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保定科技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科技學院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同意在保定科技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科技學院的通知
教發函[2011]96號
2011年4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將保定科技職業學院升格為河北科技學院的函》(冀政函〔2010〕121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五屆五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保定科技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科技學院,學校代碼為13391;同時,撤銷保定科技職業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河北科技學院章程》(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河北科技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6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置本科專業3個,即汽車服務工程、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會計學。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性人才,為河北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件:河北科技學院章程.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北科技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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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規範學院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和綜合辦學實力,促進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校名、舉辦者及校址

學校名稱:河北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舉辦者:保定賀陽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學校地址:保定市南二環路1956號

第三條 辦學類型

河北科技學院為全日制民辦本科高等學校。

第四條 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一切活動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評估和審計。

第五條 學院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第六條 學院性質為非營利公益性機構,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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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辦學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立足河北,面向華北,積極為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堅持育人為本,和諧發展,培養高水平應用型專門人才;實施特色立校、質量強校,把學院建設成為一所以工學科為主,工、理、管、經協調發展的民辦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規模

學院注重內涵發展,控制適當規模,在校生規模逐步穩定在6000人,其中本科生不少於5000人。

第九條 辦學層次

由本、專科教育並存,逐步過渡到以本科教育為主,兼有高職高專教育;重視並開拓發展國際合作教育。

第十條 辦學形式

學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施行全日制本、專科教育,本科學制四年,專科學制三年。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發布。學院法人對學院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學科門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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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院以工學科為主,工、理、管、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學院主要學科門類為工學、管理學,同時涉及理學、經濟學、文學學科。

第十三條 學院應逐步開設本科專業不少於20個,高等專科專業不少於18個。

第四章 學院財務、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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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學院的經濟來源:

(一)投資者出資;

(二)學院依法收取的學宿費收入;

(三)貸款;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投資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五條 學院資產由保定賀陽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投入,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4.59億元,其中投資者投入4.39億元,辦學積累0.2億元;過戶到學院名下的土地617.2畝,房產建築面積16.65萬平方米。

第十六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計會計賬簿,進行規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八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並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年度辦學結餘的30%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時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一條 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要安排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五章 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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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為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院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實黨務幹部和思想政治隊伍,建立健全維護學院穩定的工作體系。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立工會、教代會,維護教職工的合法利益。

學院執行政府督導制度,接受督導員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學院設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分別負責教師職務的評審、學位點申報與學生學位授予的審定、學院發展中重大教學科研問題的研究等。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5人或7人組成,其中包括:舉辦方2-3人、院長1人、教職工代表1-2人、專家1人。董事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屆董事由舉辦方推選,以後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出資方擔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權力與義務、董事會的職權及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董事會章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指定一名董事會成員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參加會議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

(三)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參加會議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

3.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做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紀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員代為出席進行表決。委託書應當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三十條 學院設院長。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 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執行經董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計劃、財務預算;

(三)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五)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六章 教師和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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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學院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定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院依法按照聘用合同規定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院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院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院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晉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院成立工會組織及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學院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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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學院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院根據法律法規、教育行政部門及學院的有關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範的學生,學院根據法律法規、教育行政部門及學院的有關獎懲規定,予以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可以根據有關學生校內申訴等規定提出申訴或訴訟。

第八章 教育教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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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學院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努力提高辦學水平。

第四十一條 學院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善人才培養方案,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三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四十四條 學院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九章 學院的變更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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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核算後,明確變更舉辦者雙方和學院資金,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學院變更名稱、層次、類別、院長,或辦學期限屆滿申請續辦,應當報審批機關核准,向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向民政部門申請 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學院的合併、分立,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在進行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向民政部門辦理註冊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學院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五十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一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院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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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學院修改章程,須董事會2/3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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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自學院成立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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