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9年5月14日被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 進一步規範審批工作的通知宣告自動失效。 |
文化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 文市發〔2004〕14號 2004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文化部於2003年5月10日發布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包括網絡遊戲在內的網絡文化產品及其經營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進口經營網絡遊戲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2004年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規定,"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遊戲、音像製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對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擅自傳播上述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處,信息產業部依法配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再次指出,"嚴格審查面向未成年人的遊戲軟件內容,查處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和恐怖、殘忍等有害內容的遊戲軟件產品。嚴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產品的進口標準,嚴把進口關,既要有選擇地把世界各國的優秀文化產品介紹進來,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以上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線傳播或者移動傳播的外國網絡遊戲產品,必須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後,方可投入運營。
二、文化部設立進口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進口網絡遊戲產品的內容。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進口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的日常工作。
三、申請進口網絡遊戲產品的經營單位,需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進口的網絡遊戲產品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核。
五、經審核無違法違禁內容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文化部提出報審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材料登記表;
(二)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產品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絡遊戲軟件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盤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權限(或最高遊戲級別);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七)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六、禁止非獨家授權使用的遊戲產品進口。
遊戲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文化部收到進口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申請後,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准予公測。在公測開始後的30日內,公測主頁必須刊載《規定》第十七條內容的審查標準和審查委員會辦公室的電子郵箱。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內容審查意見和公測結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內容審查和公測結果,產品需要予以修改的,應及時進行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八、經文化部批准的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要使用經批准的中文節目名稱(外文名稱可以在括號中註明)。經批准運營的網絡遊戲產品有實質內容改變的「補丁」和改版也應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傳播和流通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進口批准文號。
九、網絡遊戲產品進口、運營單位應當加強運營管理,避免在產品運營過程中產生《規定》禁止的內容。由於非進口、運營單位的原因,產生禁止內容的,進口、運營單位要立即對禁止內容進行刪除處理,重要問題予以備份並及時向文化部報告。
十、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遊戲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遊戲產品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在國內正式運營而且至今仍在運營的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應當在2004年9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逾期未報審的,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遊戲產品依法查處。
十二、國內網絡遊戲產品開發、運營單位要依照國家法規和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進行遊戲產品開發和管理。國內網絡遊戲產品也應於2004年9月1日以前報送我部備案,取得備案文號,並在該網絡遊戲產品主頁上標明。對違反國家法規的,由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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