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職成廳〔2021〕1號
2021年1月22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職成廳〔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19〕4號),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引導高校依法依規設置專業,我部制定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月22日

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應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需求導向、服務發展,順應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主動服務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服務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實現更高質量更充分就業需要,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適應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 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應體現職業教育類型特點,堅持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進行系統設計,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職業教育、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縱向貫通、有機銜接,促進普職融通。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全國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的管理和指導,堅持試點先行,按照更高標準,嚴格規範程序,積極穩慎推進。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高校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建設規劃,優化資源配置和專業結構。

第六條 教育部制訂並發布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每年動態增補,五年調整一次。高校依照相關規定,在專業目錄內設置專業。

第七條 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是設置與調整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實施人才培養、組織招生、授予學位、指導就業、開展教育統計和人才需求預測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是學生選擇就讀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社會用人單位選用畢業生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專業設置條件與要求

第八條 高校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應緊緊圍繞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產業發展重點領域,服務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對接新職業,聚焦確需長學制培養的相關專業。原則上應符合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九條 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有詳實的專業設置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包括對行業企業的調研分析,對自身辦學基礎和專業特色的分析,對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的論證,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制度等。擬設置的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與學校辦學特色相契合,所依託專業應是省級及以上重點(特色)專業。

第十條 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須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校師生比不低於1:18;所依託專業專任教師與該專業全日制在校生人數之比不低於1:20,高級職稱專任教師比例不低於30%,具有研究生學位專任教師比例不低於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學位專任教師比例不低於15%。

(二)本專業的專任教師中,「雙師型」教師占比不低於50%。來自行業企業一線的兼職教師占一定比例並有實質性專業教學任務,其所承擔的專業課教學任務授課課時一般不少於專業課總課時的20%。

(三)有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等認定的高水平教師教學(科研)創新團隊,或省級及以上教學名師、高層次人才擔任專業帶頭人,或專業教師獲省級及以上教學領域有關獎勵兩項以上。

第十一條 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有科學規範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培養方案應校企共同制訂,需遵循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突出知識與技能的高層次,使畢業生能夠從事科技成果、實驗成果轉化,生產加工中高端產品、提供中高端服務,能夠解決較複雜問題和進行較複雜操作。

(二)實踐教學課時占總課時的比例不低於50%,實驗實訓項目(任務)開出率達到100%。

第十二條 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合作企業、經費、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等辦學條件:

(一)應與相關領域產教融合型企業等優質企業建立穩定合作關係。積極探索現代學徒制等培養模式,促進學歷證書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互通銜接。

(二)有穩定的、可持續使用的專業建設經費並逐年增長。專業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原則上不低於1萬元。

(三)有穩定的、數量夠用的實訓基地,滿足師生實習實訓(培訓)需求。

第十三條 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在技術研發與社會服務上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省級及以上技術研發推廣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或技術技能大師工作室、實驗實訓基地等)。

(二)能夠面向區域、行業企業開展科研、技術研發、社會服務等項目,並產生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專業面向行業企業和社會開展職業培訓人次每年不少於本專業在校生人數的2倍。

第十四條 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有較高的培養質量基礎和良好的社會聲譽,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依託專業招生計劃完成率一般不低於90%,新生報到率一般不低於85%。

(二)所依託專業應屆畢業生就業率不低於本省域內高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 專業設置程序

第十五條 專業設置和調整,每年集中通過專門信息平台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應以專業目錄為基本依據,符合專業設置基本條件,並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開展行業、企業、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

(二)在充分考慮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的基礎上,結合學校辦學實際,進行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符合條件的高等職業學校(專科)設置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總數不超過學校專業總數的30%,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學生總數不超過學校在校生總數的30%。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論證材料,包括學校和專業基本情況、擬設置專業論證報告、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辦學條件、相關教學文件等。

(四)專業設置論證材料經學校官網公示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符合條件的高校範疇內組織論證提出擬設專業,並報備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關結果。

第四章 專業設置指導與監督

第十七條 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定期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以及專業設置指導建議等信息,負責建立健全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加強對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統籌規劃、信息服務、專家指導等措施,指導區域內高校設置專業。

高校定期對專業設置情況進行自我評議,評議結果列入高校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業設置的預警和動態調整機制,把招生、辦學、就業、生均經費投入等情況評價結果作為優化專業布局、調整專業結構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組織階段性評價和周期性評估監測,高校所開設專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等情形的,應調減該專業招生計劃,直至停止招生。連續3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應及時撤銷該專業點。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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