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十三五」時期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關於「十三五」時期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
教發[2017]3號
2017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以下簡稱《教育十三五規劃》),加快建設高等教育強國,提高高等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現就「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把握高等學校設置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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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所面臨新的形勢主要是,高等教育將從大眾化階段向普及化階段邁進,同時又呈現出高等教育學齡人口數量總體下行、局部上升的不均衡態勢,需要高等教育的類型更加多樣,質量更加提高,布局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迫切需要高等教育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在產業轉型升級的進程中發揮引領和支撐作用;實力雄厚的社會資本對舉辦高等教育的支撐能力明顯增強,急需在引導社會力量進入高等教育,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上做好制度設計與政策保障。

  高等學校設置工作還存在需要改進的問題主要是,國家層面需要完善分類設置標準的頂層設計,在做好高等學校設置事前審批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評價;一些地方對高等學校設置規劃論證較為粗放,對存量高等學校與增量高等學校的綜合分析不夠深入,缺乏增強存量高等學校辦學實力、提高辦學水平的有力舉措,在增設高等學校類型和數量方面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財政支撐能力之間銜接力度有待加強,規劃執行的嚴肅性有待提高;一些高等學校定位不清,熱衷於層次提升或更名,盲目增設學科專業,辦學特色弱化,同質化傾向明顯。

  二、「十三五」時期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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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為主題,以優化高等教育結構為主線,以人才培養定位為基礎建立高等教育分類體系,研究探索分類設置制度,引導高等學校科學定位、各安其位、內涵發展、辦出特色,全面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整體水平。

  (二)基本原則

  ——科學規劃,分類發展。依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目標,統籌好規模與結構、需求與條件、存量與增量的關係。探索建立高等教育分類體系,推動高等學校多樣化辦學、特色化發展。

  ——優化存量,做優增量。深入分析存量高等教育資源的總量、結構和條件,在推動存量高等學校結構調整和質量提升的前提下,根據優化結構、補充短板的原則科學制定增量高等學校設置方案,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辦學實力和整體水平。

  ——省級統籌,分區指導。完善兩級管理、以省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體制,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在推動高等教育分類管理和投入保障等方面的責任。教育部將根據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財政能力等差異因素,加強分區指導,推動高等教育協調發展。

  ——公開透明,規範嚴格。大力加強高等學校設置全過程信息公開,保障有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完善政府監管和社會評價機制,推進監管和評價結果公開。嚴格執行高等學校設置的程序和標準,確保高等學校設置工作公平公正。

  三、科學編制「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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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要把編制「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作為提升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科學安排好「十三五」高等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和變更等相關事項。一是要做好規劃銜接,上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教育規劃綱要》《教育事業十三五規劃》相銜接,下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規劃、各部門專項規劃相銜接,切實把國家和區域重大規劃明確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各個環節上來。二是要注重系統研究。對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對產業結構、人才需求結構等因素的系統分析,圍繞着本地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總體布局,全面梳理本地區高等教育資源總量和結構,提出提升存量高等學校辦學實力和水平的具體措施以及增設高等學校的具體方案,通過規劃的實施推動高等教育整體實力的提升。三是要加強部門協同。注重與編制、發改、財政、人社、工信等相關部門間的聯動,切實統籌好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發展需求與實際支撐能力之間的關係,為「十三五」時期高等學校設置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四、把優化存量高等教育資源擺在「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首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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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索構建高等教育分類體系。以人才培養定位為基礎,我國高等教育總體上可分為研究型、應用型和職業技能型三大類型。研究型高等學校主要以培養學術研究的創新型人才為主,開展理論研究與創新,學位授予層次覆蓋學士、碩士和博士,且研究生培養占較大比重。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從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本科以上層次應用型人才培養,並從事社會發展與科技應用等方面的研究。職業技能型高等學校主要從事生產管理服務一線的專科層次技能型人才培養,並積極開展或參與技術服務及技能應用型改革與創新。各地要結合國家高等教育分類體系框架和本地區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實際,因地制宜地構建符合本地省(區、市)情和發展需要的高等教育分類體系,積極探索建立不同類型高等學校的撥款標準、質量評估、人事管理、監測評價等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資源配置和政策引導作用,逐步形成不同類型高等學校之間各安其位、相互協調,同類型高等學校之間有序競爭、爭創一流的發展格局。

  (二)各地要依據高等教育分類體系,對接區域產業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對人才的需求,合理確定高等教育層次結構,逐校明確存量高等學校的辦學定位、服務面向和學科專業布局。堅決糾正部分高等學校貪大求全,為了更名、升格盲目向綜合性、多科性發展的傾向,嚴格依據標準審批「學院」更名「大學」,切實引導存量高等學校把精力和資源用於特色學科專業建設與內涵發展上來。「十三五」時期,繼續堅持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高等職業學校,也不與高等職業學校合併;高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本科學校,不與本科學校合併,也不更名為高等專科學校的基本政策,努力建成一批高水平的職業學校和骨幹專業。對於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發展急需提升其辦學層次,且學科專業設置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民辦高職院校,可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設置標準要求審批設置民辦本科學校。推動具備條件的普通本科學校向應用型轉變,將辦學思路真正轉到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上來,把辦學定位轉到培養應用型和技術技能型人才上來,把辦學模式轉到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上來。

  (三)各地要根據存量高等學校的經費投入、辦學條件、學生就業等因素,逐校核定辦學規模。引導高等學校逐步削減就業率較低、社會需求不足的學科專業招生規模。加大監管力度,探索建立高等學校動態調整機制。對於辦學條件不達標、經費支撐能力不足的高等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逾期仍然不能改正的,要採取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的措施乃至在保障平穩前提下依法報審批機關撤銷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學校資產和人員。教育部將組織第三方對存量高等學校特別是新建本科學校的辦學條件、財務狀況和內涵建設等情況開展監測評價。

  (四)各地要系統梳理區域內獨立設置舉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基本情況,區分不同情況分門別類地逐步加以調整優化。對於停招多年、已經沒有在校生的,須商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在確保平穩前提下逐步撤銷。對於個別科類特殊、在當地高等教育資源的結構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補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單獨改制為普通高等學校特別是高等職業學校。對於開展學歷教育條件不足,在開展非學歷教育又有一定基礎的,可根據當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轉為非學歷繼續教育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廣播電視大學,按照開放大學辦學模式和要求進行建設和改革試點,服務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

  (五)對布局合理,條件具備,辦學行為規範的獨立學院,鼓勵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程序,申請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本科學校。

  五、確保新增高等教育資源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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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科學研究修訂高等學校分類設置標準,把好新設高等學校的質量關。教育部按照以人才培養定位為基礎的高等教育分類體系,根據不同類型高等學校的辦學特點,研究修訂高等學校分類設置標準,圍繞高等教育質量提升的核心目標,根據發展需要適度調整和提高部分設置條件。發揮設置標準的政策引導和資源配置的作用,推動新設高等學校定位清晰、特色鮮明,高起點辦學。

  (二)適應經濟新常態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需要,對接國家「一帶一路」戰略、《中國製造2025》製造業強國戰略、脫貧攻堅戰、京津冀協同發展、西部大開發等國家重大區域戰略和產業戰略,支持確有需求、現有高等學校培養能力不足同時又確有支撐與保障能力的地區新設高水平應用型高等學校。新增高等教育資源向新的城鎮化地區、產業集聚區、邊境城市延伸。對接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學科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在相關學科領域開展前沿性基礎研究,着力培養高層次拔尖創新型、複合型人才。

  (三)積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推進民辦高等學校體制改革,加強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分類管理,對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給予政策傾斜。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應納入當地高等教育布局總體規劃,並須符合三個方面基本要求:一是舉辦者具有明確的教育理念、辦學思想和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定位清晰。二是舉辦者能夠提供充足資金來源和保障,保障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和運行經費。三是學校具備高水平的師資隊伍,特別是數量合理、結構優化的專任教師隊伍。

  (四)各地要緊扣質量提升的主題和結構優化的主線,切實指導擬新設高等學校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逐校明確辦學定位、服務面向、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關鍵事項,在有序推進新設高等學校規劃建設的同時,作為部省兩級監管新設高等學校發展情況的基本依據。

  (五)申請舉辦中外合作機構的審批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現行辦法執行。

  六、完善高等學校設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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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設置規劃約束制度。「十三五」時期,要堅持高等學校設置規劃的嚴肅性,年度高等學校設置工作,包括高等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和變更等相關事項,均須嚴格按照規劃有序實施,未納入設置規劃的高等學校原則上不予受理。各地如因發展需要確需對高等學校設置規劃修改完善的,可在「十三五」中期經規劃中期評估後對高等學校設置規劃進行一次中期調整,但必須完整履行規劃編制的基本程序。

  (二)完善專家決策諮詢制度。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委)是教育部的諮詢機構,為教育部提供高等學校設置的決策諮詢意見。「十三五」時期,要組建第七屆高評委,遴選一批原則性強、業務精湛的高等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進入高評委,不斷優化專家隊伍結構。進一步完善高評委工作機制,修訂高評委章程和工作細則,加強高評委組織機制建設。組織高評委專家開展高等學校設置領域的政策研究與交流,不斷增強高評委專家業務能力建設,為「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三)完善本科學校審批制度。「十三五」時期,全國不分區域和辦學體制,教育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普通本科學校的設置申請。有關省(區、市)須就擬設置本科學校是否符合「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辦學條件是否達到設置標準等事項進行預審,並於9月30日前提交申請,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接到設置申請後,教育部啟動形式審查程序,納入各地「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且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者,經公示後進入高評委專家考察和評議環節。高評委將對照「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設置標準等對擬設置本科學校進行考察和評議,評議結果報經教育部黨組審定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辦理批准文件。建立懲戒機制,對在審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高等學校,「十三五」時期將取消其設置申請資格,並予以公開通報。

  (四)完善專科學校備案制度。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審批設置專科層次高等學校後,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向教育部提交備案文件,辦理備案工作。備案文件應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有關高等學校的基本情況,以及學校建校基礎、辦學條件、所在地、辦學體制和舉辦者等基本信息,並提供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有關高等學校的批文。教育部對照高等學校設置規劃、專科層次高等學校設置標準、高等學校名稱使用有關規定、高等學校設置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公布有關高等學校名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建議有關省(區、市)予以改正。對備案工作中發現的省級人民政府違規審批等突出問題,教育部將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五)強化信息公開制度。各地須在當地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年度擬設置高等學校名單及辦學條件等相關信息。教育部將在官方網站上主動公開高等學校設置標準、高等學校審批事項服務指南,擬批准設立高等學校的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探索建立對新建高等學校的過程監測與評價制度。「十三五」時期,教育部將會同各地對「十二五」時期新設本科學校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執行情況,特別是辦學定位、經費保障、師資隊伍和學科專業情況等開展監測評價,並將監測評價結果作為調控各地高等學校設置節奏的重要依據。

  各地要加強「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編制工作的領導,確保「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有序開展,穩妥實施。規劃編制期間,須廣泛徵求各方意見,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教育部將為各地編制規劃提供政策指導和數據支持服務。本《意見》印發後3個月內,各地應完成「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草案編制工作。教育部將組織高評委專家,對各地規劃草案逐一溝通評議並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後的規劃正式文本,於2017年6月底前由省級人民政府報教育部備案,作為「十三五」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基本依據。 

  教育部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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