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安部、商業部、海關總署、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收購、出售、轉錄進口錄音帶、唱片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商業部、海關總署、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禁止收購、出售、轉錄進口錄音帶、唱片的通知

〔80〕文藝一字第1101號
1980年8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公安部、商業部、海關總署、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件
2007年12月29日《文化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廢止。

  近年來從各種渠道流入的錄音帶、唱片等數量很多。據調查,這些錄音帶、唱片的內容十分龐雜,甚至發現有反動和色情的歌曲。這些歌曲,目前已在社會上、特別是在青年中廣為流傳,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嚴重的是我們有些地方的國營百貨商店、電訊修理部門等單位,為了獲取利潤,公開或私下收購、出售、代客轉錄這類錄音帶、唱片。這種做法客觀上起了使這類歌曲在社會上廣為傳播的媒介作用。

  為了糾正這種現象並避免繼續發生這類事情,現決定:

  一、各地海關應嚴格把關,發現內容反動、淫蕩、下流之類的錄音帶、唱片一律禁止進口。

  二、對目前已經流入我國的上述這類錄音帶、唱片等,各地有關商業部門一律不准收購,嚴禁公開或私下出售、代客轉錄。對已收購的應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處理,不准繼續出售。

  三、對目前流散在群眾中的這類錄音帶和唱片,各地宣傳、文化部門應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教育群眾不要私自轉錄、交換和購買。對內容反動和色情的應動員群眾自動洗掉或銷毀。

  四、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通知所屬影(劇)院、體育館(場)、公園、展覽會、商店、火車、輪船等公共場所不得播放此類錄音、唱片。

  五、各地商業、公安、宣傳、文化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有權制止這類商品在市場上公開出售。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商店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上述商品外,還應追究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六、對私自販賣這類商品,非法牟利的投機倒把分子,應堅決依法懲處。

  七、請各省、市、自治區將此通知轉發有關部門,並在群眾中廣為宣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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