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工程技術學院的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同意在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工程技術學院的函 教發函[2014]120號 2014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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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商請設立河北城市學院的函》(冀政函〔2013〕121號)和《河北省教育廳關於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升格為民辦本科高校校名的請示》(冀教發〔2014〕16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六屆三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工程技術學院,學校標識碼為4113012796;同時撤銷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的建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河北工程技術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辦學定位於應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8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置本科專業5個,即土木工程、建築學、通信工程、工程管理、電子商務(授工學學士學位)。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結合優化區域高等教育結構布局的需要,引導學校按照辦學定位,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加強學校發展戰略規劃研究,加強內涵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培養社會需要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學生就業率,促進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為河北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更大貢獻。
附件:河北工程技術學院章程.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5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院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河北工程技術學院。
學院法定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宮北路11號。
第三條 學院是由李田貴、吳滿財、許順亭三人出資舉辦的、省屬非營利性、全日制民辦本科普通高校。法定代表人李田貴。全日制在校生8000餘人。主要實施以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普通本科學歷教育,兼顧專科生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交流。學院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政策規定,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和專業。
第四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區域產業發展和社會建設服務,培養面向生產服務一線,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和高度社會責任感,理論功底紮實,實踐能力突出,擁有就業創業能力,具備繼續學習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複合型人才。
第五條 學院堅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規範,創新辦學理念、體制、機制和模式,建設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編輯第六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董事會成員由出資者、學院院長、知名學者專家、企業管理者、教職工代表等9人組成,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企管經驗。董事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訂學院章程,制定學院規章制度;
(三)審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教職工編制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董事會成員提議,可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 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院修改章程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董事會召開會議應當做會議記錄,並存檔保管。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同意決定的事項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院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學院簽署或授權有關人員簽署有關文件;
(四)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獨立行使對董事、院長及學院管理的監督權。監事由舉辦者代表和教職工代表共3人組成,其中舉辦者代表1人由舉辦者確定,教職工代表2人由學院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會成員推選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4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院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財務;
(二)對董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董事、院長執行法律、法規或學院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當董事、院長的行為損害學院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院長予以糾正;
(五)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
第十六條 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
院長的任職條件,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十七條 院長對董事會負責。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三)提出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經董事會決定後組織實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方案,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對學院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研、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學院董事會授予的其他管理職權。
第十八條 學院設副院長3-5人。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院長指定的常務副院長代其行使工作職權。
第十九條 學院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教育教學及行政管理工作機構,賦予各工作機構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職責。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和制度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發展教育與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七)督促檢查學院安全穩定工作,依法維護學院安全穩定。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健全共青團組織,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發揮團結教育學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院建立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的具備較高素質的學生管理隊伍。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輔導員總體上按師生比不低於l:200的比例配備,每個班級都配備1名班主任。
第二十三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並在辦學活動中自覺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是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組成的學術審議機構。
學院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院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院成立以教職工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 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學院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和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
(三)審議通過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院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據有關規定鼓勵、支持學生組建共青團、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學院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學生組織機構依據各自章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章 學生
編輯第二十八條 學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入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院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選擇輔修專業,選修課程;
(三)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院學業考核管理規定;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院依法建立助困制度,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三條 學院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按照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學院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的學生,學院按照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院建立學生校內申訴制度。學生對學院給予的處分不服,可以根據校內申訴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三十五條 學院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鼓勵學生到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一線就業。
第三十六條 學院嚴格執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由學院法定代表人負責。未經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未經審批機關審核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編輯第三十七條 學院聘用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八條 學院聘用教師、職工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十九條 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院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確定。
第四十條 學院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五險一金)。
第四十一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聘任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四十二條 學院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四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學、科研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規定予以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院建立並實行教職工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對教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學院從社會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編輯第四十六條 學院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四十七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八條 學院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九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五十條 學院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人文精神培養,注重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五十一條 學院積極吸納社會資源,與外界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共建實訓基地,創新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和模式。
第五十二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和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編輯第五十三條 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為531815088.35元,其中,舉辦者投入301687500元。
第五十四條 學院現擁有土地805.36畝,已建成校舍建築面積26.66萬平方米,教學儀器設備總值6552.95萬元,圖書72萬冊。
第五十五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六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在業務範圍內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按培養成本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物價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並公示。
學院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收取的各項費用按規定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條 學院辦學積累主要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
第五十九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六十一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十二條 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編輯第六十三條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四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六十五條 學院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六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辦學: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合作辦學雙方均同意終止辦學的。
第六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八條 學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受教育者學費、住宿費等其他費用;
(二)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應償還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包括校舍、場地等,在審批機關的監督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 學院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依法享受與公辦學院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在終止時依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依法辦理法人註銷登記,並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編輯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提議、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審批機關核准後生效,並以學院名義向社會公布。
本章程的修訂,由董事會提出修訂議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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