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基本標準》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基本標準》的通知
教體藝[2014]4號
2014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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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基本標準》(以下簡稱《基本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標準》是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評估、檢查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依據,凡是達不到《基本標準》要求、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學校,在「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中不得評為合格等級,各省(區、市)不得批准其為高水平運動隊建設學校。

各高等學校要充分認識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把體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和規範管理,認真落實《基本標準》。

教育部將適時組織開展面向所有高校的《基本標準》達標工作專項評估、檢查,凡不達標的學校,將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高水平運動隊建設學校停止招收運動隊新生。

請將此件轉發至所屬高校。

教育部
2014年6月11日


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基本標準

編輯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切實提高高校學生體質健康水平,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於普通本科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的體育工作。

一、體育工作規劃與發展

編輯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服務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將學校體育納入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各項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教育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各項要求。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使學生掌握科學鍛煉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學會至少兩項終身受益的體育鍛煉項目,養成良好鍛煉習慣。挖掘學校體育在學生道德教育、智力發展、身心健康、審美素養和健康生活方式形成中的多元育人功能,有計劃、有制度、有保障地促進學校體育與德育、智育、美育有機融合,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2.統籌規劃學校體育發展,把增強學生體質和促進學生健康作為學校教育的基本目標之一和重要工作內容,納入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全面發揮體育在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制訂陽光體育運動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具體任務、保障措施和責任分工,並落實各項工作。

3.設置體育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幹部、教師和工作人員,並賦予其統籌開展學校體育工作的各項管理職能。實行學校領導分管負責制(或體育工作委員會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體育工作專題會議,有針對性地解決實際問題。學校各有關部門積極協同配合,合理分工,明確人員,落實責任。

4.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管理,在學校體育改革發展、教育教學、教研科研、競賽活動、社會服務等各項工作領域制訂規範文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過程監測。建立科學規範的學校體育工作評價機制,並納入綜合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評價體系。

二、體育課程設置與實施

編輯

5.嚴格執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必須為一、二年級本科學生開設不少於144學時(專科生不少於108學時)的體育必修課,每周安排體育課不少於2學時,每學時不少於45分鐘。為其他年級學生和研究生開設體育選修課,選修課成績計入學生學分。每節體育課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人。

6.深入推進課程改革,合理安排教學內容,開設不少於15門的體育項目。每節體育課須保證一定的運動強度,其中提高學生心肺功能的鍛煉內容不得少於30%;要將反映學生心肺功能的素質鍛煉項目作為考試內容,考試分數的權重不得少於30%。

7.創新教育教學方式,指導學生科學鍛煉,增強體育教學的吸引力、特色性和實效性。建立體育教研、科研製度,形成高水平研究團隊,多渠道開展以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教學質量、課餘訓練、體育文化水平等為目標的戰略性、前瞻性、應用性項目研究,帶動學校體育工作整體水平提高。

三、課外體育活動與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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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將課外體育活動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加強保障。面向全體學生設置多樣化、可選擇、有實效的鍛煉項目,組織學生每周至少參加三次課外體育鍛煉,切實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

9.學校每年組織春、秋季綜合性學生運動會(或體育文化節),設置學生喜聞樂見、易於參與的競技性、健身性和民族性體育項目,參與運動會的學生達到50%以上。經常組織校內體育比賽,支持院系、專業或班級學生開展體育競賽和交流等活動。

10.注重培養學生體育特長,有效發揮體育特長生和學生體育骨幹的示範作用,組建學生體育運動隊,科學開展課餘訓練,組織學生參加教育和體育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

11.加強校園體育文化建設,促進中華優秀體育文化傳承創新。學校成立不少於20個學生體育社團,採取鼓勵和支持措施定期開展活動,形成良好的校園體育傳統和特色。開展對外體育交流與合作。通過校報、公告欄和校園網等形式,定期通報學生體育活動情況,傳播健康理念。

12.因地制宜開展社會服務。支持體育教師適度參與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的組織、裁判等社會實踐工作。鼓勵體育教師指導中小學體育教學、訓練和參與社區健身輔導等公益活動。支持學校師生為政府及社會舉辦的體育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四、學生體質監測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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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測試中心,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完善工作條件,每年對所有學生進行體質健康測試,測試成績向學生反饋,並將測試結果經教育部門審核後上報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形成本校學生體質健康年度報告。及時在校內公布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總體結果。

14.建立健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管理制度,學生測試成績列入學生檔案,作為對學生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畢業時,學生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結業處理(因病或殘疾學生,憑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可准予畢業)。畢業年級學生測試成績及格率須達95%以上。

15.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衡量學校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將體質健康狀況、體育課成績、參與體育活動等情況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

16.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分析和研判機制,根據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制定干預措施,視情況採取分類教學、個別輔導等必要措施,指導學生有針對性地進行體育鍛煉,切實改進體育工作,提高全體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五、基礎能力建設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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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健全學校體育保障機制,學校體育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並與學校教育事業經費同步增長。加強學校體育活動的安全教育、傷害預防和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校園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妥善處置傷害事件。

18.根據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訓練競賽和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等工作需要,合理配備體育教師。體育教師年齡、專業、學歷和職稱結構合理,健全體育教師職稱評定、學術評價、崗位聘任和學習進修等制度。

19.將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訓練競賽和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等工作納入教師工作量,保證體育教師與其他學科(專業)教師工作量的計算標準一致,實行同工同酬。

20.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等符合國家配備、安全和質量標準,完善配備、管理、使用等規章制度,基本滿足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的需求。定時維護體育場館、設施,及時更新、添置易耗、易損體育器材。體育場館、設施在課餘和節假日向學生免費或優惠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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