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批准中央貿易部民族貿易會議報告並通知執行的指示

政務院關於批准中央貿易部民族貿易會議報告並通知執行的指示
1951年10月5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一九五一年十月五日)

  茲批准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關於民族貿易會議的報告,現發寄你們,望督促所屬財經委員會及有關省人民政府認真辦理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工作,並依當地具體情況,制定適應計劃,並將執行情形層報政務院。

中央貿易關於民族貿易會議的報告

  遵照政務院指示,本部於八月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召開了全國民族貿易會議。參加代表一四九人,其中少數民族代表,包括蒙、回、藏、維吾爾、苗、瑤、彝、僮、黎、侗、仲家等四十二人。

  大會由各地區代表匯報了解放前後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情況,交流了經驗,並提出意見和要求,有關各部門的問題(如林墾、農業、交通、郵電、銀行、稅務等),召開了座談會,各部、行、局並作出書面的答覆。大會並展出了各少數民族地區的土特產品,同時舉行了座談會,介紹了各種產品的產銷情況與規格、質量。 最後由姚副部長作了總結報告,明確了少數民族地區國營貿易的方針與政策,及幾個重要問題的解決,取得大會全體代表的一致同意,茲摘要報告如下:

  甲:關於方針政策問題:

  (一) 為了適應少數民族迫切的要求以幫助其發展生產與生活的改善,應在少數民族地區積極建立與發展國營商業網,採取一攬子公司、專業公司、流動小組、代銷店等各種形式,推銷土特產,供給生活與生產資料,並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扶助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

  (二) 除國營商業外,應團結正當私商,進行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並幫助少數民族人民經營商業,幫助恢復與建立定期的集市(初級市場),在市場上建立國營貿易機構或流動小組,同時並建立市場管理工作,以保證公平合理的交換,並逐漸改進交易制度。

  (三)貫徹公私兼顧, 公平合理的價格政策, 照顧產運銷三方面合理的利益,採取經濟領導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堅決反對任何對少數民族人民的欺騙與掠奪,使少數民族地區的土特產和所需要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均能在此價格政策領導下,達到發展生產,物暢其流之目的。對有發展前途的手工業生產,根據需要與可能加以扶植,以減少因交通不便,必需品供應的困難。對土特產要提高規格、質量,除實行品級差價外,並組織就地加工整裝,以減輕運費與鞏固擴大銷路。

  (四) 積極訓練與培養少數民族貿易幹部,各大行政區貿易幹部學校應開辦專門訓練班,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國營貿易機構應大量吸收少數民族幹部,採取邊做、邊學、邊教的培養方法。

  乙:幾個重要問題:

  (一) 關於少數民族地區國營貿易機構的組織形式問題:少數民族地區的國營貿易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根據各地區各民族的不同情況來決定。在內蒙古自治區,由於有了堅強有力的自治區政府的領導,在整個財政經濟工作上,都是在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個單獨單位。因此國營貿易機關,採取目前的組織形式,即作為內蒙古自治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並執行全國統一的計劃,制度與政策,是適宜的。但在全國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由於各種具體條件與內蒙古不盡相同,因此就不一定完全採取與內蒙區相同的形式,而應由各大行政區、各省,根據本地區民族的不同條件,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於當時當地的情況的組織形式。

  (二) 關於生活特殊困難地區的少數民族如何從貿易上給以幫助的問題:

  在全國少數民族中,有一小部份地區,由於所處地理條件過差,日用品供應極度困難(如雲南國防線上的少數民族),或由於過去反動政府在經濟上的過度摧殘,或由於土特產滯銷,生活還有特殊困難,為了發展其生產,恢復其元氣,在貿易上有加以特別照顧之必要。 國營貿易由於這種特殊照顧,在經營上有時要有些賠累,須知這是過渡時期的辦法,而不是長期的以賠累和貼補為方針,各大行政區貿易部的根據本區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這種作法,並得將此項賠累數額列入本區國營貿易財務計劃之內。

  (三) 開展少數民族貿易工作, 必須在當地黨政統一領導下,與有關各項工作相結合,並依靠群眾更好地貫徹政策。

  (四) 為了加強少數民族貿易工作的領導,各大行政區貿易部、省商業廳,應根據需要建立少數民族貿易的專管機構,或設專管幹部以便具體研究指導工作的進行。

  以上各項是否有當,請予指示,並請通知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及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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