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管制美國在華財產凍結美國在華存款的命令

本文件已於1986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政務院關於管制美國在華財產凍結美國在華存款的命令
政財字第四一二號命令
1950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美國政府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宣佈管制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轄區內的公私財產並禁止一切在美註冊的船隻開往中國港口,企圖繼其武裝侵略我台灣、轟炸我東北、砲擊我商船之後,進一步在經濟上來掠奪中國人民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鑒於美國政府這種對我國日益加劇的侵略和敵視行動,爲了防止其在我國境內從事經濟破壞和危害我國家人民的利益起見,特採取如下措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美國政府和美國企業的一切財產,應即由當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並進行清查;非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之核准,不得轉移和處理(中央直屬省、市報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之)。各該財產的所有者或其管理者應負責保護這些財產,不得加以破壞。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銀行的一切美國公私存款,應即行凍結。爲維持正當業務及個人生活必需的費用,亦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核准後始得動用。其動用數額,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另行規定。

以上命令,於公佈之日起立即施行。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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