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通知
← |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 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通知 教體藝〔2007〕8號 2007年4月4日 |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體育局: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自2002年試行以來,各地認真組織推廣試行,取得了很好的經驗。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在認真總結試行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新的形勢對《學生體質健康標準》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現將《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及《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全面實施,確有困難不能在2007年實施《標準》的學校,須請示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同意後可以延期至2008年實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將延期實施《標準》的學校名單報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備案。
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的具體實施計劃,並於2007年9月1日前報教育部備案。
三、自2007年開始,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各地實施《標準》情況的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附件:1.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2.《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
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1
一、說明
(一)為貫徹落實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學校體育工作,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鍛煉習慣,提高體質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的具體實施,是國家對學生體質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適用於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本標準從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等方面綜合評定學生的體質健康水平,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積極進行身體鍛煉的教育手段,是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標準。
(四)本標準將測試對象劃分為以下組別:小學一、二年級為一組,三、四年級為一組,五、六年級為一組,初、高中每年級各為一組,大學為一組。
小學一、二年級組和三、四年級組測試項目分為三類,身高、體重為必測項目,其他二類測試項目各選測一項。小學五、六年級組,初、高中各組,大學組測試項目均為五類,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其他三類測試項目各選測一項。
選測項目每年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在測試前兩個月確定並公布。選測項目原則上每年不得重複。
(五)學校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本標準的測試,本標準的測試方法按《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解讀》(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關要求進行。
(六)本標準各評價指標的得分之和為本標準的最後得分,滿分為100分。根據最後得分評定等級: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分—89分為良好, 60分—74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成績每學年評定一次,按評定等級記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見附表1-5)。學生畢業時體質健康標準的成績和等級,按畢業當年得分和其他學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進行評定。因病或殘疾免予執行本標準的學生,填寫《免予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申請表》(見附表6)。
(七)本標準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評價指標與分值
組別 |
評價指標(測試項目) |
分值 |
備 注 |
小學一、 二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20 |
必 測 |
坐位體前屈、投沙包 |
40 |
選測一項 | |
50米跑(25米×2往返跑)、立定跳遠、跳繩、踢毽子 |
40 |
選測一項 | |
小學三、 四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20 |
必 測 |
坐位體前屈、擲實心球、仰臥起坐 |
40 |
選測一項 | |
50米跑(25米×2往返跑)、立定跳遠、跳繩 |
40 |
選測一項 | |
小學五、 六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10 |
必 測 |
肺活量體重指數 |
20 |
必 測 | |
400米跑(50米×8往返跑)、台階試驗 |
30 |
選測一項 | |
坐位體前屈、擲實心球、仰臥起坐、握力體重指數 |
20 |
選測一項 | |
50米跑(25米×2往返跑)、立定跳遠、跳繩、籃球運球、足球顛球、排球墊球 |
20 |
選測一項 | |
初中、 高中、 大學各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10 |
必 測 |
肺活量體重指數 |
20 |
必 測 | |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階試驗 |
30 |
選測一項 | |
坐位體前屈、擲實心球、仰臥起坐(女)、引體向上(男)、握力體重指數 |
20 |
選測一項 | |
50米跑、立定跳遠、跳繩、籃球運球、足球運球、排球墊球 |
20 |
選測一項 |
註:身高標準體重測試項目為身高、體重,肺活量體重指數測試項目為肺活量, 握力體重指數測試項目為握力。
三、《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評分表
附件2
一、《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實施工作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組織實施。
二、《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在校長領導下,由學校體育教學部門、教務部門、校醫院(醫務室)、學工部門、輔導員(班主任)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標準》的測試應與學生的健康體檢有機結合,避免重複測試。學生的《標準》測試成績按評定等級記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小學列入學生成長記錄或學生素質報告書,初中以上學校列入學生檔案(含電子檔案),作為學生畢業、升學的重要依據。對達到及格以上成績的學生頒發證章。《標準》的實施工作記入教師的教學工作量。
三、學生《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評選;成績達到優秀者,方可獲體育獎學分。《標準》成績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准予補測一次,補測仍不及格,則學年《標準》成績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時,《標準》測試的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肄業處理。
四、因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標準》的申請,經醫療單位證明,體育教學部門核准後,可免予執行《標準》,並填寫《免予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對確實喪失運動能力、免予執行《標準》的殘疾學生,仍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獎學分評選,畢業時《標準》成績可記為滿分,但不評定等級。
五、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體育活動、每天鍛煉時間達到一小時者,獎勵5分,計入學年《標準》總成績。
六、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其《標準》成績記為不及格,該學年《標準》成績最高記為59分:
1.評價指標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階試驗的得分達不到及格者;
2.體育課無故缺勤,一學年累計超過應出勤次數1/10者。
七、各地、各學校在實施《標準》時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健全各項安全保障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場地、器材、設備的安全檢查。要認真做好學生的體檢工作,對生病學生實行緩測或免測。
八、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每年均直接將本校各年級《標準》測試數據,通過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網址中文域名: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英文域名:www.csh.edu.cn),報送至教育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上報數據的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上報測試數據的工具軟件,由學校在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上免費下載使用。
九、高職、高專類學校參照有關要求執行。
十、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標準》的基本情況;每學年對教育部直屬高校本科新生《標準》測試結果,按生源所在地進行統計,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公布。
十一、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準》的情況,要認真檢查監督。要將《標準》的實施情況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並作為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評優、表彰的基本依據。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為保證《標準》測試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各地、各學校招標、選用的《標準》測試器材必須是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相關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產品。
十三、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