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
教學〔2014〕11號
2014年8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4年8月24日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向高等學校、學生和社會提供便捷、客觀、權威的學籍、學歷信息查詢、驗證及認證服務,保護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高等學校(含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學歷文憑資格的公辦、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開放大學)和經批准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高等學校或學校)按國家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取得的學籍、獲得的學歷證書(含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的畢業證書)進行在線審核、電子標註、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高等學校學歷教育學生(含預科、專科、本科學生,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基礎培訓階段研究生,碩士、博士研究生;華僑學生,來自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學生以及國際學生)均須進行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在校生學年電子註冊、畢(結)業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以高等學校為主體,由高等學校對符合國家規定、依法錄取的學生學籍、畢(結)業生學歷證書進行電子註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註冊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信息查詢的唯一網站。

第六條 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學信網的運行與管理,承擔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的技術保障、日常維護和網上查詢、驗證、認證等服務工作,獨立承擔因查詢、驗證及認證工作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接受教育部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二章 學籍電子註冊

編輯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機構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審核考生錄取數據,將審核通過的數據報送教育部匯總覆核後作為高等學校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和學籍電子註冊(以下簡稱學籍註冊)的依據。

第八條 高等學校對報到新生進行錄取、入學資格複查,對複查合格的學生予以學籍註冊,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對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予以標註。

少數民族預科生和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基礎培訓階段研究生的資格複查由招生學校負責。預科培養和骨幹計劃基礎培訓的預科學籍標註由培養培訓學校負責。預科培養培訓結業後轉入招生學校,由招生學校進行新生資格複查和學籍註冊。其他預科生由招生學校負責。

普通高校學生(含專科、本科、碩士、博士、專科起點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等)在同一學習時段,只註冊一個普通全日制學籍。跨校聯合培養學生,在錄取學校進行學籍註冊。

第九條 按照特殊政策錄取的學生應標註其錄取類型。如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含免費醫學、免費師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扶貧計劃等本科生,強軍計劃、援藏計劃、少數民族骨幹計劃等研究生)、定向生、國防生、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生等。

第十條 學校在學籍註冊中發現錄取數據有誤或缺失的,由學校向省級招生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招生部門核實後將修改意見或補充錄取數據報教育部,並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學校。

第十一條 學籍註冊後,學校應告知學生及時查詢。學生可登錄學信網實名註冊後查詢、核實本人身份信息和學籍註冊信息。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從學生入學次年起至畢業,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學年電子註冊(以下簡稱學年註冊)。學年註冊包括在校生新學年註冊(含註冊學籍、暫緩註冊等)和上學年學籍變動(含留級、降級、跳級、休學、復學、轉學、轉專業、保留學籍等)、學籍記載(含學業考試情況、社會實踐情況、獎懲情況等)、學籍註銷(含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死亡等)以及學生取得的其他證書(含肄業證書、學習證明等)的標註。實行學分制的學校無需標註留級、降級、跳級情況。

第十三條 學年註冊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完成。學籍註銷應在學籍處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學生離校後學信網將學生的身份信息、學籍註冊信息、學年註冊信息作為學籍檔案保存。

第三章 學歷電子註冊

編輯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應進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以下簡稱學歷註冊)。學歷註冊證書分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兩種。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只能為取得本校學籍並進行學籍註冊的學生頒發並註冊一份學歷證書。學生畢(結)業離校時,學校應頒發畢(結)業證書並完成學歷註冊。學生獲得的輔修專業證書,應標註在主修學歷證書註冊信息中。

第十七條 學歷註冊信息應與學歷證書內容保持一致。學歷註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學制、畢(結)業、學習形式;學校名稱、校(院)長姓名及證書編號。

學校應完整填報學歷註冊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網上查詢。

第十八條 學歷證書發證日期應與學生畢業日期一致,發證日期即是學歷註冊提供網上查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的,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學歷註冊並提供網上查詢後,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註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註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修改。

學歷證書遺失的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並在學歷註冊信息中標註。

第四章 查詢及認證

編輯

第二十條 就業指導中心依據覆核備案的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信息,建立全國高等教育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數據庫,為學生和社會提供查詢、驗證和認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可免費查詢本人身份信息、學籍註冊信息、學年註冊信息和學歷註冊信息,也可查詢本人學籍檔案。社會其他部門及個人可依據學生提供的相關信息對學生身份信息、學籍註冊信息、學年註冊信息、學歷註冊信息和學生學籍檔案進行查詢、驗證。

第二十二條 依據全國高等教育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數據庫及相關證明材料,就業指導中心可提供認證服務,對申請人申請認證的學歷證書或學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認定。認證服務以申請人自願原則進行。

第五章 監管與責任

編輯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應重視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工作,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強化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就業指導中心的採集、錄入及管理服務人員應嚴格按照工作權限規範管理和服務,數據註冊、標註、修改等應專人操作,嚴格遵守崗位制度、認真履行工作程序,確保數據註冊及時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依法正確採集、管理和使用學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發學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入學的學生,學校不得為其註冊學籍和學歷,已經註冊的應予以註銷。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以虛假信息註冊學籍學歷的;

(二)因密鑰、密碼管理不善造成學生信息違規變更的;

(三)泄漏或將學生信息用於非法目的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編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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