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規定九月三日為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通告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 政務院規定九月三日為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通告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1年8月13日於北京市

本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公布的統一全國年節和紀念日放假辦法中,曾以八月十五日為抗日戰爭勝利日。查日本實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簽字於投降條約以後。故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應改定為九月三日。每年九月三日,全國人民應對我國軍民經過偉大的八年抗日戰爭和蘇軍出兵解放東北的援助而取得對日勝利的光榮歷史舉行紀念。九月三日不放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