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三十
故唐律疏議 卷第三十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
故唐律䟽議卷第三十〈斷嶽凡二十條〉
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
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
毆擊折傷以上減閗殺傷罪二等
䟽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挾私因公事
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
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廹脅前人
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徵銅
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賤罪不至
死者各依本殺法徴銅若以大杖手足毆擊
折傷以上者自擊使人擊等減闘殺傷罪二
等謂其應償死者合徒三年之類
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
拷而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用
刃者各從闘殺傷法
䟽議曰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謂非
判事之官及非専當督領者不得輙行捶罰
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當
曹即自行決罰之類及前人不合捶拷謂前
人無罪或雖有罪應合官當收贖之類而輙
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謂傷與不傷並依他物
閗毆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刃
者謂監臨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以下有用
刃殺傷者各依閗訟律用刃殺者斬用兵刃
殺者同故殺法
問曰里正坊正村正及主典因公事行罰前
人致死合得何罪
答曰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
輙加笞杖其有因公事相毆擊者理同凢闘
而科主典檢請是司理非行罰之職因公事
捶人者亦與里正等同
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
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
䟽議曰犯罪之人皆有條制斷獄之法須慿
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謬違而不具引者笞
三十若數事共條謂依名例律二罪以上俱
發以重者論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假
有人雖犯二罪並不因𧷢而斷事官人止引
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不引以𧷢致罪之類者聽
諸斷罪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輙
自決斷者各減故失三等
䟽議曰依獄官令杖罪以下縣決之徒以上
縣斷定送州覆審訖徒罪及流應決杖笞若
應贖者即決配徴贖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
府斷徒及官人罪並後有雪減並申省省司
覆審無失速即下知如有不當者隨事駮正
若大理寺及諸州斷流以上若除免官當者
皆連冩案狀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
封案送若駕行幸即凖諸州例案覆理盡申
奏若不依此令是應言上而不言上其有事
申上合待報下而不待報輙自決斷者各減
故失三等謂故不申上故不待報者於所斷
之罪減三等若失不申上失不待報者於職
制律公事失上各又減三等即死罪不待報
輙自決者依下文流二千里
諸制𠡠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
後比若輙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䟽議曰事有時冝故人主權斷制𠡠量情處
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有輙引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謂故引有出入各得
下條故出入之罪其失引者亦凖下條失出
入罪論
諸官司入人罪者〈謂故增減情狀足以動事者若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及〉
〈示導令失實辤之類〉 若 入全罪以全罪論〈雖入罪但本應収贖及加杖者〉
〈止從収贖加杖之法〉
䟽議曰官司入人罪者謂或虛立證據或妄
搆異端捨法用情鍜鍊成罪故注云謂故増
減情狀足以動事者若聞知國家將有恩赦
而故論決囚罪及示導教令而使詞狀乖異
稱之類者或雖非恩赦而有格式改動或非
示導而恐喝改詞情狀既多故云之類若入
全罪謂前人本無負犯虛搆成罪還以虛搆
枉入全罪科之
注雖入罪但本應收贖及加杖者止從收贖
加杖之法
䟽議曰假有入官䕃人及廢疾流罪前人合
贖入者亦以贖論或入官戶部曲奴婢並單
丁之人前人合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贖
不用官當及配流役身之例此是官司入人
罪與誣告之法不同
從輕入重以所剰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
入流亦以所剰論〈從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爲剰即從近流而入逺流〉
〈者同比徒半年爲剰若入加役流者各計加役年爲剰〉從笞杖入徒流從
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
䟽議曰從輕入重以所剰論假有從笞十入
三十即剰入笞二十從徒一年入一年半即
剰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
徒之類刑名易者從笞入杖亦得所剰之罪
從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剰謂
從徒三年入流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流
三千里逺近雖異俱曰流刑至於配所役身
三流同有一年居作故從徒入流三流同比
徒一年為剰即從近流二千里入至二千五
百里或入至三千里者同比徒半年為剰若
從三流入至加役流者各計加役年為剰但
入加役流者加常流役二年將加役二年以
為剰罪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假有
從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從徒
流入死罪謂從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
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
罪論其出罪者謂増減情狀之徒足以動事
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減之罪科斷從死出至
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
雲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
故入至加役流即從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
年徒罪從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
一年為剰加役流復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
坐官司從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凖此
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
等若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
䟽議曰即斷罪失於入者上文故入者各以
全罪論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假有從笞失入
百杖於所剰罪上減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
同入全罪之法於徒上減三等合杖八十之
類失於出者各減五等假有失出死罪者減
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凖此三流
同為一減減五等合徒一年之類若未決放
者謂故入及失入死罪及杖罪未決其故出
及失出死罪以下未放及巳放而更獲若囚
自死但使囚死不問死由各聽減一等謂於
故出入及失出入上各聽減一等
即別使推事通狀失情者各又減二等所司已
承誤斷訖即從失出入法雖有出入於決罰不
異者勿論
䟽議曰別使推事謂充使別推覆者通狀失
情謂不得本情或出或入各又減二等失入
者於失入減三等上又減二等若失出者於
失出減五等上又減二等所司已承誤斷訖
謂曹司承誤通之狀已依斷訖即從失出入
法謂皆從在曹司出入法科之並同減五等
三等之例若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
各聽減一等其所司承誤已斷訖者曹司同
餘官案省不覺法雖有出入於決罰不異假
有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本犯合徒三年斷入
流罪或從三流之法科徒三年各止加杖二
百刑名雖有出入加杖數即不殊者無罪故
雲於決罰不異者勿論
問曰有人本犯加役流出為一年徒坐放而
還獲減一等合得何罪
答曰全出加役流官司合得全罪放而還獲
減一等合徒五年今從加役流出為一年徒
坐計有五年剰罪放而還獲減一等若依徒
法減一等仍合肆年半徒既是剰罪不可重
於全出之坐舉重明輕止合三年徒罪
諸赦前斷罪不當者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處
重為輕即依輕法
䟽議曰處斷刑名或有出入不當本罪其事
又在恩前恐判官執非不移故明從輕坐之
法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假有闘殺堂兄當
時作親兄斷為惡逆㑹赦之後改從堂兄坐
當不睦赦若十惡亦原處流二千里以常赦
不免故仍處流坐又如闘殺凢人斷為殺緦
麻尊長㑹赦十惡不免改為雜犯免死移鄉
此並仍有輕罪又有受所監臨五十疋斷為
枉法處死㑹赦改為受所監臨不在徴𧷢之
例又有犯近流科作逺流或止合一官當徒
斷用二官以上若奏畫訖及流至配所㑹赦
者改從本犯近流及還所枉告身若未奏畫
及流人未到流所㑹赦者即從赦原若應徴
銅而處輕為重其銅或在限外未輸或在限
內納訖㑹赦者並改從輕法其剰納者卻還
未送者依輕罪數徴納若限內未納㑹赦者
從赦並免稱輕者全免亦是故令雲犯罪未
斷決逢格改者格重聽依犯時格輕聽從輕
法即總全無罪亦名輕法其處重為輕即依
輕法假令犯十惡非常赦所不免者當時斷
為輕罪及全放並依赦前斷定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者謂雖㑹赦猶處死及流若〉
〈除名免所君官及移郷者〉
䟽議曰常赦所不免者赦書雲罪無輕重皆
赦除之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
雲依常律即犯惡逆仍處死反逆及殺從父
兄姊小功尊屬造畜蠱毒仍流十惡故殺人
反逆縁坐獄成者猶除名監守內姦盜略人
受財枉法獄成㑹赦免所居官殺人應死㑹
赦移鄉等是
即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
重違者各以故失論
䟽議曰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假如貞觀九
年三月十六日赦大辟罪以下並免其常赦
所不免十惡妖言惑衆謀叛已上道等並不
在赦例據赦十惡之罪赦書不免謀叛即當
十惡未上道者赦特從原叛罪雖重赦書定
罪名合從輕不得引律科斷若比附入重違
者以故失論
諸聞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惡逆若部曲奴婢
毆及謀殺若強姦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殺小
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雖㑹赦猶
流二千里
䟽議曰聞知有恩赦而故犯謂赦書未出私
自聞知而故犯罪者及犯惡逆謂毆及謀殺
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姉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此名惡逆若部曲客女
亦同並奴婢毆及謀殺若強姦主者皆不得
以赦原即殺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
逆者此等雖㑹赦免死猶流二千里
諸獄結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屬具告罪名
仍取囚服辯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審詳違
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䟽議曰獄結竟謂徒以上刑名長官同斷案
已判訖徒流及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屬具告
所斷之罪名仍取囚服辯其家人親屬唯止
告示罪名不須問其服否囚若不服聽其自
理依不服之狀更為審詳若不告家屬罪名
或不取囚服辯及不為審詳流徒罪並笞五
十死罪杖一百
諸縁坐應沒官而放之及非應沒官而沒之者
各以流罪故失論
䟽議曰賊盜律謀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
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孫兄弟姊
妹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
及廢疾並免出養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並不
追坐若應沒而放應放而沒各依流罪以故
失論謂反逆縁坐流三千里沒官罪重須用
三千里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里流若失
同失出入三千里流稱放者應沒遣流與全
放無別應流遣沒得罪亦同
諸徒流應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不得過罪人之罪〉
䟽議曰徒流應送配所謂徒罪斷訖即應役
身凖徴官令犯徒應配居作在京送將作監
在外州者供當處官役案成即送而稽留不
送其流人凖令季別一遣若符在季末三十
日內至者聽與後季人同遣違而不送者一
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
等伍十二日罪止徒二年注云不得過罪人
之罪謂罪人應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
徒一年之類
諸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及欠負應徴違限不送
者一日笞十伍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
官當應追告身違限不送者亦如之
䟽議曰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備謂亡失官私
器物各備償贖謂犯法之人應徴銅贖沒謂
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沒官入者謂得
闌遺之物限滿無人識認者入官及應入私
之類又依獄官令贖死刑八十日流六十日
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若應徴官物
者凖直五十疋以上一百日三十疋以上五
十日二十疋以上三十日不滿二十疋以下
二十日其失有欠負應徴違限不送者並凖
令文依限送納違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當謂犯罪斷除名免
官免所居官及官當應追告身不送者亦一
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諸婦人犯死罪懐孕當決者聽産後一百日乃
行刑若未産而決者徒二年産訖限未滿而決
者徒一年失者各減二等其過限不決者依奏
報不決法
䟽議曰婦人犯死罪懐孕當應行決者聽産
後一百日乃行刑若未産而決者徒二年産
訖未滿百日而決者徒一年失者各減二等
未産而決徒一年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九
十即過限不決者依奏報不決法謂依下條
即過限不決者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諸婦人懐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産而拷
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産後
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
䟽議曰婦人懐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皆待
産後一百日然後拷決若未産而拷及決杖
笞者杖一百傷重者謂傷損之罪重於杖一
百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謂依上條監臨之
官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閗殺傷論若
墮胎者合徒二年婦人因而致死者加役流
限未滿而拷決者減一等謂減未産拷決之
罪一等失者各減二等謂未産而失拷決於
杖一百上減二等傷重於閗傷上減二等若
産後限未滿而拷決者於杖九十上減二等
傷重者於閗傷上減三等
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
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
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
䟽議曰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
死刑違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
曲殺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
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月日
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其所犯雖不待時
若於斷屠月謂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殺日謂
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
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
日三十日雖不待時於此月日亦不得決死
刑違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謂秋分
以前立春以後正月五月九月及十直日不
得行刑故違時日者加二等合杖八十其正
月五月九月有閏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九
月斷屠即有閏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決死刑
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
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
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䟽議曰死罪囚謂奏畫已訖應行刑者皆三
覆奏訖然始下決若不待覆奏報下而輙行
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謂奏訖報下
應行決者聽三日乃行刑稱日者以百刻須
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三日而行刑
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
等在外既無漏刻但取日周晬時為限
諸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決配
之若應官當而不以官當及不應官當而以官
當者各依本罪減故失一等〈死罪不減〉
䟽議曰斷罪應決配之謂無官䕃及非老小
及疾之色犯笞杖應決徒流應配官司乃
收贖應收贖謂有官䕃及廢疾若年七十以
上十五以下本罪合贖而決配之若應官當
謂流內九品以上犯徒以上罪合以官當官
司乃不以官當或不應官當謂罪輕不盡其
官及過失犯罪不合用官當徒而官司乃以
官當者各依本犯當贖及決配之罪減故失
一等謂故岀入失岀入者各從本罪上減一
等是名減故失一等注云死罪不減若應死
而聽當贖應收贖而眞決死刑不在減例各
從出入死罪故失科之
即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
以下依決罰例
䟽議曰品官任流外及雜任謂身帶勲官散官而
任流外及雜任者於本司及監臨謂於本司
及臨時監統者若犯杖罪以下依流外雜任
之例決杖不准官品徴贖若徒罪以上自依
當贖法其有凖䕃應贖者任流外及雜任若
犯杖罪以下亦凖品官依決罰例
諸斷罪應絞而斬應斬而絞徒一年自盡亦如
之失者減二等即絞訖別加害者杖一百
䟽議曰犯罪應絞而斬應斬而絞徒一年以
其刑名改易故科其罪自盡亦如之依獄官
令五品以上犯非惡逆以上聽自盡於家若
應自盡而絞斬應絞斬而令自盡亦合徒一
年故云亦如之失者減二等謂原情非故者
合杖九十即絞訖別加害者謂絞已致斃別
加拉幹折腰之類者杖一百
諸領徒應役而不役及徒囚病癒不計日令陪
役者過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
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過罪人之罪〉
䟽議曰領徒應役謂掌領囚徒令役身者而
不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癒合役不令陪役
者過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二十四日
合杖一百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註雲不得過罪人之罪謂如應徒一年者
雖多日不役亦不得過徒一年其二年以下
並凖此囚數多者從不役人日多者為罪
諸縱死罪囚令其逃亡後還捕得及囚已身死
若自首應減死罪者其獲囚及死首之處即須
遣使速報應減之所有驛處發驛報之若稽留
使不得減者以入人罪故失論減一等
䟽議曰謂囚合死在禁所司縱令逃亾依故
縱之條還合死罪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應
減死罪者謂依捕亡律及上條放而還獲得
減一等者其獲囚之處及死首之所即須遣
使速報應減死之處若有驛之處發驛報之
若使人及官司稽留令不得減罪致使囚已
決訖者以入人罪故失論減一等謂故稽遲
從故入上減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遲從失
入罪上減一等總減罪人四等徒二年官司
及使人各以所由為坐
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疑謂虛實之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
〈傍無證見或傍有聞證事非疑似之類〉即疑獄法官執見不同者
得為異議議不得過三
䟽議曰疑罪謂事有疑似處斷難明各依所
犯以贖論謂依所疑之罪用贖法𭣣贖註雲
疑謂虛實之證等謂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
證虛一人證實二人以上虛實之證其數各
等或七品以上各據衆證定罪亦各虛實之
數等是非之理均謂有是處亦有非處其理
各均或事渉疑似謂贓狀渉於疑似傍無證
見之人或傍有聞見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稱
之類者或行跡是狀騐非或聞證同情理異
狀既廣不可備論故云之類即疑獄謂獄有
所疑法官執見不同議律論情各申異見得
為異議聽作異同議不得過三謂如丞相以
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
者多不可各為異議故云議不得過三
故唐律疏議卷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