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信訪工作規定(2007年修訂)》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信訪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信訪工作規定(2007年修訂)》的通知
教辦〔2007〕6號
2007年6月7日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信訪工作,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信訪條例》,我部重新修訂了《教育信訪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教育信訪工作規定(2007年修訂)

教 育 部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教育信訪工作規定
(2007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保障師生員工和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規範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精神,結合教育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教育信訪事項,是指教職員工、學生、家長或其他組織和個人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教育部門(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下同)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按規定和職權範圍需要由教育部門處理的事項。

  第三條 教育信訪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努力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應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主要領導是本單位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對重要信訪事項要親自推動解決。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堅持親自批閱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二章 信訪人

編輯

  第五條 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教育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教職員工、學生、家長或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 信訪人在進行信訪活動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應依法、如實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七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向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時,應到教育部門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並按照分級受理的原則逐級進行。反映問題完畢後,應按要求儘快離開接待場所。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走訪人員的食宿、往返路費等費用自理。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

編輯

  第八條 各級教育信訪部門和信訪幹部代表本級教育部門和領導受理信訪事項。

  第九條 教育信訪工作應在教育部黨組的領導下開展。教育部由一名部領導分管信訪工作,教育部辦公廳主管信訪工作,並設立教育部信訪辦公室,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第十條 教育部機關各司局和直屬各事業單位,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負責受理信訪事項。

  第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直屬各高校,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設置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負責信訪工作。

  第十二條 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承擔信訪工作任務的機構或部門,並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負責處理信訪事項。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大對信訪工作的投入,建設好信訪接待場所,逐步改善信訪部門的辦公條件,要把信訪工作各項辦公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

  信訪接待場所應具備衛生、辦公和接待條件,要有安全保護設施。

第四章 信訪工作職責

編輯

  第十四條 教育部信訪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協助教育部領導指導、檢查、督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

  (二)承辦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部門之間涉及教育工作的信訪問題以及應由教育部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

  (三)負責向下級教育部門交辦、轉辦信訪事項,並檢查、協調、督促信訪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受理到教育部機關的信訪事項;

  (五)對部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不服,提出複查(覆核)的,進行複查(覆核);

  (六)綜合分析帶有傾向性、苗頭性和政策性的信訪問題,對重大信訪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履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建議的職責;

  (七)定期匯總並通報教育系統信訪工作情況,及時向領導反映重要信訪信息;

  (八)組織開展信訪工作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總結和推廣教育系統信訪先進經驗和先進事跡。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信訪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部黨組和省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負責協調、指導、檢查、督促本地區本系統信訪工作,幫助所屬單位和部門加強信訪工作,組織開展信訪工作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

  (三)受理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受理到本部門的信訪事項;

  (四)對所屬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不服,提出複查(覆核)的,進行複查(覆核);

  (五)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上訪事件,協助配合上級機關處理好赴省進京上訪問題;

  (六)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區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及時上報重要信訪信息。

  第十六條 部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信訪工作職責,參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信訪工作職責執行。

第五章 信訪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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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幹部隊伍建設,要選派政治堅定、紀律嚴明、辦事公道、作風優良、熟悉政策法規、具備豐富群眾工作經驗和較強社會管理能力的幹部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大信訪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對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的,要予以重用;對長期從事信訪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要積極為信訪幹部提供各種學習和培訓的機會,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關心信訪幹部,切實解決信訪幹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信訪幹部應享受崗位健康津貼,津貼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信訪幹部要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思想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發揚務實作風,紮實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信訪幹部職責:

  (一)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盡職盡責;

  (三)對群眾滿懷感情,熱情接待,文明禮貌,周到服務;

  (四)耐心傾聽意見,答覆問題明確,處理問題及時到位。


  第二十一條 對信訪幹部不履行職責,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給工作造成損失的;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人材料的;泄露國家機密和工作機密,將控告、檢舉材料轉給或者透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的;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其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信訪問題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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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信訪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受理信訪問題,屬本部門職責範圍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轉辦或交辦。

  第二十三條 對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政策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緊解決;對群眾要求合理,但政策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要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規;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進行說服教育、積極引導。要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不能突破政策法規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上級機關交辦的或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各級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上級交辦的要報送結果)。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上級機關和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原承辦單位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單位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覆核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工作細則。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以教辦〔2004〕15號文件印發的《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育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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