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十九

卷第二十八 故唐律疏議 卷第二十九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三十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九斷獄凡一十四條

 䟽斷獄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里悝囚法而

 出此篇至北齊與捕律相合更名捕斷律至

 後周復為斷獄律釋名雲獄者確也以實囚

 情臯陶造獄夏曰夏臺殷名羑里周曰圜土

 秦曰囹圄漢以來名獄然諸篇罪名各有類

 例訊捨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錯綜一部條流

 以為決斷之法故承衆篇之下

諸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脫

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逓加一等廻易所

著者各減一等

 䟽議曰獄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

 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條應議請減者犯流

 以上若除免官當並鏁禁即是犯笞者不合

 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應

 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

 徒罪不禁及不枷鏁若脫去者笞四十流罪

 不禁及不枷鏁若脫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

 及不枷鏁杻若脫去者杖六十是名逓加一

 等廽易所著者各減一等謂應枷而鏁應鏁

 而枷是名廽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

 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脫去及廽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應

禁而禁及不應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

 䟽議曰即囚自擅脫去枷鏁杻者徒罪笞四

 十流罪以上逓加一等即囚自廻易所著者

 各減一等故云亦如之若不應禁而禁及不

 應枷鏁杻而枷鏁杻並謂據令不合者各杖

 六十

諸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而與囚者

杖一百若囚以故迯亡及自傷傷人者徒一年

自殺殺人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

迯亡雖無傷殺亦凖此

 䟽議曰金刄謂錐刀之屬他物謂繩鋸之類

 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鏁雖囚之親屬及他人

 與者物雖未用與者即杖一百若以得金刃

 等故因得迯亡或自傷害或傷他人與物者

 徒一年若囚自殺或殺他人與物者徒二年

 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金刃等物而得逃

 亡者雖無殺傷與物者亦徒二年

即囚因逃亡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自首及已死各減一等即子孫以可解脫

之物與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與主者罪亦同

 䟽議曰謂囚因得金刄及他物之故以自解

 脫而得逃走與物人罪未斷之間能自捕得

 及他人捕得若囚自來歸首及囚自死或他

 人殺之者亦同各減一等謂徒以下囚逃者

 一年徒上減流死囚逃者二年徒上減即子

 孫以可解脫之物謂稱孫者曽𤣥同而與祖

 父母父母或部曲奴婢與主者並與凢人罪

 同亦不合輙自捕捉若官司遣捕而送者無

 罪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若有傷殺而逃亡者

 後能捕獲與物之人各依前傷殺之罪不合

 減科

諸死罪囚辭窮竟而囚之親故為囚所遣雇倩

人殺之及殺之者各依本殺罪減二等囚若不

遣雇倩及辭未窮竟而殺各以闘殺傷論至死

者加役流

 䟽議曰謂犯死罪囚辭狀窮竟而囚之緦麻

 以上親及故舊為囚所遣或僱人倩人而殺

 訖者其所遣雇倩之人及受僱倩殺者各依

 尊卑貴賤本殺罪上減二等科之囚若不遣

 親知雇倩人殺及囚雖遣雇倩人殺而辭狀

 未窮竟而殺者其所遣之人及受僱倩者各

 依尊卑貴賤以闘殺罪論至死者加役流

 問曰其囚本犯死罪辭未窮竟又不遣人雇

 倩殺之而囚之親故雇倩人殺及殺之者合

 得何罪

 答曰辭雖窮竟不遣雇倩人殺之雖遣雇倩

 殺之辭未窮竟此等二事各依闘殺為罪至

 死者加役流若辭未窮竟復不遣雇倩殺之

 而輙殺者各同闘殺之法至死者並皆處死

 不合加役流

辭雖窮竟而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

主者皆以故殺罪論

 䟽議曰辭雖窮竟謂死罪辯定訖而子孫於

 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雖被祖父母父

 母及主所遣而輙殺者及僱人倩人殺者其

 子孫及部曲奴婢皆以故殺罪論子孫仍入

 惡逆部曲奴婢經赦不原其被雇倩之人仍

 同上解減闘殺罪二等

諸主守受囚財物導令翻異及與通傳言語有

所増減者以枉法論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絞

 䟽議曰主守謂専當掌囚典獄之屬受囚財

 物導引其囚令翻異文辯及得官司若文證

 外人言語為報告通傳有所増減其罪者以

 枉法論依無祿枉法受財一尺杖九十一疋

 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絞

贓輕及不受財者減故出入人罪一等無所増

減者笞五十受財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其非主

守而犯者各減主守一等

 䟽議曰贓輕謂受贓得罪輕於減囚罪一等

 者及不受財唯通言語減故出入罪一等謂

 導令翻異及通傳言語出入囚死罪者處流

 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減本罪一等之類

 雖即教導及通傳言語於囚罪無所増減者

 笞五十若無増減而受財者以受所監臨財

 物論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

 其非主守而犯者謂非監當囚人而有外人

 導囚翻異有所増減各減主守罪一等若受

 贓財於主守贓上減一等若不受財者於囚

 罪上減二等雖通言語無所増減笞四十

諸囚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請給及應聽家人

入視而不聽應脫去枷鏁杻而不脫去者杖六

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減竊囚食笞五十以

故致死者絞

 䟽議曰凖獄官令囚去家懸逺絶餉者官給

 衣糧家人至日依數徴納囚有疾病主司陳

 牒請給醫藥救療此等應合請給而主司不

 為請給及主司不即給凖令病重聽家人入

 視而不聽及應脫去枷鏁杻而所司不為脫

 去者所由官司合杖六十以故致死者謂不

 為請及雖請不即為給衣糧醫藥病重不許

 家人入視及不脫去枷鏁杻由此致死者所

 由官司徒一年即減竊囚食者不限多少笞

 五十若由減竊囚食其囚以故致死者減竊

 之人合絞

諸應議請減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

者並不合拷訊皆據衆證定罪違者以故失論

若證不足告者不反坐

 䟽議曰應議謂在名例八議人請謂應議者

 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者減謂七

 品以上之官及五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兄

 弟姊妹妻子孫者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及廢疾依令一支廢腰脊折瘕瘂侏儒等並

 不合拷訊皆據衆證定罪稱衆者三人以上

 明證其事始合定罪違者以故失論謂不合

 拷訊而故拷訊致罪有出入者即依下條故

 出入人及失出入人罪法其罪雖無出入而

 枉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以闘殺傷論至

 死者加役流即以闘殺傷為故失若證不滿

 三人告者不反坐被告之人亦不合入罪

 問曰所告之事證有二人一人證是一人證

 非證既不足合科疑罪以否

 荅曰律雲據衆證定罪稱衆者三人以上若

 證不足告者不反坐察驗難明二人證實猶

 故不合入罪況一實一虛被告之人全不合

 坐其於告者亦得免科若全無證人自須審

 察虛實以狀斷之若三人證實二人證虛是

 名疑罪此解並據應議請減以下及廢疾以

 上除此色外自合拷取實情拷滿不服反拷

 告人不合從衆證科斷

其於律得相容隱即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

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減罪人罪三等

 䟽議曰其於律得相容隱謂同居若大功以

 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及部曲奴婢得為主隱其八十以

 上十嵗以下及篤疾以其不堪加刑故並不

 許為證若違律遣證減罪人罪三等謂遣證

 徒一年所司合杖八十之類

囚在案妄引人為徒侶者以誣告罪論即本犯

雖死仍准流徒加杖及贖法

 䟽議曰囚在禁妄引人為徒佀者謂盜發者

  妄引人為同盜殺人者妄引人為同行之類以

  誣告罪論謂依闘訟律誣告人者各反坐即

  本犯應死不可累加故准流徒加杖法其應

  贖者即准流徒贖之

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覆㕘驗猶

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

杖六十

  䟽議曰依獄官令察獄之官先偹五聽又騐

  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後拷掠故

 拷囚之義先察其情審其辭理反覆案狀㕘

 驗是非猶未能決謂事不明辯未能斷決事

 須訊問者立案取見在長官同判然後拷訊

 若充使推勘及無官同判者得自別拷若不

 以情審察及反覆㕘驗而輙拷者合杖六十

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

若事已經赦雖須追究並不合拷謂㑹赦移鄉及除免之類

 䟽議曰若贓狀露驗謂計贓者見獲真贓殺

 人者檢得實狀贓狀明白理不可疑問雖不

 承聽據狀科斷若事已經赦者雖須更有追

 究並不合拷注云謂㑹赦移鄉及除免之類

 謂殺人㑹赦仍合移鄉犯十惡故殺人反逆

 縁坐㑹赦猶除名監臨主守於監守犯奸盜

 略人若受財而枉法㑹赦仍合免所居官稱

 之類謂㑹赦免死猶流及盜詐枉法猶徴正

 贓故云之類

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緫不得過二百杖罪以

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䟽議曰依獄官令拷囚每訊相去二十日若

 拷未畢更移他司仍須拷鞫即通計前訊以

 充三度故此條拷囚不得過三度杖數揔不

 得過二百杖罪以下謂本犯杖罪以下笞十

 以上推問不承若欲須拷不得過所犯笞杖

 之數謂本犯一百杖拷一百不承取保放免

 之類若本犯雖徒一年應拷者亦得拷滿二

 百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

數過者反坐所剰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䟽議曰拷過三度謂雖二百杖不得拷過三

 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謂拷囚於法杖之外

 或以繩懸縛或用棒拷打但應行杖外悉為

 他法犯者合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剰謂

 囚本犯杖一百乃拷二百官司得一百剰罪

 之類以故致死者謂拷過三度或用他法及

 杖數有過而致死者徒二年

即有瘡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決杖笞

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決

而邂逅致死者勿論仍令長官等勘驗違者杖

六十拷決之失立案不立案等

 䟽議曰拷雖依法囚身有瘡若病不待差而

 拷者杖一百若決杖笞者笞五十若囚瘡病

 未差而拷及決杖笞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

 法用杖依數拷決而囚邂逅致死者勿論邂

 逅謂不期致死而死詩云邂逅相遇言不期

 而遇仍長官以下並親自檢勘知無他故具

 爲文案若長官等不即勘檢者杖六十注云

 拷決之失謂訊囚及決杖笞於法有失者立

 案不立案等其有失者依職制律失者聽減

 三等

諸拷囚限滿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殺被盜

及家人親屬告者不反拷被水火損敗者亦同拷滿不首

取保並放違者以故失論

 䟽議曰囚拷經三度杖數滿二百而不首反

 拷告人謂還準前人拷數反拷告人拷滿復

 不首取保釋放其被殺被盜之家若家人及

 親屬告者所訴盜殺之人被拷滿不首者各

 不反拷告人以殺盜事重例多隱匿反拷告

 者或不敢言若被人決水入家放火燒宅之

 類家人及親屬言告者亦不反拷告人拷滿

 不首取保並放違者以故失論違謂若應反

 拷而不反拷及不應反拷而反拷者若故依

 故出入法失者依失出入論其本法不合拷

 而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亦以故失論其

 應取保放而不放者從不應禁而禁不取保

 放者於律有違當不應得為流以上從重徒

 罪以下從輕

 問曰律雲拷滿不首反拷告人其告人是應

 議請減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為與奪

 答曰律稱反拷告人明須凖前人杖數反拷

 若前人被拷罪不首告者亦反拷若前人止

 拷一百不首告者亦反拷一百是名反拷告

 人其應議請減人不合反拷須凖前人拷杖

 數徴銅

諸鞫獄官停囚待對問者雖職不相管皆聽直

牒追攝雖下司亦聽牒至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

上杖一百

 䟽議曰鞫獄官謂推鞫主司停囚待對問謂

 囚徒侶見在他所須追對問者雖職不相管

 皆聽直牒稱直牒者謂不縁所管上司直牒

 所管追攝注云雖下司亦聽假如大理及州

 縣官須追省䑓之人皆得直牒追攝牒至皆

 須即遣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

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䟽議曰鞫獄者謂推鞫之官皆須依所告本

 狀推之若於本狀之外傍更推問別求得笞

 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類若因其

 告狀或應掩捕搜檢因而檢得別罪者亦得

 推之其監臨主司於所部告狀之外知有別

 罪者即須舉牒別更紏論不得因前告狀而

 輙推鞫若非監臨之官亦不得狀外別舉推勘

諸鞫獄官囚徒伴在他所者聽移送先繫處併

論之謂輕從重若輕重等少從多多少等後從先若禁處相去百里外者各從事發處斷

違者杖一百

 䟽議曰鞫獄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假有諸縣

 相去各百里內東縣先有繫囚西縣囚復事

 發其事相連應須對鞫聽移後發之囚送先

 繫之處併論之注云謂輕從重謂輕罪發雖

 在先仍移輕以就重若輕重等少從多謂兩

 縣之囚罪名輕重等者少處發雖在先仍移

 就多處若多少等即移後繫囚從先繫處若禁

 囚之所相去百里外者各從事發處斷之既

 恐失脫囚徒又慮漏泄情狀故令當處斷之

 違者各杖一百

若違法移囚即令當處受而推之申所管屬推

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與移囚罪同

 䟽議曰違法移囚謂移重就輕或移多就少

 之類即令當處受而推之謂囚至之處即合

 受推仍申所管之州推劾謂兩縣囚申州兩

 州囚申省並依狀推劾囚至不肯為受或受

 囚不申管屬與擅移囚罪同亦杖一百即擅

 移囚縣各𨽻別州者即受囚之縣申所管之

 州轉牒送囚之州依法推劾此等移囚並謂

 兩處事發若是一處事發者不限逺近皆須

 直牒追攝如有違者自從上法

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徒一年即

杖麤細長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䟽議曰依獄官令決笞者腿臀分受決杖者

 背腿臀分受須數等拷訊者亦同笞以下願

 背腿分受者聽決罰不依此條是不如法合

 笞三十以此決罰不如法而致死者徒一年

 依令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

 頭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常行杖大頭

 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

 頭一分五釐謂杖長短麤細不依令者笞三

 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故云亦如之 卷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