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教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教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教發廳函〔2020〕49號
2020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教育統計

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教發廳函〔202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內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要求,我部制定了《關於防範和懲治教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9月22日

關於防範和懲治教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責任制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防範和懲治教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教育統計機構領導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統計管理和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教育統計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主要責任是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建立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主持研究制定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規劃和措施;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健全教育統計工作機制,加強統計人員隊伍建設,保障教育統計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體責任。

主要責任是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推動宣傳和貫徹實施統計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並實施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有關制度;組織修訂教育統計調查制度,推動依法科學規範開展統計調查;建立健全落實教育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組織協調教育統計工作監督、檢查,開展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工作;協調解決其他重大問題。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承擔教育統計任務的機構主要負責人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第一責任。

主要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落實本領域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組織本領域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相關機構、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紅線;健全本領域統計調查制度設計、統計任務布置和統計數據採集、處理、存儲、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控制制度;開展本領域數據質量核查工作。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統計人員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

主要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教育統計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如實採集、處理、核查、報送、匯總和發布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對其負責採集、錄入、匯總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信息技術支持、數據處理人員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

主要責任是保障教育統計工作有關信息系統和信息技術支持的科學性、準確性、完備性;嚴格按照教育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數據處理,確保教育統計工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數據處理不受干擾;對違規干預信息技術支持和數據處理的,進行全面記錄、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檔案;未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授權,不得提供、發布統計數據。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教育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條 違反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防範和懲治教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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