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轉設為燕京理工學院的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關於同意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轉設為燕京理工學院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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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轉設為燕京理工學院的函》(冀政函〔2012〕122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和《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六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轉設為燕京理工學院,學校代碼為13895;同時撤銷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的建制。燕京理工學院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一併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該校辦學《章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燕京理工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20000人。
四、學校現有專業結構的調整和新專業的增設,應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
五、北京化工大學與北京北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北京化工大學與北京北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終止合作舉辦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及善後事宜協議書》,請認真履行,逐項實施到位,以保證過渡期內學校平穩、健康發展。我部將對落實情況和結果進行複查。
六、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圍繞服務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重點培養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為河北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3年4月18日
- 附件:燕京理工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燕京理工學院
簡 稱:燕京理工
英文名稱: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學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迎賓北路45號,郵編065201。
第三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學校宗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教學為中心,以育人為根本,創新機制,提高質量,辦出特色,培養面向基層、基礎知識紮實、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人才。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開展國內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辦學層次和形式: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學制四年,面向全國招生。
辦學規模:學院根據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辦學規模控制在20000人以內。
第六條 學科門類:以理工為主,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法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七條 學院的舉辦者為北京北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學院接受河北省教育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學院是公益性非營利機構,學院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編輯第九條 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理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條 學院理事會構成:
學院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校外專家和教職工代表等7-11人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學院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
理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學院理事會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副院長及中層正職管理人員;
(二)審定、修改學院章程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制定學院規章制度和理事會章程;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批准由院長提出的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學院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院理事會議事規則:
學院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時。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其指定的人員應於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第三人代為出席,委託 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一般事項,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做最後決定;重大事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學院理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名。理事對同意決定的事項承擔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及紀要由理事長指定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四條 理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院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五條 理事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學院簽署或授權院長簽署經理事會同意或決定的有關文件;
(四)學院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六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獨立行使對理事會成員及院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監事由出資人代表和教職工代表共3人組成,其中出資人代表1人,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教職工代表2人,由學院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學院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財務;
(二)對理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理事會成員、學院領導執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其它職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實行多數通過原則、一人一票原則。
第十九條 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院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70歲。
第二十條 院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的學院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出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人員編制和工資標準,經理事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除外)方案,制定學院工作人員獎懲辦法,經理事會決定後組織實施;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研、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學院理事會授權的其它管理職權。
院長通過院長辦公會議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副院長3-5人。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燕京理工學院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在學院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二)參與學院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在依法辦學和規範辦學中起監督作用,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在辦學方向、教育改革與發展中起保證作用;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群眾組織;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組成。
學院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院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研規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院、教務處和二級學院主管領導以及專業教授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院主管領導和學科專家、專業教授組成。
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院的學科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方案、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條件建設、教學質量監控、教學管理以及教學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等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年至少召 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議學院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和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
(三)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方案和其它重要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教職工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應經 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學院依據有關規定鼓勵、支持學生組建共青團、學生會及學生社團組織,學院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章 學生
編輯第三十一條 學院嚴格按照國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凡按規定錄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轉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
第三十二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者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的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選擇輔修專業、選修課程;
(三)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四)經濟困難的學生享受助困制度提供的必要幫助;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學院為學生提供的就業指導和服務;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它費用;
(四)遵守學院學業考核管理規定;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編輯第三十六條 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聘任教師。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院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第三十七條 學院與聘用教師、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學院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三十八條 學院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院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三十九條 學院建立並實行教師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與解聘、職務與工資調整、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院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依據學院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據學院規定予以處分。
第四十條 學院從社會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及聘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編輯第四十一條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學工作,其它各項工作的開展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為原則。
第四十三條 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要求開展教學。
第四十四條 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教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四十五條 學院積極吸納社會資源,通過技術合作、科學研究等多種方式,共建實訓基地,創新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和模式,同時履行服務社會的職能。
第四十六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和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編輯第四十七條 學院註冊資金1.2億元,舉辦者投入的還有土地、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第四十八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學院擁有自有產權的土地1,859.82畝,校舍建築面積615,667.15平方米,教學科研設備總值10,637.69萬元,紙質圖書164.31萬冊,電子 讀物100萬冊,電子期刊14,462種。
截至2012年10月31日,學院淨資產96703.1萬元,負債率5.36%;舉辦者辦學投入46721.5萬元,累計學費收入113770.53萬元。學校資產中沒有北京化工大學及地方政府等實體投入的國有資產。
第四十九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它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收取的學費等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捐贈;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收取學費。收費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公示後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院辦學積累主要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淨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五十四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它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向學院理事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 學院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編輯第五十六條 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院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院變更名稱、地點、層次、類別、院長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審批機關核准、備案。
第五十七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辦學: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八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九條 學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的受教育者學費、住宿費和其它費用;
(二)應發的教職工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它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包括校舍、場地等,在審批機關的監督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學院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第八章 附則
編輯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理事會審查確定,經審批機關核准後生效,以學院名義向社會公布。
本章程的修訂,由理事會提出修訂議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燕京理工學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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