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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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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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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81 年 6 月 16 日
制定38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1 日公布
1.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17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10號令
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款、第 30 條第 2 項、第 37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9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656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除第 10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新名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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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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