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局關於改進舞會管理問題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局 關於改進舞會管理問題的通知 1987年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局 |
近幾年來,隨着社會秩序的穩步好轉和人民群眾對文化娛樂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長,一些大中城市相繼開辦了多種類型的營業性舞會,受到了群眾的歡迎。這些舞會,由於建立了各項制度,加強了管理,絕大多數辦得是好的。實踐證明,舉辦營業性舞會是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和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一種客觀需求,它對活躍人們的業餘生活,提倡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創造安定活躍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改善人際關係,是有益處的。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現就進一步改進舞會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有組織地為職工、青年辦好集體舞會、交際舞會。有條件的文化藝術單位和其它文化場所,對內開放的賓館、飯店及展覽館等,可舉辦向群眾售票的營業性舞會。個別確有條件的文化個體戶,也可試辦營業性舞會,但要從嚴掌握。開辦營業性舞會(廳),須報經所在市區、縣以上文化主管機關批准,經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安全審查合格,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二、大中城市中的大賓館、大飯店、國際俱樂部等,可以舉辦對外賓(含僑胞、港澳同胞、台灣同胞)開放的營業性舞會,其審批手續同第一條。以外賓為對象的舞會,對內賓參加要制訂適當的管理辦法,經市文化主管機關批准實施。以內賓為對象的舞會,有條件的,經市文化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售外賓票。無論對外賓的和對內賓的舞會,均不許雇用或變相雇用舞伴。
三、營業性舞會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舞會(廳)必須具備良好的場地、設備和安全條件,有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經營辦法,設有專人維持舞場秩序,舞姿、樂曲要文明、健康。
四、舞會(廳)是群眾娛樂和社會活動的場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精神,由舉辦、經營單位或經營者負責維護舞場秩序。如因管理不善發生事故,要追究其責任。
五、各級文化主管機關要加強對營業性舞會(廳)的領導和管理,制訂舞場、樂隊管理制度,並進行業務指導。要通過積極引導,使舞會健康發展,真正成為講文明,講禮貌,改善人際交往,陶冶人們高尚情操的娛樂場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對舞會(廳)的經營活動和治安管理有監督檢查責任。對於有違法活動的舞會(廳),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六、各地接本《通知》後,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營業性舞會(廳)管理的具體辦法。對營業性舞會(廳)的審批要按規定條件辦理,開始時可適當控制,防止一哄而起。
七、以前發布的有關舞會管理的文件中,與本《通知》精神有牴觸的地方,按本《通知》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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