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規範發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規範發展的通知
文旅市場發〔2020〕86號
2020年12月4日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規範發展的通知

文旅市場發〔202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近年來,各地不斷推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以下簡稱「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下簡稱「上網服務場所」)經營秩序普遍好轉。但也存在新業態缺乏監管、部分場所仍違規接納未成年人等問題。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和規範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營商環境

(一)落實准入政策。根據《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等規定,外國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投資設立上網服務場所經營單位。上述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設立條件和申辦程序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改進審批方式,全面應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開展從事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工作;取消上網服務場所總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請人資金信用證明材料。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在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我國港、澳地區投資者在全國範圍內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籌建階段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不超過13個工作日,最終審核階段審批時限由15個工作日壓減至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擴大長效機制試點。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原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執法監督完善管理政策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市發〔2014〕41號)要求,在總結試點經驗、鞏固試點成效的基礎上,動態調整試點範圍及政策,並及時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試點地區可探索取消籌建環節。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前,申請人可自願向營業場所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行政指導。該行政指導僅提供建議、提醒等服務,不計入審批時限。

二、規範新業態發展

(一)加強綜合性上網服務場所管理。以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為主營業務或主要招攬手段的綜合性上網服務場所,應當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未成年人保護措施。其中,單獨設置上網服務區域的,應當進行物理隔離,配置獨立的消費者登記系統並禁止未成年人進入該區域。支持有關全國性行業協會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推進上網服務場所經營服務標準化、規範化。

(二)加強自助式上網服務場所管理。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堅持包容審慎原則,對在商場、機場等空間內的無獨立圍護結構場地設置上網服務設備供消費者自助上網的分布式經營場所(以下稱「迷你網咖」),實施投入運營前向場所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管理。迷你網咖經營單位應當使用「互聯網上網服務」項目登記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從事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及國家有關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網絡安全等相關規定;應當在設備顯著位置標識備案編號、「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字樣以及12318舉報電話等信息,並採取智能識別等技術措施,落實實名認證及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等要求。文化和旅遊部將開發系統供在線備案和查詢。發現未備案的,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提醒其備案;存在違規經營問題的,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三、推進行業轉型升級

(一)提升上網服務場所服務能力。支持上網服務場所開發商務培訓、拓展訓練、電子競技、旅遊推廣、快遞寄存、線下體驗等新服務,為周邊社區及企事業單位提供「眾創空間」、電子商務等項目,上網服務場所兼營其他服務項目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實施上網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技能提升行動,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

(二)完善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長效機制。鼓勵上網服務場所引入電子圖書館、網絡課堂、群眾文藝、社區教育、非遺傳習等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各地依據國家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有關規定,探索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對為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等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務的上網服務場所給予適當的補助或獎勵。

(三)推進上網服務場所服務等級評定國家標準落地實施。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上網服務場所貫徹落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服務等級評定》(GB/T 36746-2018)及其實施細則的指導,支持服務等級評定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各地要將上網服務場所等級評定結果與分級分類執法監管、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電子商務合作以及開展電子競技培訓和比賽等相結合,進一步推動上網服務場所改善經營環境,提升服務水平,增強行業發展活力與後勁。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積極發動社會力量開展全面排查。發現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處置;其中,對具備設立條件的,指導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缺乏基本設立條件尤其是安全狀況惡劣的,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並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堅決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將相關情況通報電信管理機構,確保停止接入互聯網服務等措施的落實,依法將其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加強「雲電腦」「雲機房」監管力度,落實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確保網絡內容安全。

(二)依法查處違規接納未成年人行為。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堅持日常巡查和網絡巡查相結合,持續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以校園周邊、城鄉結合部、農村鄉鎮為重點,嚴厲查處鎖閉門窗接納未成年人、多次接納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規避實名認證提供協助等行為。廣泛發動群眾、行業協會及「五老」義務監督員等,加強對接納未成年人行為的監督。

(三)完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接入。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快推進上網服務場所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接入工作,支持本地區技術監管措施建設,持續擴大接入地區範圍和重點上網服務場所接入數量。充分發揮經營管理技術措施作用,進一步加強對上網服務場所的監督管理。

(四)建立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上網服務場所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併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經營單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上網服務場所改做他用、人員設備已清空或失去場所使用權等確已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進行標註清理,並聯繫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相關手續。無法取得聯繫或當事人拒不辦理的,應當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公告後,吊銷其《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通報公安、市場監管、電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

五、做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協同監管。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與宣傳、公安、市場監管、電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溝通協調,做好分析研判,發現問題及時穩妥處置。加強對違法違規上網服務場所的約談力度,對連鎖經營門店的違法違規行為要約談通報連鎖企業,督促其強化內部考核,建立懲戒機制。

(二)加強信用監管。要落實《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堅持「應列入、盡列入」的原則,依法將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列入黑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讓違法違規經營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對上網服務場所實施分級分類管理,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三)推進協會建設。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完善上網服務場所從業人員分級分類培訓制度,提高上網服務行業的職業化水平;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和正面引導;完善行業數據監測工作,為企業經營活動和政府決策提供數據分析與支撐。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0年12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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