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文物商店向國內群眾銷售文物試行辦法

文化部關於文物商店向國內群眾銷售文物試行辦法
1987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文件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9號文件批轉的原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請示報告》中「要恢復和建立面向國內群眾的文物銷售業務,以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的規定,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為開展內銷文物業務,加強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文物對國內群眾銷售的宗旨是:適應國內各界人士鑑賞與收藏文物的需要,提高文物商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地區,文物商店可申請開設專營內銷文物的門市部:

  (一)當地文物市場管理比較好;

  (二)當地人民群眾有購買文物商品的客觀要求;

  (三)文物商店有較充足的貨源、多量的重複品、有一定的營業用房等;

  (四)文物商店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

  三、凡符合上述條件,申請開設專營內銷文物的門市部,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審批。

  四、文物商店準備內銷的文物,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鑑定、挑選,凡不夠博物館收藏標準和復品較多的銅器、玉器、陶瓷器、書畫、文房四寶、碑帖、錢幣、家具、竹木牙石、雕刻品、雜項等文物,均屬內銷文物的範圍。對已上櫃的文物,如有博物館等國家文物收藏單位需要,仍按藏品提供辦法優先提供。

  五、內銷文物商品價格暫掌握在外銷價的50%左右,並一律明碼標價,不折不扣,對購買者一視同仁,不搞特殊照顧;內銷文物,只准零售,不得批量銷售。

  六、凡在國內大陸定居的中國公民,均可購買內銷文物。購買者本人須出示身份證件或工作證,並填寫「購買內銷文物登記卡」,文物商店不得向無證件者和文物系統職工出售內銷文物。

  七、文物商店內銷文物一律收人民幣,開具內銷發貨票;並主動向購買者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的規定。

  八、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向購買者了解購買文物收藏情況;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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