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與學士學位合一證書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國家語委關於宣布失效一批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止。 |
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與學士學位合一證書的通知 (84)教學字034號 1984年8月11日 |
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與學士學位證書分開製發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各高等學校:
自一九八一年施行學位制度以來,全國已有四屆大學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學士學位證書的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實行了畢業證書與學士學位證書分別頒發的做法。隨着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辦學形式、專業科類、規格層次更加多樣,為適應新的形勢,對高等學校本科生的畢業證書有必要做相應改革。現將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高等學校本科生的畢業證書分為兩種:一種為畢業與學士學位合一的證書,發給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一種為單一的畢業證書,發給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
兩種證書封面相同均稱畢業證書。由各校(院)自行設計印製。一律不印國徽。
二、前一種畢業證書內容,除原畢業證書已有的項目外,在「准予畢業」之後,加印「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按學科門類)學士學位」字樣。
證書只蓋校印、鋼印和校(院)長印章。不再加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印章。
後一種畢業證書仍按原內容。
三、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和辦法,仍按原規定辦理。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目前還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的本科畢業生,可向已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申請學士學位,經審核合格,由授予學士學位的學校發給單獨印刷的「××大學(學院)學士學位證書」,內容可參照我部以前統一印製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另制。該生的畢業證書,仍由原畢業學校發給。
五、新證書自一九八五屆畢業生開始使用。
今年批准的第三批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和在此之前歷屆畢業生中因各種原因造成學士學位證書不足而未發給者,均使用各校新設計的證書(已發單一畢業證書的可予換發)。教育部不再統一印製。
六、有外國留學生的院校,除按規定頒發證書(根據(84)教外辦字668號文件並註明授予工程師、醫師、農藝師稱號)外,可同時發給本校印製的英、法譯文副本。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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