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創建(2018-2025)和2018年「滿天星」訓練營遴選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創建(2018-2025)和2018年「滿天星」訓練營遴選工作的通知
教體藝廳函〔2018〕17號
2018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

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創建(2018-2025)和

2018年「滿天星」訓練營遴選工作的通知

教體藝廳函〔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11號)、《教育部等6部門關於加快發展青少年校園足球的實施意見》(教體藝〔2015〕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加快推進校園足球的普及,不斷推進和提高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建設的質量和水平,加快推進中國特色青少年校園足球訓練競賽體系和足球後備人才培養體系建設。經研究,決定從2018年起開始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創建(2018—2025)和「滿天星」訓練營遴選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在2014—2017年已創建2萬餘所特色學校的基礎上,計劃到2025年再創建3萬所左右特色學校及一批具有示範效應的試點縣(區)。通過創建工作,進一步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煉,不斷提高校園足球特色學校、試點縣(區)發展的質量和水平,引導各地、各級各類學校廣泛開展校園足球教學、訓練和競賽活動,不斷豐富體育教學活動內容,推動各地加強體育師資和場地設施建設,確保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切實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不斷提高廣大學生的足球技能和素養。

通過遴選校園足球「滿天星」訓練營,切實落實「教學是基礎,競賽是關鍵,體制機制是保障,育人是根本」的校園足球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訓練營的輻射帶動作用,探索完善校園足球後備人才培養的新模式,不斷鞏固、完善和健全區域內的教學訓練競賽條件保障體系,為中國優秀足球後備人才的成長開闢新通道。

二、遴選和創建範圍

特色學校面向各地及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進行創建。2018—2025年的創建指標分配至各地(附件1),各地從2018年起分年度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創建,因地制宜確定每年的發展規劃數量。

試點縣(區)的控制總量暫定為每省(區)7個指標,各直轄市4個指標,各地的申報額每年不得超過1個。

「滿天星」訓練營由各省(區、市)在本區域校園足球改革試驗區或校園足球試點縣(區)範圍內推薦1至2個具備條件的區域、部門、基地或學校作為候選單位。

三、遴選創建原則

1.統籌兼顧,合理匹配。特色學校創建要統籌城鄉、區域和學校類型,按高中、初中和小學1∶3∶6的基本比例合理匹配,適當向寄宿制學校和九年一貫制學校傾斜。要有利於區域聯賽開展和校園足球的普及。「滿天星」訓練營的設置要有利於各學段學生的集中訓練、比賽及相關的教學、培訓工作的開展。

2.注重銜接,便於升學。遴選創建特色學校要按照就近入學的要求,充分考慮單校劃片、多校劃片現狀,優先遴選片區內小升初對口直升學校,可向優質高中和具有招收特長生資格的學校傾斜,要有利於學生升學和長期習練足球。

3.立足長遠,因地制宜。着眼於中長期發展,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注重引導,鼓勵多元化,吸引和鼓勵更多的學校提高體育教學質量,努力爭創校園足球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和「滿天星」訓練營的創建要充分考慮到區域內發展的基礎條件及未來發展的規劃,要充分考慮到該區域的示範效應。通過創建,進一步帶動本區域內校園足球的全面推進和發展。

4.做好存量,發展增量。要對區域內已有的存量學校進行評估,不斷加大建設、投入力度。要在建設好存量的基礎上,對有積極性申報而條件尚不到位的學校制定三年建設發展規劃,規劃要側重於校園足球的師資、場地、經費、政策扶持、人才培養通道建設等關鍵環節,不斷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進行創建申報。

四、創建和申報條件

1.特色學校:凡符合《全國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基本標準(試行)》(教體藝廳函〔2014〕46號),達到《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創建指標體系》(附件3)70分以上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均可申報。

2.試點縣(區):政府部門高度重視,有校園足球發展規劃,有明確的投入,場地器材等基礎設施完備,廣泛開展聯賽,有明確的選拔性競賽機制,區域內60%以上的中小學符合特色學校建設標準均可申報。

3.凡是滿足「滿天星」訓練營工作規範的有關單位均可申報(見附件8)。

五、遴選創建程序

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和「滿天星」訓練營的遴選由自主申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推薦、教育部綜合認定三個階段組成。

1.自主申報。(1)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凡達到基本條件的學校和縣(區),按要求填寫申報表(附件4、附件5),並將申報報告及相應支撐材料等(附電子版),經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2)「滿天星」訓練營:凡達到基本條件的單位將申報報告及相應支撐材料,經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1)特色學校、試點縣(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2018—2025年的指標總量,嚴格按照印發的《全國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基本標準》《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創建指標體系》及試點縣(區)有關標準,組織專家對本地申報學校、縣(區)的申報報告及相應支撐材料進行審核,各地要在向社會公示的基礎上,將達到標準要求的學校、縣(區)確定為本年度的創建單位,向教育部進行推薦,做到成熟一批,推出一批。(2)「滿天星」訓練營: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提供的申報報告及相應支撐材料,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核,將達到要求的單位列為遴選對象。在向社會公示的基礎上,向教育部推薦。

3.綜合認定。教育部在各地審核推薦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遴選,並結合相關工作進行實地抽查,經面向社會公示後,最終認定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和「滿天星」訓練營入選名單,並予以公布。

六、政策支持

(一)特色學校、試點縣(區)

1.對經綜合認定的學校和縣(區),教育部命名為「全國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和「全國校園足球試點縣(區)」。

2.特色學校和試點縣(區)享有本地有關部門給予的有關校園足球教學、訓練和競賽、招生、經費和條件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校園足球的相關教學、訓練、競賽等全國性工作將優先面向特色學校和試點縣(區)開展;國家對特色學校和試點縣(區)在校園足球教學、訓練和競賽、師資培訓、選送學生培訓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將特色學校和試點縣(區)情況納入對地方政府教育工作考核內容,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4.鼓勵各地依據全國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基本標準,開展本地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建設工作,形成建設梯隊。

(二)「滿天星」訓練營

1.全國校足辦連續三年每年為每個訓練營提供專項建設經費支持,主要用於聘請高水平國內外教練,組織開展教學、訓練、比賽和選拔性競賽等。

2.全國校足辦協調足球強國足協為每個訓練營配備1名高水平外籍教練員。

3.積極鼓勵校園足球改革試驗區、試點縣(區)所在地方為訓練營建設工作提供相應的經費等多方面支持,確保訓練營正常運轉。

4.「滿天星」訓練營享有本地有關部門給予的有關校園足球教學、訓練、競賽、招生、經費和條件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5.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地區參照全國訓練營的組織模式,籌建省級、地市級、縣區級、學區級訓練營,形成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區級、學區級等五級訓練營建設體系。

七、有關要求

1.各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和相關要求,實事求是撰寫申報報告;申報支撐材料要真實可靠,有備案可查。對於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單位,實施「一票否決」。

2.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廣泛動員,統籌協調。要認真梳理三年來各地特色學校、縣(區)建設發展的情況,宏觀統籌、規劃好未來發展的規劃。要認真組織,嚴格把關,確保把條件有基礎、發展有意願、開展有特色的學校和縣(區)推選出來。對於區域內未達標準的學校要制定創建工作方案和計劃,確保到2025年完成發展規劃目標。

3.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滿天星」訓練營遴選工作的責任主體,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統籌,認真組織,嚴格把關,確保把有基礎、有意願、有特色的訓練營遴選出來,並根據我部2018年已印發的有關通知做好訓練營的高水平外教遴選等工作。

4.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和「滿天星」訓練營的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指導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帶動校園足球更加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發展。

5.各地請於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附件7的填報說明進行申報,同時將附件2、附件5、附件6及「滿天星」訓練營的遴選結果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

聯繫人:教育部體衛藝司 何輝 李洪一 朱紅松

聯繫電話:010-66097180;

技術諮詢:4006543353;

電子郵箱:zhuhongsong@moe.edu.cn。

附件:1.2018—2025年各省(區、市)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創建限額表

   2.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試點縣(區)創建規劃表

   3.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創建指標體系

   4.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申報表

   5.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試點縣(區)申報表

   6.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申報匯總表

   7.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特色學校遴選申報系統說明

   8.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滿天星」訓練營工作規範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3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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