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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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優化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加強研究生層次中小學教師培養,以教育家精神為引領,吸引優秀人才從教,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促進教育公平與質量提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是指國家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以下簡稱部屬師範大學)面向師範專業學生實行的,本科和研究生階段一體設計、分段考核、有機銜接,由中央財政承擔學生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並給予生活費補助的培養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面向全國,重點為中西部地區省會城市之外的地(市、州、盟)及以下行政區域培養研究生層次中小學教師,不得定向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主城區任教(五個自治區、陸地邊境省份、海南省、貴州省、青海省除外)。接受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範生)由部屬師範大學按照《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選拔錄取
編輯第四條 教育部根據各地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部屬師範大學培養能力,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籌制定每年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確定分校招生規模與分專業招生數量,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人口數量與教育發展水平等制定計劃,確定各專業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的地(市、州、盟)範圍並報教育部審定,傾斜支持欠發達地區教育發展,優化公費師範生在省域內的配置。
第五條 部屬師範大學招收公費師範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加入公費師範生隊伍。各地、各部屬師範大學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高中畢業生報考公費師範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 部屬師範大學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範生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公費師範生,在入學2年內,經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教育部等部門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內按照所在學校有關規定轉為公費師範生,簽訂協議並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公費師範生錄取後一般不得轉專業,經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公費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錄取後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範生,在入學1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範專業。
第三章 分段培養
編輯第七條 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的培養目標為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校結合本科前三年學業成績、在校表現等對學生進行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綜合考核,取得學校推免資格並達到學校碩士研究生錄取標準的可推免錄取至本校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並於本科第四年開始碩士課程先修學習,所需推免名額統籌下達至學校總推免名額中。退出公費師範生培養的學生,不再具有申請推免資格。
第八條 部屬師範大學統籌設計並實施公費師範生本科4年及教育碩士研究生2年培養方案,實行分流淘汰,切實保障培養質量。完成本科、碩士研究生兩個階段學校規定學業且達到學士、碩士學位授予要求的,分別取得相應學歷、學位。
第四章 履約任教
編輯第九條 公費師範生、部屬師範大學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公費師範生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地(市、州、盟)中小學任教,並承諾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1年。國家鼓勵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第十條 研究生一年級課程學習結束後,部屬師範大學根據公費師範生本科以來的綜合考核結果進行排序。公費師範生按排序在錄取當年公布的生源所在省份相關專業履約任教地(市、州、盟)範圍內進行選擇,經就讀高校確認,在《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中補充履約任教地(市、州、盟)信息。部屬師範大學要將確認後的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地(市、州、盟)信息及時報送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公費師範生由於志願到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應屆畢業前可申請跨省就業,經所在學校、接收省份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跨省就業手續。
第十二條 各地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公費師範生就業的各項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指導地(市、州、盟)組織用人學校在需求崗位範圍內對公費師範生進行專項招聘,通過雙向選擇等方式切實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範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第十三條 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均須履約任教,未履約任教或履約任教期限不足,按《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約定承擔相應責任,違約行為納入信用記錄,並及時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違約相關材料歸入本人人事檔案。履約任務完成前不得到定向地(市、州、盟)之外從教,不得被招錄(聘用)為其他公務人員。完成履約任務後即修復相關信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師範生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公費師範生誠信檔案,強化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 公費師範生因生病、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並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議。公費師範生如確因身體原因需終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經學校考核,因學業水平未達到免試攻讀教育碩士研究生條件的,或取得免試攻讀教育碩士研究生資格但未達到教育碩士研究生學位授予條件的,經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並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除上述情形外,公費師範生未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取得教育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按違約處理,須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教育部、財政部結合學生違約退費等情況,確定學校年度補助資金安排。
第十五條 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
第十六條 公費師範生在就業、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編輯第十七條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對公費師範生的生活費補助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公費師範生不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優秀公費師範生可享受國家獎學金。鼓勵學校設立公費師範生專項獎學金。支持部屬師範大學遴選優秀公費師範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比賽等活動。
第十八條 部屬師範大學要建立公費師範生職後專業發展跟蹤服務機制,持續給予支持。鼓勵支持公費師範生在確保履約任教的基礎上報考博士研究生,進一步提升專業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要創造良好條件,支持公費師範生創新開展教學,制訂五年一周期的專業發展支持方案,有計劃地培養公費師範生成長為基礎教育領軍人才、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推動地方基礎教育改革發展。
第十九條 各地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優惠政策,吸引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到農村中小學任教。各地要為公費師範生到農村中小學任教提供辦公場所、周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二十條 要把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成效作為評價部屬師範大學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在實施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部屬師範大學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範專業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條件保障
編輯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保障,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任教所需編制。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和各有關學校要切實加強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責任管理體系。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做好公費師範生招生培養、就業落實、履約管理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做好相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範生專項招聘政策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部屬師範大學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與高校共同培養公費師範生的機制。推進部屬師範大學統籌各類資源,建設國家師範教育基地,打造公費師範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平台,探索優秀教師培養新模式,集中最優質的資源用於公費師範生培養,全面提高公費師範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四條 部屬師範大學要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加強公費師範生師德教育,引導公費師範生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專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訂教育培養方案,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公費師範生授課。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落實本科和教育碩士研究生培養階段教育實踐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採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出資獎勵,對畢業後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的公費師範生給予鼓勵和支持。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實施方案,把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各環節各方面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揮部屬師範大學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的示範引領作用,優化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體系,加強高素質中小學教師定向培養。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加強督導檢查並通報督導情況。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並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對本研銜接師範生公費教育保障不力的省份,將視情削減其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印發前已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的部屬師範大學本科一年級至三年級在讀師範生,在本科三年級結束後,可根據個人意願提出接受本研銜接公費教育申請,經學校考核通過,報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簽署補充協議,可免試攻讀本校全日制教育碩士研究生再履約任教,履約任教的相關要求與本辦法相同。其他在本辦法印發前已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的師範生,按原協議約定接受公費教育,並承擔履約任教責任。違反《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或已經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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