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規範高等職業學校名稱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國家語委關於宣布失效一批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止。
教育部關於規範高等職業學校名稱的通知
教發〔1999〕48號
1999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廳,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省人民政府請求授權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問題的復函》(見附件)的精神,針對目前高等職業學校名稱存在不夠規範的問題,諸如「××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大學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現就規範高等職業學校名稱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高等職業學校名稱一般為「××職業技術學院」,可根據所在地、行業門類等因素冠以某些適當的限定詞。

二、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為了開展高等職業教育而設立的二級學院,其名稱應為「××大學職業技術學院」或「××學院職業技術學院」。

各地、各部門應按照上述規定和要求,切實做好現有高等職業學校名稱的規範工作,並防止今後出現不規範的學校名稱。

附件:國辦函〔1999〕26號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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