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6號 2021年8月25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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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8月25日
第一條 為嚴格管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確保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有效減輕中小學生課外培訓負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外培訓材料(以下簡稱培訓材料),是指經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自主編寫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包括用於線上、線下的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的培訓材料(以下簡稱學科類培訓材料)和按照非學科類進行管理的培訓材料(以下簡稱非學科類培訓材料)。
第三條 培訓材料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提高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
加強全程把控。加強培訓材料編寫、審核、選用、備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確內容要求和標準,健全管理機制,細化違規處罰規定,強化日常監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檢視。
強化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和監督舉報渠道,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專業機構、媒體公眾等監督作用。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培訓材料管理有關政策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由其審批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的監管以及對問題材料處理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六條 培訓材料編寫研發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教育教學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學科類培訓材料的編寫研發人員應準確理解和把握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準,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非學科類培訓材料的編寫研發人員,應具備相關行業資質證書或專業能力證明;
(四)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無失德、失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七條 培訓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科學精神,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二)內容科學準確,容量、難度適宜,與國家課程相關的內容應符合相應課程標準要求,不得超標超前;
(三)符合學生成長規律,滿足多層次、多樣化學習需求,有利於激發學習興趣、鼓勵探究創新。
第八條 培訓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污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二)污衊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損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四)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有反華、辱華、丑華等內容;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犯民族風俗習慣;
(六)宣揚宗教教理、教義、教規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毒品、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容;
(八)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
(九)植入商業廣告或者變相的商業廣告;
(十)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
(十一)含有誤導中小學生產生不良行為的內容;
(十二)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九條 培訓材料須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核人員除應符合編寫研發人員要求外,還須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相關教育或培訓經驗。
第十條 建立培訓材料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制度,堅持凡編必審、凡用必審。校外培訓機構負責培訓材料的內部全面審核,須按照審核人員資質要求遴選組建內部審核隊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培訓材料的外部審核,須按照審核人員資質要求組建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的審核隊伍,明確審核流程和時限,重點對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內容和執行課程標準情況進行把關。
實行培訓材料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第十一條 學科類培訓材料採取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審核和教育行政部門外部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雙審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對線上及線下培訓相對固定形式的基礎性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對以資料庫、視頻等形式存在的培訓材料開展抽查性審核;鼓勵各地探索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審核把關。
非學科類培訓材料在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審核基礎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協助相應主管部門開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條 對於已通過審核的、在多個地區使用的同一培訓材料,可由培訓機構提供已通過審核的證明,供其他地區審核時參考。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規範培訓材料選用程序。選用的培訓材料須為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訓機構選用境外教材,應參照《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對所有培訓材料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培訓材料及編寫研發人員信息須向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產生變更時,應及時提交變更內容說明和變更材料。
(一)線上培訓保管材料應包括線上學習資源、開發者信息、下載網站、資源主題、資源簡介、適用對象及圖文來源等;
(二)線下培訓保管材料應包括編寫者信息、材料簡介、材料內容及適用對象等。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向社會、培訓對象公開做出書面承諾,所使用培訓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監督方式、暢通舉報渠道,通過年度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組織專業力量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編審人員資質、內部審核、選用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培訓材料編審人員參訓要求,制定並實施培訓計劃,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檢查發現培訓材料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督促相關校外培訓機構限期整改,並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整改期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使用相關材料開展任何形式的授課活動。對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民辦學校辦學許可。
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送,並且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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