法中國人民政協共同綱領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機關所發布的許多法律、法令、指示、決定,都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據。這是根據馬列主義的國家學說和對中國實際情況(階級關係、社會經濟關係等)的具體分析而逐漸產生出來的。人民司法建設工作者必須在實踐中一面澄清那些舊的反動法律的觀點及其影響,一面不斷總結經驗,研究判例,以便中央人民政府能夠逐漸制訂完備的新的法律。
三、人民司法工作的當前主要任務,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對反革命分子來說,首先是鎮壓,只有鎮壓才能使他們服罪,只有在他們服罪之後,才能談到寬大。寬大只能結合着鎮壓來進行,有些地區發生「寬大無邊」的偏向,是必須糾正的。在鎮壓時,分別輕重,分別首要與脅從,是必要的,但在解放以後一切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分子均必須予以懲辦,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善良,對破壞國家的建設和財產及破壞社會秩序和侵害人民正當權益的犯罪者,必須給以懲罰,只有懲罰才能使他們認罪,只有在他們認罪之後,才能談到教育改造。教育只能結合着懲罰來進行,片面地強調,教育改造」是不對的;在懲罰認罪之後,忽視教育改造工作,也是必須糾正的。人民司法工作還須處理人民間的糾紛,對這類民事案件,亦須予以足夠的重視,一方面應儘量採取群眾調解的辦法以減少人民訟爭,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工作中應力求貫徹群眾路線,推行便利人民、聯繫人民和依靠人民的訴訟程序與各種審判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聽取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各級人民司法機關在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幫助及和有關部門工作的密切配合之下,應組織力量,加速案件審理的期限,堅決革除國民黨法院所遺留的形式主義和因循拖延的作風。積極提高審案的質量,同時並應廣泛進行法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嚴格糾正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不論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人民,如有違法之事,均應受檢察機關的檢舉。
四、為加強人民司法工作,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堅強幹部作為骨幹,並須教育他們重視司法工作,幫助他們提高政策水平。在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更應注意人民法庭幹部的配備。今後各地調用司法工作主要幹部時,應事前經上級司法部門的同意。目前司法幹部缺乏,要從幾方面逐漸求其充實,除力求改進各大學法律學系的教學內容和方法使其切合實際需要外,省以上人民政府應 立即着手幫助司法部門訓練幹部。吸收舊司法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必須先加教育改造,而後量才錄用。吸收青年男女知識分子參加工作時,則須加強對他們的鍛煉。此外,如法醫、檢驗員等,均可採取抽調幹部講習或會同衛生部門辦訓練班等方式,逐步求得解決。
五、今後司法經費,由國庫開支;所有司法罰款、沒收財產等收入,均應統一繳歸國庫。
關於監所管理,目前一般宜歸公安部門負責,兼受司法部門指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體情況適當決定之。
總理周恩來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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