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清理整頓音像製品集中經營場所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清理整頓音像製品集中經營場所的通知
文市發〔1999〕11號
1999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文件

  近年來,全國以零售歸市、招租、招商等形式建立了包含10家以上業戶的集中經營場所162個,分布在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南、山西、寧夏、西藏未建,重慶已關閉)。在經營方式上,少數專營批發業務,絕大部分為批零兼營和零售市場。開辦單位為政府部門的有46個,占28%。1995年以前建立的有18個,其他場所均為1996年以後建立。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在建設之中,呈擴張增長之勢。

  當前音像製品集中經營場所的突出問題是數量過多,尤其集中在一些大城市;經營非法音像製品情況嚴重,許多地方已淪為非法音像製品集散地,社會影響極壞;部分業戶經營困難,各種負擔沉重。這些問題嚴重危害了我國音像業的生存與發展。首先是不利於管理。由於集中經營,各種違法經營方式和非法音像製品得以迅速傳播、蔓延,嚴重擠壓正版音像製品和合法經營者。許多場所的業戶還集體逃避、甚至公然對抗檢查和管理,不斷出現執法人員被圍攻、毆打的暴力事件。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致使對集中經營場所的管理嚴重失控。雖經多次打擊整頓,仍然不能從根本上扭轉混亂局勢。其次是不利於音像製品的生產、流通和經營。由於場內各業戶進貨渠道基本相同,經營品種大同小異,制約了音像出版發行單位的生產和發行。同時,由於業戶面臨相同的物業管理條件,不能通過加強自身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或利用地段優勢、品種特點吸引顧客,必然導致價格上的過度競爭。出現了許多業戶為追求暴利鋌而走險經營盜版、走私和淫穢製品的現象。

  實踐證明,在當前正版音像製品有效供給不足、管理手段落後的情況下,通過原始、粗放的數量增長型集中經營方式發展音像市場弊大於利,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根據我國商品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發展趨勢,結合當前音像市場的實際情況,音像市場管理必須調整發展思路,改進管理辦法。

  按照《文化部1999年工作要點》關於音像市場要「整頓壓縮集中經營場所」、「推進音像製品流通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掃黃打非」工作力度,鞏固「掃黃打非」和音像市場治理成果,文化部決定對全國音像製品集中經營場所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新建新批10家以上業戶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集中經營場所。各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把關,堅決制止音像製品流通領域的重複建設和過度競爭。

  二、各地對現有的集中經營場所要進行全面壓縮整頓。重點是壓縮零售、批零兼營、規模大、經營秩序混亂的集中場所。凡存在2個以上集中場所的城市都要壓縮。其中成都、西安、蘭州、昆明、廣州、大連、哈爾濱、瀋陽、杭州、貴陽、佛山、深圳、長沙等13個城市為重點壓縮城市。壓縮工作今年內要有實際進展,到2000年底,凡是現存3至4個場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壓減三分之一,5個以上的壓減二分之一。各場所不再新增業戶,對業戶過多的場所要進行萎縮性整頓。要因地制宜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現有業戶出場經營。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長期經營非法音像製品的集中場所全部關閉。

  經整頓暫時保留的,必須經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驗收,並報文化部備案。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限期壓縮整頓工作計劃,並落實責任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集中經營場所的日常管理,並把音像製品倉儲、進出場環節納入管理之中。

  三、實行政企分開,管辦脫鈎。要按照政府機構改革的要求,實行政企分開,政府機關、管理部門要與所辦經營場所逐步脫鈎。管理部門不再興辦音像製品經營單位。

  四、在清理整頓集中經營場所的同時,要大力推動連鎖經營、超市、專業店等新型營銷方式的發展,規範和完善聯購分銷、總經銷、總代理、品牌經營等經營方式。規劃和建設區域性音像製品配送中心,完善城市銷售、租賃網絡建設,開發農村銷售市場。要擴大社會投資渠道,壯大音像經營單位的經營規模。通過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努力擴大正版發行量和市場占有率,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

  五、各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要對業戶開展廣泛的宣傳和深入的教育引導工作,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明確方向,堅定立場,紮實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為我國音像業的繁榮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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