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機制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機制的通知
教基廳〔2018〕10號
2018年11月20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關於健全校外培訓機構

專項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機制的通知

教基廳〔201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局:

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以來,各地攻堅克難,取得積極進展。目前治理已進入整改攻堅期,各地也面臨一些困難,為確保年底前完成這項中央關心、群眾關切、社會關注的重大任務,現就健全若干工作機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門牽頭,市場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配合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大跨部門聯合執法力度,加快推進校外培訓機構整改。各部門要將有關違法培訓機構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和公示,對無證開展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培訓及其他違規開展培訓的機構,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從事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並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各地消防部門要向教育部門提供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資料,由教育部門對照標準核定審批,對現有不符合設置要求、消防安全條件不達標的,應當依法取消其培訓資質;依法對校外培訓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並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管轄和服務範圍內的校外培訓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門要統籌各方力量,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熱心群眾擔任社會監督員,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

二、加快證照辦理進度。各地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加快辦學許可審批進度,特別是重點審批學科類培訓機構,符合標準的可以採用文件批覆同意或頒發辦學許可證等方式儘快進行辦學許可,不符合標準的要依法予以停業整頓,2018年底前不能存在無證無照還在開展培訓的機構。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登記工作,加快為符合標準的校外培訓機構辦理營業執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應急預案,指導停業整頓的機構做好退費和群眾安撫工作,防止機構卷錢逃跑引發群體性事件。對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數量較大的省(區、市),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符合實際的具體整改方案,確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正式公布實施後,各地根據其規定和「放管服」總體改革精神,區分培訓類別,實行分類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准入管理模式,切實加強規範管理。

三、組建備案審核專家團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教研部門、教師培訓等專業機構作用,抽調或聘用學科教師、教研人員,組建穩定、高水平的學科類培訓班審核、研判專家團隊,並切實做好專家名單保密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家課程標準,參照《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核操作指南》,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科學制定審核、研判辦法,做好學科類培訓是否超前超標教學的認定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儘快完成行政轄區內各培訓機構所辦學科類培訓班的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備案審核工作,未通過備案審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訓。

四、構建管理服務平台。教育部已建設完成全國統一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系統,將賦予省、市、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賬號,具體操作依照《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操作辦法》執行。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實時更新信息,市、省兩級負責匯總管理。校外培訓機構的摸排、整改、審批、學科類培訓備案等全部通過系統完成,實現全過程精細化管理。面向社會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政策、白名單、黑名單、學科類培訓班等信息,要便於群眾在平台上自行查詢,選擇合規機構。同時,依託平台受理群眾投訴,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平台功能和作用的宣傳,使平台家喻戶曉。

五、強化在線培訓監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面向中小學生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教育活動機構的備案工作,切實把好入口關,按照線下培訓機構管理政策,同步規範線上教育培訓機構。線上培訓機構所辦學科類培訓班的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必須在機構住所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必須將教師的姓名、照片、教師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其網站顯著位置予以公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工信、網信等相關部門,加強對線上培訓內容的監管,確保培訓質量,在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的同時,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學業負擔。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