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關於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關於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
教科技〔2020〕1號
2020年2月3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關於

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

教科技〔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知識產權局、科技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知識產權工作管理機構、科技司,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實施以來,高校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大幅提升。但是與國外高水平大學相比,我國高校專利還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實施」等問題。為全面提升高校專利質量,強化高價值專利的創造、運用和管理,更好地發揮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高質量發展這一主線,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全面提升高校專利創造質量、運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推動科技創新和學科建設取得新進展,支撐教育強國、科技強國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質量優先。牢牢把握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堅持質量優先,找准突破口,增強針對性,始終把高質量貫穿高校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和運用的全過程。

突出轉化導向。樹立高校專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突出轉化應用導向,倒逼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優化提升。

強化政策引導。發揮資助獎勵、考核評價等政策在推進改革、指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並不斷完善有利於提升專利質量、強化轉化運用的各類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涵蓋專利導航與布局、專利申請與維護、專利轉化運用等內容的高校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體系更加完善,並與高校科技創新體系、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有機融合。到2025年,高校專利質量明顯提升,專利運營能力顯著增強,部分高校專利授權率和實施率達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1.健全知識產權統籌協調機制。高校要成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領導小組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導小組,統籌科研、知識產權、國資、人事、成果轉移轉化和圖書館等有關機構,積極貫徹《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規範》(GB/T 33251-2016),形成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管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融合的統籌協調機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導小組的高校,要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領導小組職責範圍。

2.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高校應將知識產權管理體現在項目的選題、立項、實施、結題、成果轉移轉化等各個環節。圍繞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探索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在項目立項前,進行專利信息、文獻情報分析,開展知識產權風險評估,確定研究技術路線,提高研發起點;項目實施過程中,跟蹤項目研究領域工作動態,適時調整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及時評估研究成果並形成知識產權;項目驗收前,要以轉化應用為導向,做好專利布局、技術秘密保護等工作,形成項目成果知識產權清單;項目結題後,加強專利運用實施,促進成果轉移轉化。鼓勵高校圍繞優勢特色學科,強化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國家重大經濟領域有關產業的知識產權布局,加強國際專利的申請。

3.逐步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應從源頭上加強對科技創新成果的管理與服務,逐步建立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員應主動、及時向所在高校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披露。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員從事創新創業的法律風險意識,引導科研人員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切實保障高校合法權益。未經單位允許,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行為。涉密職務科技成果的披露要嚴格遵守保密有關規定。

(二)開展專利申請前評估

4.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有條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明確評估機構與流程、費用分擔與獎勵等事項,對擬申請專利的技術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切實提升專利申請質量。評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技術轉移部門)或委託市場化機構開展。對於評估機構經評估認為不適宜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因放棄申請專利而給高校帶來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規免除其放棄申請專利的決策責任。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允許合同相關方自主約定是否申請專利。

5.明確產權歸屬與費用分擔。允許高校開展職務發明所有權改革探索,並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充分發揮產權獎勵、費用分擔等方式的作用,促進專利質量提升。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

專利申請評估後,對於高校決定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鼓勵發明人承擔專利費用。高校與發明人進行所有權分割的,發明人應按照產權比例承擔專利費用。不進行所有權分割的,要明確專利費用分擔和收益分配;高校承擔全部專利費用的,專利轉化取得的收益,扣除專利費用等成本後,按照既定比例進行分配;發明人承擔部分或全部專利費用的,專利轉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專利費用等成本,其中發明人承擔的專利費用要加倍扣除並返還給發明人,然後再按照既定比例進行分配。

專利申請評估後,對於高校決定不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高校要與發明人訂立書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允許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獲得授權後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專利費用由發明人承擔,專利轉化取得的收益,扣除專利申請、運維費用等成本後,發明人根據約定比例向高校交納收益。

(三)加強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

6.加強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建立健全集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管理運營為一體的專門機構,在人員、場地、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範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平台和試點示範建設,促進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管理運營體系建設,不斷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鼓勵各高校探索市場化運營機制,充分調動專業機構和人才的積極性。

支持市場化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建設,為高校提供知識產權、法律諮詢、成果評價、項目融資等專業服務。鼓勵高校與第三方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台或機構合作,並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中給予第三方專業機構中介服務費。鼓勵高校與地方結合,圍繞各地產業規劃布局和高校學科優勢,設立行業性的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7.加快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高校設立技術轉移及知識產權運營相關課程,加強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學科建設,引育結合打造知識產權管理與技術轉移的專業人才隊伍,推動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高校組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專家委員會,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高校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全過程,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8.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基金。支持高校通過學校撥款、地方獎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等途徑籌資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基金,用於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布局、專利運營等知識產權管理運營工作以及技術轉移專業機構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形成轉化收益促進轉化的良好循環。

(四)優化政策制度體系

9.完善人才評聘體系。高校要以質量和轉化績效為導向,更加重視專利質量和轉化運用等指標,在職稱晉升、績效考核、崗位聘任、項目結題、人才評價和獎學金評定等政策中,堅決杜絕簡單以專利申請量、授權量為考核內容,加大專利轉化運用績效的權重。支持高校根據崗位設置管理有關規定自主設置技術轉移轉化系列技術類和管理類崗位,激勵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10.優化專利資助獎勵政策。高校要以優化專利質量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導向,停止對專利申請的資助獎勵,大幅減少並逐步取消對專利授權的獎勵,可通過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後補助」方式對發明人或團隊予以獎勵。

三、組織實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研究高校專利申請、授權、轉化有關情況。各高校要深刻認識進一步做好專利質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堅持質量第一,積極推動把專利質量提升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工作水平,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其他類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加強政策引導。將專利轉化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作為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動態監測和成效評價以及學科評估的重要指標,不單純考核專利數量,更加突出轉化應用。遴選若干高校開展專業化知識產權運營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培養,不斷提升高校知識產權運營和技術轉移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強對專利申請的審查力度,嚴把專利質量關。反對發布並堅決抵制高校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排行榜。

(三)實行備案監測。每年3月底前高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系統對以許可、轉讓、作價入股或與企業共有所有權等形式進行轉化實施的專利進行備案。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備案情況,每年公布高校專利轉化實施情況,對專利交易情況進行監測。按照《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第75號),每季度監測高校非正常專利申請情況。對非正常專利申請每季度超過5件或本年度非正常專利申請占專利申請總量的比例超過5%的高校,國家知識產權局取消其下一年度申報中國專利獎的資格。

(四)創新許可模式。鼓勵高校以普通許可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轉化,提升轉化效率。支持高校創新許可模式,被授予專利權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可確定相關許可條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運營相關平台發布,在一定時期內向社會開放許可。

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2020年2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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