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十六

卷第十五 故唐律疏議 卷第十六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十七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六擅興凡二十四條

 䟽議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

 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晉復去擅為興又至

 髙齊改為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

 目增損隨時㳂革原其㫖趣意義不殊大事

 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廏庫足訖須備不

 虞故此論兵次於廏庫之下

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

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輙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

猶爲擅文書施行即坐

 䟽議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並須銅魚勑書

 勘同始合荖發若急須兵處凖程不得奏聞

 者聴便荖發即須言上若無警急又不先言

 上輙擅發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

 滿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

 流三千里千人絞故注云謂無警急又不先

 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謂凖

 程應得言上者並須待報若不待報猶爲擅

 發但文書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發

 九人以下律令無文當不應為從重

給與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一等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

告令發遣即坐

 䟽議曰雖有發兵文書執兵者不合即與亦

 湏先言上待報然後給與違者隨所給人數

 減擅發罪一等故注云亦謂不先言上不待

 報者告令發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寇賊卒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內

應急須兵者得便調發雖非所屬比部官司亦

得調發給與並即言上各謂急須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䟽議曰其有冦賊卒來入境欲有攻擊掩襲

 及國內城鎮及屯聚兵馬之處或反叛或外

 賊自相翻動內應國家如此等事急須兵者

 得便調發謂得隨便未言上待報即許調發

 雖非所屬謂所在人兵不相管𨽻急須兵處

 雖比部官司亦得調發掌兵軍司亦得隨便

 給與各即言上並謂急須兵處不容先言上

 者

若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

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凖所發人數減罪

一等若有逃亡盜賊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

用此律

 䟽議曰應機赴敵急須兵馬若不即調發及

 雖調發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

 罪同謂須十人以上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

 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年半每百人各加一

 等千人以上各得絞罪其不即言上者謂軍

 務警急聴先調發給與並即言上以其不即

 言上亦準所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盜

 賊謂非兵冦直是逃亡或為盜賊所在官府

 得權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發兵之例故

 雲不用此律

諸應調發雜物供給軍事者皆先言上待

謂軍用當從給私出皆是違者徒一年給與者減一

 䟽議曰謂隨軍所須戰具所用供給軍事雖

 非人兵皆先言上待報始得調發註雲謂給

 軍用當從私出皆是若應用官物自有常式

 此為出私家故須先言上待報違者徒一年

 若知不先言上雖言上不待報即給與者減

 一等合杖一百

若事有警急得便調發給與並即言上若不調

發及不給與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減一

 䟽議曰事有警急冦賊卒來欲有攻襲等事

 得便調發給與並即言上爲事有警急彼此

 準程不得言上待報若不即調發及不給與

 者並徒一年不即言上各減一等俱合杖一

 百

諸應給發兵符而不給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若

下符違式謂違令式不得承用者

 䟽議曰依公式令下魚符畿內三左二右畿

 外五左一右左者在內右者付外行用之日

 從第一為首後更有事須用以次發之周而

 復始又條應給魚符及傳符皆長官執長官

 無次官執此據元付在外之日是為應給發

 兵符其符通授官荖使雜追徵等以發兵事

 重故以發兵為文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者謂

 荖兵不下左符若下符違式謂不依次第不

 得承用者

及不以符合從事或符不合不速以聞各徒二

年其違限不即還符者徒一年餘符各減二等

凢言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

 䟽議曰不以符合從事者謂執兵之司得左

 符皆用右符勘合始從發兵之事若不合符

 即從事或勘左符與右符不合不速奏者各

 徒二年違限不即還符謂執符之司勘符訖

 依公式令封符付使人若使人更徃別處未

 即還者附餘使傳送若州內有使次諸府緫

 附五日內無使須荖專使送之若違此令限

 不即還符者得徒一年餘符各減二等餘符

 者謂禁苑及交廵魚符之類若符至不合即

 從其事或勘符不合不速奏聞徒一年不即

 還符杖九十是名餘符各減二等注云凢言

 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

 依令車駕廵幸皇太子監國有兵馬受處分

 者為木契若王公以下在京留守及諸州有

 兵馬受處分並行軍所及領兵五百人以上

 馬五百疋以上征討亦給木契既用木契發

 兵即同發兵符法監門式皇城內諸街鋪各

 給木契京城諸街鋪各給木魚金部司農凖

 式亦並給木契但是在式諸契並同餘符

諸揀㸃衛士征人亦同取捨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

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平謂捨富取貧捨強取弱捨多丁而取少丁

 䟽議曰揀㸃衛士注云征人亦同征人謂非

 衛士臨時募行者若取捨不平者一人杖七

 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揀㸃之法財均

 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故

 注云不平謂捨冨取貧捨強取弱捨多丁而

 取少丁之類者謂老少能否臨時比校不平

 者皆是

若軍名先定而差遣不平減二等即應差主帥

而差衛士者加一等其有欠剰者各加一等

 䟽議曰軍名先定謂衛士之徒臨時差遣不

 平者減罪二等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罪

 止徒二年即應差隊副以上而差衛士者加

 一等謂一人杖六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半此直為主帥衛士不同故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半其揀㸃衛士及征人有欠剰亦各

 加本罪一等主帥欠剰亦同其不平之與欠

 剰既罪名不等即準併滿之法科之

諸征人冐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親屬代者減

二等

 䟽議曰介冑之士有進無退征名既定不可

 假名賞罰須有所歸何冝輒相冐代如有違

 者首徒二年從減一等同居親屬代者減二

 等稱同居親屬者謂同居共財者若征處得

 勲彼此俱不合敘

若部內有冐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

等縣內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州隨所管

縣多少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佐職以上節級為坐

司知情與冐名者同罪

 䟽議曰部內有冐名者謂里正所部之內有

 征人冐名相代里正不覺一人里正笞五十

 一人加一等九人徒二年若縣內一人典笞

 三十二人加一等十五人杖一百二十一人

 徒二年注云佐職以上節級為坐即尉為第

 二從丞為第三從令及主簿録事為第四從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二

 人冐名州典笞三十四人加一等管三縣者

 三人冐名州典笞三十六人加一等之類判

 司以上節級皆如縣罪計加通計亦準此各

 罪止徒二年謂里正及縣典州典各罪止徒

 二年故注云佐職以上節級為坐知情者謂

 里正及州縣遣兵之官若主典知冐代情並

 與冐名者同罪

其在軍冐名者隊正同里正凡言隊正隊副同

 䟽議曰其在軍冐名者謂衛士以上得罪一

 同征人隊正副得罪準里正亦一人笞五十

 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言隊正隊副同

 稱凡言者凡稱隊正之處隊副即同

旅帥校尉減隊正一等果毅折衝隨所管校尉

多少通計為罪其主典以上並同州縣之法

 䟽議曰依軍防令每一旅帥管二隊正每一

 校尉管二旅帥既非親監當者同減隊正一

 等謂一人冐名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

 一年半果毅折衝隨所管校尉多少通計為

 罪每府管五校尉之處亦有管四校尉三校

 尉者謂管三校尉者三人冐名管四校尉者

 四人冐名管五校尉者五人冐名各得笞四

 十不滿此數不坐通計之法並凖上文州管

 縣之義注云其主典以上並同州縣之法謂

 罪亦從下始府典同州典兵曹為第二從長

 史果毅為第三從折衝為第四從録事同下

 從依律無四等官者止準見府官為坐

諸大集校閲而違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

等主帥犯者加二等即差發從行而違期者各

減一等

 䟽議曰春秋之義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因

 農𨻶以講大事即今校閲是也又車駕親行

 是名大集校閲而有違期不到者謂於集時

 不到即杖一百每更三日加一等主帥犯者

 加二等謂隊副以上將軍以下集時不到者

 即差發從行而違限者各減一等謂正身當

 時不到杖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帥以上同

 上解其折衝府校閲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凖

 違式之罪若所司不告者罪在所司

諸乏軍興者斬故失等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而稽廢者

 䟽議曰興軍征討國之大事調發征行有所

 稽廢者名乏軍興犯者合斬故失罪等為其

 事大雖失不減注云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

 兵馬及應須供軍器械或所須戰具各依期

 㑹克日俱充有所闕者即是稽廢故云有所

 調發而稽廢者若充使命告報軍期而違限

 廢事者亦是乏軍興故失罪等

不憂軍事者杖一百謂臨軍征討闕乏細小之物

 䟽議曰謂隨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細小之物

 臨軍征討有所闕乏一事不充即杖一百注

 雲謂臨軍征討亦據臨戰不及別求若未從

 軍尚容求覔即從違式法

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

日絞即臨軍征討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斬

 䟽議曰謂名已從軍兵馬並發不即進路而

 致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

 絞謂從軍人上道日計滿二十日即臨軍征

 討者謂鉦皷相聞指期交戰而稽期者流三

 千里經三日者斬

若用捨從權不拘此律或應期赴難違期即斬或捨罪求功雖怠不戮

如此之類各隨臨時處斷故不拘常律

 䟽議曰推轂寄重義資英略閫外之事見可

 即為軍中號令理貴機速用捨從權務在成

 濟故注云或應期赴難違期即斬捨罪求功

 雖怠不戮者謂或違於軍令別求異功或雖

 即愆期擬収後效或戮或捨隨事處斷如此

 之類不拘此律

諸宻有征討而告賊消息者斬妻子流二千里

其非征討而作間諜若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

書信與化內人並受及知情容止者並絞

 䟽議曰或伺賊間隙密期征討乃有姦人告

 賊消息者斬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討而作

 間諜者間謂徃來諜謂覘候傳通國家消息

 以報賊徒化外人來為間諜者謂聲教之外

 四夷之人私入國內徃來覘候者或傳書信

 與化內人並受化外書信知情容止停藏者

 並絞

諸主將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

不設為賊所掩覆者斬若連接宼賊𬒳遣斥候

不覺賊來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亦斬

䟽議曰主將者謂主領人兵親為主將者或

鎮將戍主或留守邉城州縣城主之類守城

為賊所攻擊不能固守棄城而去及守備不

設謂預備有闕廵警不嚴𬒳賊所掩襲覆敗

者斬若連接寇賊謂軍壘連接旗旄相望𬒳

遣斥候謂指斥候望不覺賊來入境者徒三

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以其不覺賊來為賊掩

襲致城及人兵有覆敗者亦斬

諸主將以下臨陣先退若寇賊對陣捨仗投軍

及棄賊來降而輙殺者斬

䟽議曰主將以下謂戰士以上臨陣交兵而

有先退若寇賊對陣而捨仗投軍謂背彼㓙

徒捨仗歸命及雖非對陣棄賊來降而輒殺

之者斬謂先退以下皆從此坐

即違犯軍令軍還以後在律有條者依律斷無

條者勿論

 疏議曰若違犯軍中號令者軍還以後其所

 違之罪在律有條者仍依律斷直違將軍教

 令在律無條軍還之後不合論罪故云無條

 者勿論

諸在軍所及在鎮戍私放征防人還者各以征

鎮人逃亡罪論即私放輒離軍鎮者各減二等

 䟽議曰在軍所者謂在行軍之所鎮戍者謂

 在鎮戍之處私放征防人還者謂征防之人

 未合還家輒私放者各以征鎮人逃亡罪論

 依捕亡律從軍征討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

 日加一等十五日絞臨對宼賊而亡者斬主

 司故縱與同罪若放征人令還各得此罪又

 條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滿而亡者鎮人亦同

 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放防人還者各得

 此罪是名各以征鎮人逃亡罪論即私放輒

 離軍鎮者謂放軍人去軍防人離鎮既非即

 放還征防二色各減本罪二等

若放人多者一人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準一

謂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類並經宿乃坐臨軍征討

而放者斬𬒳放者各減一等

 䟽議曰依捕亡律從軍征討而亡一日徒一

 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絞若放十五人一日

 亦合絞其放鎮戍人而還一人一日杖八十三

 日加一等三十一日流三千里若放三十一

 人一日亦流三千里即私放輒離軍鎮者各

 減二等謂放征人去軍一日杖九十一日加

 一等十五日徒三年若放防人離鎮一日杖

 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是為放人

 多者一人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凖一人注

 雲謂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俱累成

 十五日各合絞稱之類者或放七人各二日

 又放一人經一日亦為十五日合絞人之與

 日並得相累或人或日累成十五日皆至死

 刑故云之類並經𪧐乃坐不經𪧐者無罪雖

 經𪧐不滿日者一人從不應為之坐征人從重

 鎮戍從輕注云經𪧐乃坐者以人日相率恐

 放十人經半日即為五人之罪故云經𪧐乃

 坐還與百刻義同臨軍征討而放者斬謂臨

 陣對宼輒放征人不待終日即合處斬被放

 者流三千里𬒳放征人防人各減主司罪一

 等故云各減一等

諸臨軍征討而巧詐以避征役巧詐百端謂若誣告人故犯輕

罪之

 䟽議曰臨對寇賊即欲追討乃巧詐方便推

 避征役注云巧詐百端或有誣告人罪以求

 推對或故犯輕法意在留連或故自傷殘或

 詐為疾患姦詐不一故云百端不可備陳故

 雲之類

若有校試以能為不能以故有所稽乏者以乏

軍興論未廢事者減一等主司不加窮覈而承

詐者減罪二等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加役流

 䟽議曰有所校試謂臨軍之時一藝以上應

 供軍用軍中校試故以能為不能以巧詐不

 能之故於軍有所稽違及致闕乏廢事者以

 乏軍興論故失俱合斬若於事未廢減死一

 等主司不加窮覈主司謂應檢勘校試之人

 不加窮研覈實而承詐依信者減罪人罪二

 等知情者謂知巧詐之情並與犯者同罪至

 死者加役流未闕事者流三千里

諸鎮戍有犯本條無罪名者各減征人二等

 䟽議曰鎮戍有所犯法本條無罪名者謂鎮

 戍防人冐名相代及主司知情不知情若鎮

 戍拒賊而有巧詐避役若有校試以能為不

 能並在鎮戍中無有罪名者各減征人二等

諸戎仗非公文出給而輒出給者主司徒二年

雖有符牒合給未判而出給者杖一百儀仗各

減三等

 䟽議曰出給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輒出給

 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謂當判署者雖有符牒

 合給未判而出給謂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

 即准符牒出給者杖一百其於留守所及諸

 州府差發或應用魚符勑書而不用者亦徒

 二年儀仗各減三等儀仗謂吉㓙鹵簿諸門

 㦸矟之類無文牒出給者杖一百未判出給

 者杖七十故云各減三等

諸鎮戍應遣畨代而違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

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減

一等

 䟽議曰依軍防令防人畨代皆十月一日交

 代如官司違限不遣若準程稽違不早遣者

 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

 到不放謂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減一

 等謂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半

若鎮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

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䟽議曰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

 脩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

 當處側近給空閑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

 並雜𬞞菜以𠑽糧貯及𠑽防人等食此非正

 役不責全功自須苦樂均平量力驅使鎮戍

 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

 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

 人雖不逃走仍從違令科斷

諸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

報各計庸坐𧷢論減一等

 䟽議曰修城郭築堤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

 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

 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坐

 𧷢論減一等其庸倍論罪止徒二年半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笞五十若事

巳損費各併計所違𧷢庸重者坐𧷢論減一等

本料不實料者坐請者不實請者坐

 䟽議曰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謂

 官有營造應須市買料請所須財物及料用

 人功多少故不以實者笞五十若事巳損費

 或巳損財物或巳費人功各併計所費功庸

 準𧷢重者坐𧷢論減一等重者謂重於笞五

 十即五疋一尺以上坐𧷢論減一等合杖六

 十者為𧷢重本料不實止坐元料之人若由

 請人不實即請者合坐失者各減三等依名

 例律以𧷢致罪頻犯者各倍論此既因𧷢獲

 罪功庸出衆人之上並通官物即合累而倍

 論若直費官財物不損庸直止據所費財料

 不在倍限雖費人功倍併不重官物止從官

 物科斷即是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論

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𧷢論謂為公事

役使而非法令所聽者

 䟽議曰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

 時興造亦是若作池亭賓館之屬及雜徭役

 謂非時科喚丁夫驅使十庸以上坐𧷢論既

 準衆人為庸亦須累而倍折故注云謂為公事

 役使而非法令所聽者因而率歛財物者亦

 併計坐𧷢論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賦歛不自

 入已得罪故輕

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應更作

者併計所不任𧷢庸坐𧷢論減一等其供奉作

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監當官司各減

三等

 䟽議曰工作謂在官司造作輒違様式有不

 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謂造作不任時用及

 應更作者併計所不任𧷢庸累倍坐𧷢論減

 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義已於職制

 解訖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應更作坐

 𧷢論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其併倍訖不重

 費官物者並直計官物科之其𧷢不倍工匠

 各以所由為罪監當官司各減三等者謂親

 監當造作若有不如法減工匠三等笞十不

 任用及應更作減坐𧷢四等罪止徒一年供

 奉作罪止徒二年之類

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䟽議曰私有禁兵器謂甲弩矛矟具裝等依

 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注

 雲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

 有其旌旗幡幟及儀仗並私家不得輒有違

 者從不應為重杖八十

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

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

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弩一張加二等謂加私有禁兵器罪

 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

 里有甲有弩各得其罪甲三領及弩五張絞

 亦甲弩準數各得絞罪私造者各加一等謂

 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罪一等

 問曰私有甲三領及弩五張凖依律文各合

 處絞有人私有甲二領並弩四張欲處何罪

 荅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併

 滿依名例律其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有甲

 罪重有弩坐輕既有弩四張已合流罪加一

 滿五即至死刑況加甲二領明合處絞私有

 弩四張加甲一領者亦合死刑

 注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䦨遺過三

 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鐵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裝與甲

 無別有一具裝流二千里有三領者亦合絞

 即得䦨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謂得䦨遺禁兵

 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稱

 過三十日即三十日內不合此罪又依軍防

 令䦨得甲仗皆即輸官不送輸者從違令笞

 五十滿五日者依雜律各以亡失罪論其亡

 失之罪從本條解釋其甲非皮鐵者依庫部

 式亦有聽畜之處其限外剰畜及不應畜而

 有者亦準禁兵器論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

 有為非皮鐡量罪稍輕坐同禁兵器理為適

 中

造未成者減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

百餘非全成者勿論

 䟽議曰造未成者謂從上禁兵器以下未成

 者各減私造罪二等謂甲三領弩五張以上

 縱更多有各止處徒三年即私有甲弩非全

 成者謂不堪着用又非私造杖一百餘非全

 成者勿論謂甲弩之外所有禁兵器非全成

 者皆不坐既是禁兵器雖不合罪亦須送官

諸役功力有所採取而不任用者計所欠庸坐

𧷢論減一等

 䟽議曰謂官役功力若採藥或取材之類而

 不任用者若全不任用須計全庸若少不任

 用凖其欠庸併倍坐𧷢論減一等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壊備慮不謹而誤殺人

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

 䟽議曰謂有所繕造營作及有所毀壊崩撤

 之類不先備慮謹慎而誤殺人者徒一年半

 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或由工匠指撝或

 是主司處分各以所由為罪明無連坐之法

 律既但稱殺人即明傷者無罪

諸應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剰者一人笞四

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滿

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各坐其所由

 䟽議曰差遣之法謂先冨強後貧弱先多丁

 後少丁凢丁分畨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

 貧單身閑月之類違此不平及令人數欠剰

 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

 丁夫在役謂在役之人日滿不放者一日笞

 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云各坐其

 所由謂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無連坐之

 法

𬒳差充丁夫雜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

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將領主司加一等

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將領者將領者獨

餘條將領稽留者準此

 䟽議曰丁夫雜匠𬒳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

 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將領主司加一等主司謂親領監當者

 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

 人稽留者各加三等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

 等罪止徒二年其將領主司亦加一等若由

 將領主司稽留丁夫雜匠防人不合得罪唯

 罪將領之人故云將領者獨坐注云餘條將

 領主司準此餘條謂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

 司將領本條無將領罪名事由將領者皆將

 領者獨坐

諸丁夫雜匠在役而監當官司私使及主司於

職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計庸準盜論即私使

兵防出城鎮者加一等

 䟽議曰丁夫雜匠見在官役役限之內而監

 當官司私役使及主司謂應判署及親監當

 兵防之人於職掌之所私使各計庸凖盜論

 謂從丁夫以下各計私使之庸凖盜論即雜

 使計庸不滿尺者從盜不得財笞五十兵防

 並據城隍內使者若私使出城鎮加罪一等

 謂計庸加凖盜論罪一等即強使者依職制律

 強者加二等餘條強者準此若強使兵防出

 城者即亦於本罪加一等上累加雖稱丁夫

 雜匠及兵防非在役限內而使者丁夫雜匠

 依上條日滿不放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兵防從代到不放一日杖九十三日

 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計庸重者若見是監

 臨官依役使監臨之罪其非本部官者依不

 應得為從輕笞四十庸多得罪重者依職制

 律去官而受舊官屬士庶饋與若乞取借貸

 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非監臨官私使亦於

 準盜論上減三等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