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工商業戶牌號不得以本國及外國國名命名的決定

關於工商業戶牌號不得以本國及外國國名命名的決定
1950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財政經濟委員會
中國商務法規

貿易部:

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報告及附件均悉。關於工商業戶牌號不得以本國及外國國名或類似國名命名,請統一決定一案,茲核定如下:

(一)以「中華」或「中國」字樣作為牌號者,准許使用。

(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名為牌號者,應予禁止。

(三)使用「聯合國」全名為牌號者,亦應禁止。

(四)使用外國國名為牌號,如有淆亂購買人視聽,或對於政治上有不良影響者,亦應由地方主管工商行政機關視其具體情況,予以糾正。

以上各項,希轉行遵照。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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