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石家莊外語翻譯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外國語學院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同意在石家莊外語翻譯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河北外國語學院的通知
教發函[2012]39號
2012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正式設立河北外國語學院的函》(冀政函[2011]162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籌建河北外國語學院的通知》(教發廳函〔2011〕43號)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六屆一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石家莊外語翻譯職業學院的基礎上建立河北外國語學院,學院代碼為13402;同時,撤銷石家莊外語翻譯職業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河北外國語學院章程》(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河北外國語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該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該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6000人。

  四、該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置本科專業6個,即英語、俄語、法語、日語、朝鮮語和西班牙語。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對該校的指導,使該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型人才,為河北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件:河北外國語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保障河北外國語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 例》和《河北省民辦教育條 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舉辦者為孫建忠先生,學院為獨立的法人單位,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按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義務。

第二章 學院名稱、地址、性質、層次和主管部門 編輯

  第三條 學院名稱:河北外國語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滙豐西路29號。

  第五條 辦學性質、層次: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學校。

  第六條 學院主管部門:河北省教育廳。

第三章 辦學定位、宗旨 編輯

  第七條 服務面向和發展目標定位:立足河北,輻射環渤海經濟圈,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專業外語人才。構建以文學為主的,管理類、經濟類學科為輔的學科專業體系。

  人才培養模式和目標定位:進一步完善「專業+外語」的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專業基礎紮實,知識面較寬,口語能力較強,富有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以及較強後續發展潛力的應用型本科人才。

  第八條 學院辦學指導思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緊緊圍繞河北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外語人才的需求,走「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的發展道路。以學科建設為龍頭,切實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以制度創新為動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質量與水平;以先進文化為導向,着力營造和諧校園;努力培養具有市場經濟適應能力、競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高級應用型外語人才,為振興河北經濟和推動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章 辦學規模、學科門類設置及教育形式 編輯

  第九條 近期本、專科教育並存,逐漸完成由普通專科教育向普通本科教育過渡。到2020年,發展為以本科教育為主的普通高校。

  第十條 辦學規模:到2016年,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人數穩定在6000人左右,其中本科在校生達到70%左右。

  第十一條 學院學科門類及專業設置:按照《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建設以外國語言文學學科為主的,管理類、經濟類學科為輔的本科學科體系,對現有專科專業進行整合改造,有計劃地增設本科專業。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修業期滿合格者,學院依法頒發本、專科學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畢業生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內部運行機制 編輯

  第十三條 學院實行學院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院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學。

  第十四條 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和專業的設置及教學改革方案、科研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十五條 學院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遵循高等教育及民辦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積極穩妥地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和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六條 學院的決策機構為學院董事會。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黨委書記、院長、教職工代表等組成,董事會成員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董事原則上占總人數的80%以上,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遇到特殊情況時,須經1/3以上董事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董事會職責: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院長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教師系列技術職務或管理系列技術職務;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學業務,有較高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

  (五)為人正派、作風民主、辦事公正;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一條 院長職責:

  學院院長獨立進行教育教學與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制定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三)提出學院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並報董事會批准;

  (四)負責聘任、解聘或獎勵學院工作人員;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二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政治領導核心,其主要職責:貫徹和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負責學院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校園穩定;支持和協助院長做好學院發展規劃、專業設置、師資培養與考核、教學與管理的改革、基本建設、統一戰線等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學院設置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院的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院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院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各類組織應積極發揮團結教育學生的重要作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幫助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編輯

  第二十七條 學院原始投入全部由董事長、院長孫建忠個人出資。截至2011年底,學院總資產4.81億元,其中:舉辦者累計投入資金2.4億元,辦學積累2.41億元。

  第二十八條 學院經費的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學院依法收取的學費收入;

  (三)政府獎勵;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學院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一條 學院的財務制度:

  (一)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會計報告。

  (二)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學院的財務收支嚴格按預算方案實施。預算方案經學院董事會研究同意後,由院長具體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 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

  年度財務預算內支出,由經辦人簽字,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院長批准後報銷;預算外支出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報學院董事會審批。

  第三十三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學院從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經費,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報河北省物價局批准並公示後執行;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報河北省物價局備案並公示後執行。

第七章 學院分立、合併、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編輯

  第三十五條 學院要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六條 本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突發事件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並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院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院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院自完成清算並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條 學院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並予以公告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編輯

  第四十一條 學院董事會有權修改學院章程,但修改章程須在董事會上提出,經2/3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二條 修改章程,須在學院董事會通過的15個工作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章 附 則 編輯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審批機關備案,自河北外國語學院成立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河北外國語學院董事會。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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